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无人机飞行安全监管的提案

2018-01-24 23:50:12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提案第20180130号
  案    题:关于加强对无人机飞行安全监管的提案
  提 出 人:台盟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综合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承办单位: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民航中南管理局
  内    容:
  我国高新科技快速发展,推动无人机应用的步伐,无人机正迅速地融入各行各业和普通人的生产和生活,但随着天空上盘旋的无人机不断增多,安全监管问题也随之日益凸显。如:
  一、限制无人机进入禁飞区域。据了解,这项限制是依靠GPS信号,无人机在因天气等原因无法连接到GPS信号时,也能在禁飞区起飞。同时,飞机的稳定性会变差,市区内的各种干扰很可能让无人机失去控制。而对于一些组装无人机和玩具无人机,基本不存在技术性上的禁飞限制。同时还需担心这种依靠单一平台技术手段存在易破解的缺陷。
  二、制造商划定无人机禁飞区域,与机场真正的净空区不完全吻合。从机场频频出现无人机飞入净空区的现状可以了解,由于主管部门、责任分工不明确,缺乏多部门沟通协调监督,存在监管空白的缺陷,才使无人机多次误入民航机场,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三、《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并没有专门针对无人机进行详细周全的界定和划分,只对其限定的无人机进行规范管理。据了解,目前销售的民用无人机重量多为7公斤以下的无人机,因此很多使用者不必考取无人机驾照。
  四、无人机驾驶者对潜在事故风险和有关法律法规一无所知。无人机驾驶员培训费用高昂,与“平民价”的无人机反差太大,不能满足百姓使用无人机的需求,才产生无人机“黑飞”现象。
  五、无人机使用者申请空域及飞机计划无人受理。由于缺乏监管无人机的主管部门,按现行法律法规我国空域管理权归空管部门,而空管部门只受理企业或组织提出的申请,个人申请无法获得审批。
  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其有法可依。针对无人机界定、主管部门、空域申请主体、隔离空域的范围等加以明确。着重把民用消费级无人机纳入规定范围,并针对无人机的界定,划分与其相匹配的管理办法,使得无人机应用有法可依,有法可查,有法可罚。同时,注意仅仅依靠一个部门的力量难以得到有效监管的效果,在确定主管部门的前提下,实现多部门联动监管机制才能更好履行监管职能。
  二、加强行业管理力度,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无人机实名登记制度、生产标准、行业准入制度等,对无人机进行一机一码管理,统一使用具有全面性、权威性的国家标准电子围栏;对无人机生产厂家进行统一规范管理,禁止未经许可的厂家生产制造无人机,禁止销售无人机给未成年,禁止制造和销售玩具无人机和组装无人机。同时,统一规范无人机维修保障行业,规范其行业操守,并加以法律职责。
  三、健全空域管理规范,明确低空空域分类标准和运行管理规范。明确精准划分禁飞区域,并把该区域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设立监管控制区域,在此区域设立电子屏障或电子警察,对闯入该区域的无人机进行警告、返航、接管等处理。主管部门可用无人机监管无人机的办法,对无人机空域和飞行计划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四、建立无人机使用监管平台,使无人机产业能够健康、有序发展。由监管部门统一建立监管平台,通过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对无人机的运行进行多方位监管,并利用平台优势与无人机生产制造商进行资源共享,使该平台具有在线监视、飞行数据统计、实时管理等功能,同时开通个人申报审批流程,供无人机使用者申报飞行计划和飞行空域,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明确划分禁飞区域,加大无人机使用监管力度。
  五、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引导无人机飞行行为遵守相关规定。对无人机培训进行分类管理,把无人机驾驶员培训进行详细划分等级,根据不同应用领域安排不同培训课程,领取不同证照,相应获得不同飞行权利。此外,最基础无人机飞行培训需降低其培训费用,使其与大众需求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