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政商互评”制度建设,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提案

2018-01-24 23:57:45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提案第20180119号
  案    题:关于推进“政商互评”制度建设,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提案
  提 出 人:台盟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经济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承办单位:省纪委,广州市政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工商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
  内    容:
  一、政商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下,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最具活力的部分之一,它不仅对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满足人民多样化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而且吸纳了大量就业人员,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2017年,广州市出台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20条83项措施,激发了民营企业活力,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在金融、能源开发、公共事业等领域推出一批投资项目,为民间资本提供大显身手的舞台。落实降成本政策措施,确保全年为企业减负700亿元。
  然而,在政策执行中,各种影响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依然存在,“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仍存在以下一些突出问题:
  (一)旧式思维定式尚未扭转。
  一是部分企业家尚未适应新型政商关系。有的企业家仍存有“商人对官僚体系的依赖”,对“亲”的理解还停留在“勾肩搭背”“给好处就办事” 的传统思维上,遇到事情首先想到找熟人、托关系,法治意识、规矩意识淡薄,“底线思维”没有牢固树立。去年11月开展民营企业代际传承调研显示,仍有45,74%父代企业家认为企业家最需要提升的能力为处理政商关系,仅次于应对市场能力。二是部分官员思想包袱过重。不少官员特别是基层一线窗口办事人员,觉得政商交往压力大,尺度不好把握,思想顾虑多,不敢与企业交往,担心“亲”过头,引起误会,排忧解难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
  (二)政府管理体制机制滞后于非公经济发展需要。
  (1)企业办事难、办事繁问题仍然突出。调查显示,分别有62.42%的企业家和57.71%的党政干部认为“企业办事难、办事繁问题仍然突出”,占比均为最高;(2)对政府权力缺乏有效约束。在当前有的党政干部不“清”原因调查中,选择“政府主导资源配置的权力过大”、“党政干部的权力缺乏约束和监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还没有形成”的党政干部和企业家分别达到56.57%、58.86%、52.57%和48.48%、52.12%、52.12%,这三方面均排在前三;(3)政府对市场经济干预现象仍存在。政府主导资源配置权尚未完全交给市场,市场决定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有企业反映,以前对重大项目有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现在虽然简政放权、严格按照政府办事流程,但官员的意见和态度对程序仍有较大影响,有时因一步一步按部就班,使企业错失市场机遇,影响发展。在当前有些企业家不“清”的原因调查中,分别有57.58%的企业家和61.14%的党政干部选择“市场不规范,钻空子好发展”,占比均为最高。
  (三)政商交往缺乏有效的途径和渠道。据调查,分别有57.14% 的党政干部和49.70% 的企业家认为缺少政商交往的途径和渠道是当前政商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当前党政干部“亲”近企业家的原因调查中,分别有61.82% 的企业家和61.14% 的党政干部选择“政商沟通交流的渠道不畅通”,占比分别排在第一、第二位;而在当前企业家不“亲”党政干部的原因调查中,分别有50.3.%的企业家和56%的党政干部选择了“没有沟通交流的渠道”,占比均为最高。
  二、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对策与建议
  (一)建立“政府-企业、企业-政府、企业-企业”的三向评价体制。
  建立政商“三向评价”制度,建议可在广州市开发区进行尝试,成立“政商互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建立“政商互评”网评系统,民营企业完成注册,直接利用网评系统,按照转变作风、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和依法办事等指标进行评价。政商互评制度采取“三评价两会议一纳入”体制。“三评价”是指“即时评价”、“半年评价”和“年度评价”。民营企业在办理日常事务时,对职能部门的服务质量通过网评系统即时评价;每半年由民营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年底由职能部门与民营企业进行一次相互评价。三次评价结果分别以10%、30%、40%计入全年得分。 “两个会议”制度,一是行业季度座谈会议,用于现场办公解决个案问题。企业对问题解决、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得分以20%计入全年得分。二是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用于系统研究解决共性问题。“一纳入”是指充分运用“政商互评”制度成果,强化评价制度的激励作用。将对政府部门的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于普遍反映服务有问题的部门,基本上有“一票否决”的“杀伤力”。同时,每年按分值选出10家部门评为“年度民营企业之友”,由区委、区政府予以表彰;排名最后两位的部门,由组织、纪检部门对其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二)形成领导干部和民营企业家在法治和契约规则上的合作关系。
  (1)全面深化改革,以国家治理现代化基础上的法治精神来创造新型政商关系。建议将加强政商关系的《意见》以中共广东省委的名义印发贯彻执行,建立更广泛的廉洁政商环境,引起各职能部门的重视。
  (2)发挥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民营企业家参与国家政权建设和公共事务的权威平台,也是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家光明正大合作交流的政治舞台。政协发挥好企业界别委员的“商议权”,针对政商关系相关议题开展与政府部门的民主协商,促进政府和企业主体在平等的环境中互相了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促进和谐关系;人大发挥好企业代表的“监督权”,提供相关议题执法检查监督,促进政企关系在法制环境中更规范和透明。
  (3)各级工商联按照“亲”“清”的要求,抓住关键环节,从制度和政策层面推进基本制度建设,才能为领导干部和民营企业家合作交往提供亲清的根本制度保障。研究制定领导干部亲近企业的指导细则,消除干部服务企业的顾虑,并建立领导干部定点服务、经常性沟通机制,使干部坦荡真诚与企业交流,实时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风险,依法依规为企业排忧解难,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根据工商联与非公企业关系密切的特点和服务非公企业的实际需要,积极研究制定工商联系统“亲”“清”交往的具体准则,具体明确工商联及其领导干部在与非公企业交往中的工作定位和准则要求,以及非公企业在与工商联及工商联领导干部交往中应把握的准则。继续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教育引导,学会防范市场准入、市场监管、招商引资、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国家财政补贴等腐败风险。继续开展教育引导培,推动将非公经济人士特别是新生代民营企业家教育培养纳入廉政教育和法治教育总体规划,教育引导非公经济人士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共建新型政商关系。
  (三)规范企业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的基本制度建设,出台惩戒“为官不为”、鼓励“为官有为”的制度体系。
  按照“亲”“清”的要求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要规范企业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的基本制度建设。要教育和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合法营利、依法纳税。让法律法规成为政商之间彼此合作与互动的准绳。这种平等、独立的政商关系,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也有利于法治中国建设。加强企业法人的征信制度建设,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形成全国共建共享的大数据网络,为领导干部甄别不良企业家提供数据保障,打消领导干部的顾虑。
  按照“亲”“清”的要求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要加快出台惩戒为官不为、鼓励为官有为的制度体系。要尽快推出领导干部权力责任清单制度,厘清责任边界,明确责任内容,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清晰无缝、运转高效的便于监察、便于考核、便于追责的职责体系。要抓紧建立多种形式的正向保护激励机制,突出敢作为、敢负责的导向,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完善与任职时间、工作绩效挂钩的薪酬增长机制,健全容错保障机制,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误、遏制腐败的良好氛围。
  (四)推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铲除政商勾结的土壤。
  加强对主责机关(部门)贯彻落实关于优化政务服务的各项措施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问责条例和实施办法,继续推广“阳光政务”做法。重点推动主责机关(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权责清单统一公示和管理平台,公开权职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继续压缩并优化审批流程,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分配的干预,从而更好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使企业行为更加自主规范,真正实现“小政府大社会”,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五)强化监督预防,斩断利益输送隐蔽链条。按照“分岗查险、分险设防、分权制衡、分级预警、分层追责”的廉政风险防控模式,推进权力运行的程序化和公开透明。重点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重点加强对政府在城市建设中让利行为、领导干部在职权范围外的非正常经济活动、领导干部亲属(包括非直系亲属及其亲友)经营活动的监督,防止领导干部及其亲友在一些看似合法的经济活动,如参与辖区内上市企业或“新三板”上市、从事一些有特别资质要求的工程建设或城市建设中挂靠大公司,打擦边球的“谋利”行为。重点健全法规制度,特别是健全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公职人员的利益保障等制度,及时总结推广“廉洁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十项任务”共35条改革创新措施中的成熟做法,构建预防腐败制度的有效防线。
  (六)加大打击力度,严惩权钱交易腐败行为。加强巡视巡察力度,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严查政商勾结、以权谋私的案件,建立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加强对案件线索的统一管理、集体排查和及时发现,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措施给予严厉惩治。突出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坚决纠正“以罚代刑”、“以赔代刑”和“重惩治受贿、轻惩治行贿”的做法。严格规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名权,严格把关,对候选人进行廉洁性审查、诚信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