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破产制度,加快推动僵尸企业的退出机制的提案

2018-01-25 23:15:21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提案第20180185号
  案    题:关于完善破产制度,加快推动僵尸企业的退出机制的提案
  提 出 人:谭日兴(共1名)
  分    类:政法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承办单位:省法院,省编办
  内    容:
  僵尸企业是指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生存的企业。
  去产能是党中央确定的2016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之首,而僵尸企业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置成为当前我国不少产业出现严重产能过剩的重要原因。加快处置僵尸企业是党中央一项重大战略决定,“僵尸企业”存在浪费社会资源、加剧产能过剩、损害职工和债权人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引发大量三角债而不利于交易的正常流转等危害,加大对“僵尸企业”的处置力度迫在眉睫。
  而推动僵尸企业退出,最有力的武器还是充分发挥破产法律制度。2007年6月1日破产法施行以来,由于法院案多人少,很多地区的人民法院没有设立专门的破产审理庭,加上企业破产涉及方方面面,没有地方政府的协调与处理,导致破产案件进展缓慢,审理周期长达七八年,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稳定。
  建议:
  1.从根本上优化外部环境,建立“府院联动机制”。
  僵尸企业涉及职工安置,社保、土地、厂房、设备等财产处置、税收等方方面面,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社会经济系统工程,为有利于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可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与人民法院共同组成专项工作联合办公室或定期联席会议,建设长期有效的“府院联动机制”,发挥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法院的职能作用。
  2.完善人民法院内部机制,促使破产审判步入常态化。
  大量僵尸企业无法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算的主要原因为启动门槛过高,建议降低企业破产的启动门槛,对于被申请破产企业尚有自有财产的,可不要求申请人预先交纳处理费用。
  同时,需要完善法院内部机制,加大对法院人力、物力的支持力度,推动设立破产案件专业化合议庭,促进破产案件审判的专业化和规范化,优化破产案件审判队伍配置。
  3.充分运用破产重整手段,挽救具有潜力的僵尸企业。
  建立“法院主导+政府协调+財团(银行、投资机构)参与+管理人执行”的工作模式,充分运用破产重整手段,积极引进财团投资人并购重组,帮助有潜力的企业恢复正常经营,尽可能维护债权人利益,减少破产清算带来的负面影响,助力产业链完善和经济转型升级。
  4.积极探索创新模式,推动僵尸企业市场化处理退出机制。
  建设发挥好破产案件信息共享平台,联动财团投资机构、专业管理机构,探索创新管理模式,如“以破引资” 、“一手抓破产,一手抓生产”等新格局,为僵尸企业市场化处理退出建立机制。
  5.修改破产法,让相关机制在法律框架下实行。
  在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条件下,应早日启动破产法的修改工作,完善僵尸企业市场化退出机制,以健全市场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