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广东新时代下企业家成长壮大的新型营商环境的提案

2018-01-23 23:16:32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提案第20180012号
  案    题:关于构建广东新时代下企业家成长壮大的新型营商环境的提案
  提 出 人:民进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经济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承办单位: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法院
  内    容: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是市场发展的弄潮儿和引领者,是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建设美好生活的生力军。随着我国进入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时代,如何构建有利于企业家健康成长、壮大,有利于企业家精神塑造、弘扬和发挥的新型营商环境,具有重大的现实实践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改革开放近40年来,广东在激发企业家创新创业活力和发展壮大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一大批优秀企业家迅速成长,粤商在中国乃至世界具有广泛而良好的影响,为广东完善特色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广东也存在着营商环境优势相对弱化等问题。为了推动我省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的重要批示精神,在新的起点上再创新局,特就广东构建和优化新时代下企业家成长壮大营商环境的现实问题做出分析,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完善,制约了企业自主创新和国际化步伐
  广东是经济大省和贸易大省,经过改革开放以来近40年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洗礼,广东企业家群体的法律意识和市场理念在全国居于领先,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较为落后,成为广东产业向创新型转变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制约。主要体现在:
  一是企业家对知识产权保护认识不足,保护手段单一。尤其是仍然有相当部分的中小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了解,在经营过程中,往往既不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对是否侵害了他方的权益茫然不知。一些大型企业虽然建立了专门的法律法务部门,但也存在着对知识产权问题重视不够、保护投入不足等问题。而在广东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由于知识产权问题踩踏"雷区"的案例更多,有的企业到了国外不去注册用了很多年的商标、专利,导致知识产权被侵犯,还有的企业由于违反当地知识产权保护法规而收到天价罚单。
  二是政府部门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不够,不能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小企业普遍反映,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不足,不能有效遏制和震慑侵权行为,打击了企业投入技术研发和创新积极性。
  三是在法律程序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着时间长、取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导致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有权不想维、不愿维、不能维等问题。
  (二)易进难退的商事制度,限制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发挥
  企业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是市场秩序的核心,近几年来,我省大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企业的设立已得到大大简化。然而,破产难、退出周期长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使得市场竞争最为重要的优胜劣汰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僵尸企业、空壳公司,优势企业不能有效扩大市场份额,而落后企业也无法依秩退出市场,从而造成了市场的无效和低效。
  究其原因,一是法律层面的破产机制不健全、企业存在着退出障碍,导致了退出难。二是地方政府往往不愿意企业破产,不惜动用行政力量干扰和阻滞正常的破产清算程序。三是公司的清算过程过于复杂,一个正常的清算程序往往要涉及到工商、税务、质检、社保等众多部门,即使是最为简单的程序也往往要走半年以上。
  (三)政商关系缺乏有效制度规范,企业家对政策的稳定预期不足
  在政商关系中,由于政商行为存在着界限盲点,我省在政商公共关系管理方面尚未形成统一的体制机制,政府与企业调配成为"服务型"定位尚未形成官商各安其道并行不悖的"亲、清"关系。
  一是规则复杂、流程长、透明度低。企业办理任何一个程序往往都需要经历非常复杂的行政审批过程。又由于权责不清、程序不明,虽然有程序,但是程序不严谨、不透明,导致办事人员在具体的办事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过大,同时使企业在不同地区办理相关业务的时候对是否能办成?多长时间能办成?等问题无从把握。
  二是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方面有待加强。相互推诿,部门"踢皮球"。政务服务的程序和流程标准不一。还没有形成全省统筹的一体化政务平台,各地的政务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虽然广州、深圳等地形成了较为高效、透明的政务服务体系和先进的服务理念,但是还有很多落后地区的政务服务水平与企业家的期待仍然有一定的差距,尤其是在保护投资、商事确权、市场准入等敏感公共服务化领域还有较大的改进空间。
  三是在涉企政策制定过程中,往往没有对市场主体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不充分,其政策的科学性不足,政策供给与企业家群体的需求不对接、不对应。甚至有些部门在政策已经基本确定待出台前夕才征求企业意见,而政策文稿仅在会上现场派发,企业往往没有时间充分研究并提出有价值的意见,这也进一步削弱了政策的有效性。
  二、对策建议
  (一)完善有法、知法、执法、护法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加快研究,出台省级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营造自觉守法、主动保护、维权有力的良好氛围。
  二是政府职能部门、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有效的渠道使得企业家能够快速便捷地维护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普法教育和政策宣导。组织定期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宣导会,让企业清晰自身的行为边界;对容易"踩地雷"的案例进行收集、分享,一并汇集成小册子来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重要条文;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的作用,利用各大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力量对基本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进行宣导;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的信息体系的建设;知识产权法院配合政府部门对经常出现的相关案例开展专项《案例督导》,知识产权局针对性地根据这些案例中所发现的问题出台专门的规定,进行普法教育,提前预防,避免形成严重问题和后果。
  (二)健全优能进、劣易退的商事制度
  一是完善破产的法律机制。积极推进执法信息化,加强法律法规执行,通过透明化的方式提高执法效率和避免人为扰法。司法执行过程不透明,有判决没执行或者执行力度不够,从而既损害原告合法利益,又损害法律形象和权威。通过建立执行程序详细信息查询体系,向申请人公开执法全流程以及执行具体进展情况,从而能够对执行起到强化的作用。省高院的执行部门应将对被执行的财产状况的查询更加开放,申请人能够协助和监督执行部门的执行力度。
  二是加强法律部门和行政部门的有效衔接。完善破产程序,建议法院的执行部门可以启动"终止执行"程序与工商部门的企业撤销登记程序有效衔接,而不是长期搁置不解决。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体系,避免僵尸企业和空壳公司成为市场环境净化、优化的负面要素。
  (三)构建各安其位、相交以规的新型政商关系
  一是加快统筹建设全省各部门一体化、省市区镇村统一的电子政务服务平台,以信息化手段实现各级政府政务服务标准统一化、流程规范化、信息透明化,以简化流程和全流程电子化来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二是厘清政务服务中的责任主体关系,明确政府各部门在政务服务中的责任账单,增强服务契约意识。在涉企收费项目、涉企招投标、市场准入、资源分配、行政审批、人事配备等公共服务领域中确立政企双方主客体关系责任,明确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各自"责任账单",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积极引导政府部门在公共服务责任事项中形成合法流转机制,开展责任确权登记工作,有效解决企业办事难、办事慢、"玻璃门"等问题。加强社会层面责任监督,尤其是在牵涉到征地制度、"三旧"改造、资源收益分配机制、社会民生保障等方面,政商必须通过纪检部门联动、社会团体统筹研究等方式加以形成责任分权制度。
  三是增强企业家群体在公共政策中的参与空间和能力。积极探索政策制定中企业家群体参与前置机制,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和学会等社会组织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其政策决策参与度,扩大基于行业自律组织参与制定行业政策和标准的空间。进一步增大优秀企业家有序政治参与的比例,提高他们的社会政治地位和正能量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