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的建议

2019-01-27 20:01:43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大会发言材料(52)
谭日兴委员的书面发言
——关于加快推进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的建议
  我省地处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企业主体数量大、类型多,企业退出市场涉及问题众多,其司法处置更为错综复杂。自2017年以来,“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的司法处置工作已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但具体操作中遇到不少困难,亟需司法机构与各部门联合解决。
  一、当前我省“僵尸企业”司法处置面临的困难
  (一)现行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现行法律法规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如缺乏破产企业预重整制度;针对部分“僵尸企业”无财产、无公章账册、无企业从业人员的情况,没有简易破产程序可以适用;公司法缺乏自动注销制度,民诉法中无衔接执转破程序的相应规定,致使实际中执转破工作推进缓慢。
  (二)破产费用无保障现象仍然突出。“僵尸企业”破产处置中,破产费用问题是难题。不少“僵尸企业”无财产、无人员、无账册,当然更无法支付破产费用。虽然法规规定了破产费用优先支付,但并没有明确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的经费保障问题。2017 年,在省委和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省财厅已拨付专项资金,在佛山、茂名、中山第一法院开展无产可破企业费用保障试点工作,但仍不能解决全省法院面临的普遍问题。
  (三)亟需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僵尸企业”经破产或清算最终退出市场,不仅是一个司法问题,往往还涉及工商、税务、职工安置、维稳等诸多行政事务。比如部分“僵尸企业”,早就因停止经营也未报税而被税务部门列入非正常户,而税务部门解非的前提是将之前未报的纳税申报逐月补报并接受行政处罚,但这对部分无财产、无账册、无人员的“僵尸企业”来说根本无法做到,最终导致破产程序无法最后完成。此外破产重整后对企业之前欠税遗留问题如何处理,还有部分“僵尸企业”自计划经济体制以来一直使用至今的国有土地无土地证,如无国土部门配合,司法处罚无法完成。
  因此“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的处理需要法院和政府机关协调配合,亟需在全省范围内建立高效、畅通的常态府院联动机制。
  二、加快建立僵尸企业退出机制的建议
  (一)提请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法律
  1.增设破产庭前程序,规定预重整制度。给出预重整的立法定义,划定期限,明确措施与相应效力,确定管理人职权,解决庭前重整行为法律依据不足和法律效力缺失、重整效率低下的问题。
  2.增设简易破产程序。规定简易破产的适用范围、简易措施、程序规范、审理期限和程序转换办法,解决破产案件审理周期过长、效率低下的问题。
  3.修改破产财产处置规定,增加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的专门程序、设置专门拍卖通道,解决当前破产财产处置手段单一、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4.修改公司法,建立公司自动注销制度。借鉴加拿大等国家公司注销制度,对公司歇业不参加年审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达到一定时间期限的企业(譬如说满 2年),公司法人资质自动注销,公司债权债务由公司股东、开办人承接。以此从立法上强化公司清算责任人的责任,解决公司歇业、吊销后无人问津,倒闭型“僵尸企业”层出不穷,社会资源浪费,“三无”企业破产退出市场困难等问题。
  5.修改税收法,对破产企业实施税收减免。对破产重整企业因引进重组资金、减免债务等产生的税收予以减免,对无产可破企业的欠税予以免除,对破产终结的企业可以凭人民法院终结破产裁定办理税务注销。解决企业重整税务过重、重整困难和无产可破企业不能顺利退出市场的问题。
  (二)推动设立全省统一破产专项资金,为“执转破”案件提供经费保障。建立全省统一的破产费用保障机制,为无产可破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保障,并尽快在全省推广。
  (三)推动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为“执转破”营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建议建立在省委领导下的,省法院、工商、税务、社会保障、金融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常态化沟通、协调平台;同时建议设立破产管理部门,负责破产的预防、计划、监督、破产管理人的管理、破产经费及税收的协调解决,统筹推动破产工作的市场化、规范化。
  (发言者系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特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