关于创新社区矫正制度,助力平安广东建设的提案

2018-01-23 03:44:29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提案第20180052号
  案    题:关于创新社区矫正制度,助力平安广东建设的提案
  提 出 人:民盟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政法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社区矫正,即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的社区矫正活动,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有助于修复犯罪人社会裂痕,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从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2009年《关于在全国实行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印发后,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全面试行,随着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地位正式确立。广东省是全国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第二批试点地区,自试点以来,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在各方面均取得一定成效,对“推进法治广东、平安广东建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工作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也日益明显,主要体现在:
  1、制度体系不健全
  一是目前《社区矫正法》尚未出台,只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作为指导,立法层级比较低,法律效力有限,难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深入开展。二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工作人员的执法权限、管理体制及管理机构的职能衔接、人员经费等配套机制方面的规定尚不健全,造成执法过程中有法难依、困难重重。
  2、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严重缺乏执法强制力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范围不断扩大,工作要求不断提升,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具备警察身份,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强制力和权威性,出现管理手段不多、突发事件处理能力不足等问题,导致脱管、漏管风险与日俱增,难以达到社区矫正的预期目标,也在某种程度上给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带来潜在危险,导致了惠州博罗案等令人痛心的案件的发生。
  3、人力物力保障不足
  一是人员编制和专业化水平不足。司法行政机关增加了社区矫正职能后,基层人员编制并没有相应增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往往身兼多职,影响了社区矫正队伍的稳定和社区矫正工作的持续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化水平也有待加强,尤其是缺乏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等专业型人才。同时社会力量参与度不高,没有实现社会资源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有效利用和优化配置。二是管理体制不顺畅。各地市均未参照中央和省的做法成立社区矫正管理局,没有落实垂直管理,很多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与司法局其他内设机构合署办公,导致社区矫正力量投入不足。三是经费难以保障。各市县保障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粤东西北地区相比珠三角地区差距明显,部分地区无法满足社区矫正工作最基本的经费需求。
  4、配套工作机制有待创新完善
  关于行刑前的社区调查评估制度,《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只是规定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但很多地方由于各种条件限制并没有实际开展评估工作,导致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危险性得不到评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以及成效。另外,公安、司法、司法行政、街道等各级各部门之间的分工衔接缺乏规范化,需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建立一套高效的无缝对接工作机制。
  建议:
  1、加快社区矫正地方立法步伐
  目前《社区矫正法》尚未出台,建议广东省可以先行先试,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推进社区矫正的地方立法,从顶层设计方面加强建设,填补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法律空白。完善我省社区矫正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体系,一要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各自的职能、职责和权限,赋予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地位;二要明确各项执法细则和日常管理规范;三要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实施考核奖惩及建议变更执行的原则及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2、建立社区矫正司法警察队伍
  建议广东先行先试,在全国率先建立社区矫正司法警察队伍,在基层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配备具有司法警察身份的执法人员,并按实际需要补充相关编制;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执法权限,使其权责对应,推动社区矫正警务化工作,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执法的强制力和权威性。
  3、加强保障力量
  第一,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一方面要增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编制,按编制数招录满编,确保有足够的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另一方面要大力引进专业管理人才,尤其是心理矫正、社会工作、教育等方面的人才,同时要不断加强对现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专业指导和经验交流。
  第二,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局和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完善管理机构设置。我省应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社区矫正机构设置,成立社区矫正局,并将基层司法所改为上级司法局派出单位,对社区矫正实行垂直管理,以利于理顺管理体制,并在各地的社区建设中配套社区矫正中心的建设。
  第三,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财政保障。统一制定并提高全省社区矫正经费的保障标准,将经费预算纳入财政计划,甚至还可以成立专门的专项经费。
  4、创新完善社区矫正配套工作机制
  第一,进一步完善社?矫正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和分工,探索建立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等部门间的社区矫正工作长效协作机制,努力实现无缝衔接,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第二,创新管理模式,引入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通过聘用辅警、引进社工、聘请律师和心理咨询师等方式,吸引社会专业人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同时面向社会广泛招募志愿者,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参与度。探索建立“社区义工+心理咨询义工+司法矫正社工”队伍的方式,对社区矫正人员形成“多对一”的管教模式;探索建立阳光就业基地,为矫正人员提供技能培训的同时也为他们提供工作实践机会,帮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
  第三,加强信息化建设。认真开展手环试点工作,做好使用反馈,不断予以完善;进一步完善地理信息系统(GIS)与跟踪定位系统,对社区矫正人员信息进行全国联网,有效防止脱管、漏管问题;充分利用互联网,通过建立微信群、QQ群等方式促进社区矫正人员的沟通交流和学习,同时也可以更好地对其进行教育和监管;探索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危险性电子评估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