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理过度包装的提案

2018-01-24 23:53:44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提案第20180125号
  案    题:关于治理过度包装的提案
  提 出 人:台盟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综合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承办单位:省邮政管理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委宣传部,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内    容:
  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快递行业呈现爆炸式增长。快递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消耗了大量的快递包装。然而,在快递包装中,“大材小用”、过度包装的现象比较严重,回收使用率极低,造成资源极大浪费。
  2014年10月,广州市出台《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下简称《办法》),成为全国首个以政府规章形式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城市。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该标准规定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基本要求、设计结构要求、材质要求和成本要求等通用要求,适用于商品包装的设计和使用。目前,国家标准主要对饮料酒、糕点、化妆品、保健食品、粮食等包装进行了明确“设限”,限量要求包括: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以及包装成本和商品销售价格比等3个方面。不过,水果、生鲜、快递等领域都还没有明确的国家标准、地方法规或指导文件,过度包装标准的缺失仍是普遍性问题。目前,我国快递包装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仅有1999年制定的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和2009年制定的《快递封装用品国家标准》。前者已难以适应当今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后者仅是一个推荐性标准。
  过度包装现象屡禁不绝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经济发展导致消费者消费习惯的改变,给不良企业提供了“发财”的机会。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居民收入增加,居民消费偏好有所改变。在食品消费上,为了消费者的卫生和方便,一些食品从大量散装过渡到个体包装,从大包装过渡到小包装;在礼品消费上,更是要求包装精致、美观。为了追逐高额利润,某些企业对产品从生产到销售作了精心的优化与构思,注意力集中到了商品的包装上,精美的包装能够产生视觉冲击,吸引消费者的视线,诱发人们的购买欲望,从而增加商品的市场份额。企业之所以追求商品过度包装,归根到底是为了提高商品包装促销效应,追求超额利润。
  另一方面,相关制度不完善给不良企业造成了可乘之机。由于我国还没有制订出相关的“适度包装”标准,无法可依。在其他国家,包装减量化已进入法规范围。在快递行业内部,目前还没有形成回收纸箱纸盒的“逆向物流”模式。回收包装需要的不必要成本较高,浪费快递员的时间,且因为仓库存储空间有限,回收回来也无法进行妥善处理。
  解决过度包装问题,既需要培养公众的绿色消费观念,也需要强化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意识,推进相关立法建设。
  建议:
  1、要强化对过度包装的处罚条款,发挥价格杠杆和税收调节作用, 研究制定遏制商品过度包装的价格政策和税收政策, 调整企业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关系,从经济层面上对包装强制“瘦身”,借鉴国外的经验,例如德国、日本等国的规定,将过度包装定性为一种欺诈行为,并仿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赋予受欺诈的消费者以要求双倍惩罚性赔偿的权利。并将包装费超过规定商品价值的一定比例(比如包装费占商品价值的15%~20%)作为税收的起征点。另外,把过度包装造成的环保等各方面压力,通过经济手段分解到产生过度包装的企业身上,这样既可以增强商家的环保意识和节约资源意识,又能限制商家的过度包装。
  2、加快推进包装行业立法工作,研究制定快递条例等行政法规,尽快将快递包装列入《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强制回收目录;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完善相关制度。当前,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循环经济促进法,包装循环机制已经建立,但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率并不高。仅少量的瓦楞纸板、易拉罐、玻璃啤酒瓶等可回收,而大量的包装废弃物还是被填埋、焚烧等处理,既浪费资源又污染环境。因此,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开展巡查监督活动。另一方面,逐步完善包装废弃物的回收机制,分行业、类别细化过度包装的标准。加大生产者的法律责任。抑制过度包装和回收利用包装废弃物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应尽快补充完善对过度包装的处罚措施,增加过度包装的违法成本。此外,建立社会反馈监督机制,奖励人们对过度包装的监督举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热情,真正解决过度包装问题。
  3、政府和行业协会要充分利用自身功能优势,大力宣传和引导大众,遏制过度包装。首先,通过各新闻媒体,宣传机构加强关于过度包装危害性的宣传,让消费者深入清楚的了解过度包装的真面目,同时积极引导消费者认识采用绿色包装的好处,及建设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要性,坚决抵制过度包装的行为。其次,对中国礼尚往来文化的内涵进行发掘,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表面的“礼物上的往来”这样的理解,使中国文化得到正确的传播。
  4、加强生产者责任,例如规定“谁生产谁治理”,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 生产或进口商必须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负责回收, 也可委托销售者或废物回收企业回收。否则, 将被处以代为回收或处置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辅以奖励生产、使用绿色包装材料的措施等行政法规,以及建立对使用过的包装废弃物进行再循环再使用的体系,并制定5年、10年须达到的包装材料再循环的目标,确定具体的包装废弃物回收率指标。为了便于回收, 生产者会主动选择使用材料少、容易回收的包装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