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第20180161号
案 题:关于加强制度建设,助力广东发展自由贸易港的提案
提 出 人:民建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经济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承办单位:省商务厅,省法制办,海关广东分署,省司法厅,省编办,省国税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法院
内 容:
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并明确要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粤港澳合作、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等为重点,全面推进内地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等要求。
广东发展自由贸易港是经济发展的必然。在全球化浪潮下,坚决贯彻中共十九大精神并辅以基础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有利于广东在日趋激烈的竞争环境下立稳脚跟。在广东设立自由贸易港,直接与香港和澳门无缝对接,有助于建设开放度最高的世界级城市群。
一、广东发展自由贸易港的优势
广东建设自由贸易港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一是现有自贸片区已经取得丰硕成果。南沙、横琴和前海三个自贸片区,在制度创新方面已经有许多成果,以“负面清单”与“准入前国民待遇”为代表的公正、公平的国际营商环境建设正向国际化、自由化有序推进,为自由贸易港探索提供了制度创新实验的基础。二是拥有全球顶级港口和世界航运网络链接。得益于优越地理位置、雄厚工业基础和兴旺的对外贸易,广东联动型的珠三角港口群为自由贸易港的探索提供了必备条件。三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快速推进,为未来广东自由港和港澳连片提供了想象空间。
二、广东发展自由贸易港存在的问题
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广东自由贸易港建设已经积累了不少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但仍有法律保障问题亟需解决。
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我国自由贸易港内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等行为进行全面和明确的规范。相较于丰硕的投资管理等制度创新成果,自由贸易港以公平竞争、知识产权、劳动标准和环保标准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创新成果与之并不配套。虽然国务院出台的各地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均提及由地方政府自行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由贸易港管理制度,但目前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存在效力位阶低、经济主体认知度低、协同性差、执法难度大等问题。
三、广东发展自由贸易港建议
(一)抓紧推动有关自由贸易港的立法工作
以法律包括地方立法的形式把自由贸易港的性质、地位、功能等带有根本的内容规定出来,使自由贸易港从一开始就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
(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通关管理模式,加快港口通关制度的改革
改变海关监管的观念,把“自由”和“便捷”贯穿于从货物卸船到运输再到转运的整个过程中。在坚持贸易物流便利化原则下采取尽可能简便的手续建立一种极为自由灵活的监管制度。
高起点规划建设自贸区信息交互平台。尽快构建多功能、一体化工作平台,以实现资源共享、网路互联、传递迅速、便捷高效。遵守“境内关外”原则,对“一线货物”提供便捷通关服务,减少货物进出园区的报关手续,尽可能免除不必要的报关手续。
各机构部门要建立相互协调配合的联办机制。实现数据和资源互换、共享,简化通关和货物流转手续,对货物流转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对运输单证实现电子化接收、传递和处理。
加强与国内其他自由贸易园区包括保税区海关的联系,努力建成一个统一的电子化平台。使诚信企业在全国任何地区都可方便进行物流转移,以提高企业整体营运效率。
(三)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行业的开放式发展
1.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扩展律师服务的对外开放程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允许在自由贸易港区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可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相互派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并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在港区内实行联营,促进自由贸易港内形成“一站式”跨法域法律服务。
2.公证机构主动对接融入自由贸易港区。组建自由贸易港区公证处等,在港区布局涉外高端公证服务。
3.推进涉外专业调解组织建设。营造港区内和谐稳定的商业环境,成立港区商事调解中心。
4.合理优化司法鉴定行业布局。以港区为重点,鼓励高端司法鉴定机构在区内发展。
5.探索创新审判与仲裁模式,支持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在自由贸易港区扩展审判、仲裁业务。一是充分尊重商事主体对于裁判人员的选择自主性。二是充分体现涉外审判的民主性,尝试聘请域外的专家陪审员参加审判与仲裁。三是提升涉外审判的便利性,包括双语审判与结案裁判文书同时附上非正式的翻译件等新举措。四是充分利用自由贸易港区内先行先试政策,在我国与相关国家之间没有双边或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情况下,依国际司法合作交流意向、对方国家承诺将给予我国司法互惠等情况,积极促成形成司法互惠关系。
(四)处理好简政放权和加强监管的关系
以简政放权为核心开展港区监管模式创新,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便利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完善有关事中事后监管的法规目录,将监管方式由事先监管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安全监管的基本框架,防范并化解可能出现的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
(五)设计合理优惠的税收政策
一是免征进口货物的进口税、增值税及其他进口费用。二是针对不同产业类型,对最终产品包括中间产品设计不同优惠税率,特别应鼓励高科技产业在港区建立完整产业链,并对其研发支出、培训支出等进行补贴。三是在金融优惠方面,可考虑放松外汇管制、放宽信贷、加速资本折旧等措施。四是为鼓励港区企业多雇佣我国本土员工尤其是年轻人,可以给予多方面税收优惠和金融帮助。
可以参酌启运港退税政策:
1.突破对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要求,以有效管理为目标制定原则性的准入条件,开放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市场,吸引更多的运输企业参与,保证足够的运输工具满足业务发展的需求。
2.突破现有“水水联运”、“直航条件”等模式的限制,采取多种灵活便捷的运输方式,适应现代物流市场化运作的实际需求。
3.适当降低出口企业准入门槛,对参与企业的信誉等级要求逐步降低,在加强海关监管的基础上,最后适用于所有企业。取消企业“自营”的限制,将专业代理报关公司引入,扩大报关企业的适用范围。
4.完善相关救济渠道,明确报关单删改情况规定和对出口退关货物的管理,引入企业差错行为的“主动披露”机制,鼓励企业自我约束式管理,提倡守法便捷、违法严惩。
5.与已有的便捷政策叠加,促进各种措施的灵活运用,满足企业要求。例如,启运港退税与入保税区退税政策及入监管仓退税整合、与推进无水港建设同步、合理运用海关保税货物仓储及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成果,为企业提供可供选择的、有针对性的多元化优质服务。
(六)强化港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
顺应国际贸易体系下知识产权保护逐渐演化为非关税贸易壁垒的趋势,加强对港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培育鼓励创新的市场环境,实现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具体举措的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