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校外午托机构管理的提案

2018-01-23 04:11:11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案类案号:提案第20180028号
  案题:关于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校外午托机构管理的提案
  提出人:民进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近年来,午托机构在我省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家长接送难的问题,但随之而来的矛盾也不断增加,各种问题层出不穷。为此,民进广东省委通过对梅州城区校外午托机构开展实地调研,并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食品卫生、消防等管理部门座谈,获取了相关资料,后赴深圳、佛山、云浮等地进行对比调研。经调研发现,我省各地校外午托机构数量庞大,良莠不齐,存在食品、卫生防疫、消防等安全隐患。由于目前午托机构的管理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支撑,存在政府监管缺位,因此制定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和整治校外午托机构,保障在托学生安全问题迫在眉睫。
  一、基本情况
  午托是为解决家长无法及时接送子女出现的学生托管机构,多是私人机构负责学生午餐、休息及作业辅导等,分散在学校附近,有些不仅提供午托服务,还提供晚托服务。以梅州市梅江区为例,目前就有103家午托机构,在托学生数千人,大部分午托机构由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但未进行有效监管。近年来,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区中小学生人数不断增加,学位紧缺;部分城区学校规划布局不够合理,家庭与学校距离远;二孩政策的实施,各种因素叠加造成许多小学生接送困难,只能参加校外午托,校外午托机构成为为数不少家长的必然选择。午托作为新兴行业存在着巨大的市场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家长的后顾之忧,解决了部分群众的就业、再就业问题,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民生改善上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得到了家长和社会的认可,其存在和发展有其合理性。
  目前,我省大部分地区都没有制订午托机构管理办法,各地对机构注册管理要求不同。梅州市、云浮市要求在工商管理局注册,深圳市要求在教育部门注册,但均未设置完善的前置条件,对场地、设备设施、卫生防疫、消防安全、视屏监控等没有作出明确要求,往往出现注册经营范围与机构开展的服务范围不完全相符的情况,不少服务项目处在监管的真空状态,且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甚至引发事故,严重影响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由于法未授权,缺乏主管部门或牵头部门,无法对校外午托机构进行指导和整治,无法彻底解决各种安全隐患。
  深圳市为解决学生午托问题曾于2008年出台了《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深圳市校外午托场所消防安全指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校外午托机构食堂)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和《深圳市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办法》等文件,在一定程度上为各部门对校外午托机构进行管理提供了依据。但从实施效果来看,教育行政部门都无法实施有效的审批和监管,且校外午托机构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服务而非教育教学行为,涉及到消防、卫生、治安、食品安全等专业领域不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范围,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具备对这些领域做出判断并加以管理的职责和能力。深圳目前在教育部门注册的午托机构只有183家,可接纳学生约1.25万人,据不完全统计,至少还有超过4万名中小学生在未注册的校外午托机构午托。从实施效果来看,教育行政部门仅对已注册的183家午托机构都无法实施有效监管,更何况存在大量未注册的午托机构,这种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制定的管理办法,经深圳实践后发现对校外午托机构未能实施有效管理,且与行政许可相互冲突,已拟报请废止。
  二、存在问题
  (一)校外午托机构缺乏相关管理法规及管理主体,政府监管缺位
  校外午托机构是由家长向社会购买服务的一个新兴行业,属于社会服务类行业,不是法定教育工作直接事项,国家、省、市各级政府的权责清单范畴中也未授权,也就是说当前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缺乏相关法律和政策规范,顶层设计缺失,工商、民政、安监、教育等部门均没有明确的相关审批和管理权限,更没有列入行政许可事项,午托机构处在监管的真空状态中,社会各界均无法对其资质、诚信度、安全性与合法性等作出恰当的评判。学生家长与校外午托机构一旦发生纠纷,尤其是有可能造成的有关学生人身安全与伤害等恶性事件,投诉无门、索赔无门,将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由于无法可依,有关部门在清理整治过程中可能引起信访投诉,且若大量无证校外午托机构被取缔,众多学生午托问题在短时间内无法得到解决,也易引发社会矛盾,由此造成无证校外午托机构难以开展规范管理的局面。
  (二)各种安全隐患问题突出,托管学生安全难于得到保障
  由于大部分年轻家长均是双职工,部分家庭不具备老人照顾小孩的条件,二胎政策的实施,导致需参加午托的孩子数量呈迅速上升趋势。但午托多设在中小学附近的民房和小区单元楼内,多为居民个人举办的家庭化经营模式,招收学生数多少不等,多者近百人。午托机构多数设立在居民楼内,楼梯狭窄,多数只有单通道或消防通道不顺畅,一旦发生事故,对自救能力较差的小学生而言,后果不堪设想;午托机构的学生睡室均较为拥挤,室内没有配置紫外线灯管等消毒设施,卫生设施少,空气流通性较差,一旦发生呼吸道传染病,容易造成交叉传染,今年上半年梅江区诺如病毒的爆发经确认是在午托机构交叉传染的;午托经营范围包括了餐饮、休息、接送、辅导教育等,涉及部门较多,教育、治安、食品、卫生防疫、消防安全部门对举办前置条件均没有制定统一标准,服务标准也不统一;从业人员身份庞杂,素质无法得到保障;多数午托设在居民家中,未经注册登记不具备法人主体,相关部门不能掌握午托机构基本情况;同时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监管缺位,难于对安全进行有效监管,为此,留下了诸多隐患,托管学生的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三)校外午托机构没有制定行业标准,无证经营导致托管对象权益得不到保障
  目前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校外午托机构的建设。但由于未建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校外午托机构的建设处于无序状态。家长学生无法按标准选择安全舒适的午托机构,缺乏收费标准指引也加重了家长经济负担,由于中小学生午托的社会需求量大,出现无序发展的混乱状态。调研发现不少午托机构无证经营,加上家长法律意识淡薄,未与午托机构签订托管协议,发生事故后,善后处理及理赔也存在困难。
  三、建议
  (一)尽快制定法律法规,明确管理主体责任
  建议将午托机构管理办法尽快列入我省人大立法规划,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督管理主体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积极作为,统一协调,稳步推进午托管理工作,努力解决好这一关系未成年人健康安全的社会难点问题。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以政府统一协调,部门分工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社区联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力促午托机构健康良性发展。
  法规要对拟登记的校外午托机构场地、生均占地面积、设备设施等设置前置条件,要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以及消防安全许可证,午托工作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辅导学生的老师应持有教师资格证,具备上述条件方可开展校外午托服务。安监部门要将校外午托机构纳入安全综合监管范围,对校外午托机构安全运行条件、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人员培训与配备提出明确要求,发改部门要依法对校外午托机构的收费实施价格指导管理。
  (二)依照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保障托管学生安全权益
  监管主体应要求午托机构依法依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照标准,进行督查整改,对安全隐患较大、条件较差、不具备运营资质的,坚决依法取缔。制订托管协议的指导文本,供双方签约,保障双方权益。
  教育部门要配合监管部门,对参加托管学生每学期进行全面普查,掌握准确情况以便开展监管;对家长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与午托签订规范的托管协议,提供有效法律保障。
  政府应建立校外午托机构管理的协调联动机制,会同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公安消防、教育等部门,每年对午托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并在信息网站上公告年审情况;同时加强对午托机构的日常巡查,定期对安全设施、消防设备、食品安全、防疫措施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通过联合执法与市场淘汰逐步进行规范,稳步推进午托机构规范化管理,确保受托学生健康成长。
  (三)引导社会力量制定行业标准,打造品牌午托机构
  午托机构这种服务社会需求量大,而且晚托量也不断增加。随着我国第三产业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不断地投入午托行业,政府应对它的健康成长和有序发展进行规范和引导。人社部门应提供午托从业人员技能培训,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午托机构可提供创业小额无息贷款服务,符合再就业条件的午托从业人员还可给予再就业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积极吸纳民间资金介入举办规模大、档次高、管理规范的午托机构,争取打造品牌午托机构。还可通过举办观摩活动、星级评定等方式,促进其他午托向规模化、规范化的良性发展,为家长解决后顾之忧,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四)探索校内午餐外包模式,切实解决学生家长后顾之忧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近日发布的《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探索建立"以商事登记解决校外午托机构办证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事后监管"为主,"校内午休、校外配餐的托管服务外包模式"为辅的形式,寻求有资质的法人实体与学校合作开办校内托管服务,减少学校的管理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