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推进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提案

2018-01-26 01:24:06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提案第20180254号
  案    题:关于依法推进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提案
  提 出 人:马光瑜(共1名)
  分    类:劳动人事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承办单位: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
  内    容:
  案  由:
  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当前改制过程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国有资产监管缺位
  此类单位虽然按照最新事业单位分类被划分为三类事业单位(没有财政拨款),但是均属于国有资产出资,由于历史原因,此类单位有的以国有非公司企业法人存在属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监管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的以事业单位存在,监管部门为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甚至有部分单位既有非公司企业法人证又有事业单位法人证同时存在,监管主体不明确,相当一部分单位国有资产不曾进行过登记和资产评估。
  二、改制文件相互冲突
  比如国务院工商管理部门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事业单位在注销非公司企业法人时无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只需原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即可注销,这与国务院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文则规定相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必须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批示方可设立变更或注销,两部门文件相违背。
  三、人员组成复杂
  此类单位人员组成复杂,存在财政全额拨款人员、财政差额拨款人员以及自收自支编制人员和编外合同制管理或劳务派遣人员。
  四、管理问题突出
  此类单位由出资单位进行管理,但是由于主管单位管理方式的差异,不同单位出现的问题也不同,有的单位完全参考机关单位管理方式,导致单位发展适应市场的灵活度不够,有的完全私企化管理导致另一些发展问题,甚至成为产生腐败的温床。
  建  议:
  一、尽早明确和厘清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限期进行资产登记和评估
  属于财政部门管理部门主管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和评估,属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的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和评估,近年未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已进行注销转制的,立即进行清查,2012年财政部242号文件发文之前未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注销改制的,先进行单位自查,分步整改,2012年财政部242号文件之后回避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而进行改制的各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出资管理部门需要查漏补缺。
  二、加强对三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潜在流失风险的监督管理
  对于不能出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国资登记的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提出的注销、转制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各级事业单位管理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立即停止办理相关业务,并会同纪检审计部门对2012年242文后依然主动规避登记的相关单位发生的业务进行清查审计。
  三、优化人才资源配置
  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原核定的事业编制,实行“总量锁定、只出不进、逐步收回”。原在编人员仍保留事业身份,纳入实名制管理并随自然减员等额收回编制;新进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打破身份界限,畅通人才引进渠道、增强人才使用灵活度。
  对于确定注销不再新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资金来源事业单位进行统筹。对于将实现改制的事业单位实现人员双选,其中财政全额和财政核补经费来源的人员,可以选择由同级资金来源事业单位进行统筹或划转入自收自支行列,划转后按照新岗位定编定岗,不再享受原财政政策,同时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文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下属企业工作不属于双创范畴,避免产生吃空饷行为。转换用人机制,实行单位自主招聘,领导班子配备、中层任用等实行备案制;专业技术人员按需设岗、自主聘用;新进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
  对于具备一定公益属性、不适合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公益三类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探索保留事业单位性质,不再纳入编制管理,实行员额管理,收回空编,人员只出不进并随自然减员等额收回编制。
  四、探索建立与市场机制相衔接的收入分配制度。
  对部分紧缺或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最大限度地激发干部职工的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五、加快开展三类事业单位的合并、撤销或改制工作
  主管单位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管理办法创新管理理念,开拓管理思维,在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过程中,加快事业单位的合并、撤销或改制工作。对于功能相近的事业单位由省级部门进行统筹合并;对于亏损严重无法继续经营或者市场化竞争充分在市场配置中没有继续存在必要的事业单位,依法进行注销;对于市场前景较好,有改企需要的事业单位进行改企工作,相关过程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外均应公开透明,避免暗箱操作、严防利益输送,规范推进此类事业单位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