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建立规范的民事调查令制度的建议

2019-01-27 20:03:12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大会发言材料(29)
民进广东省委员会的书面发言
——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建立规范的民事调查令制度的建议
  民事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全国第一个开始试行民事调查令制度的法院是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广东省颁布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与此同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出台。广东省和广州市的规定,第一次将民事调查令(协助调查函)制度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得到明确并在制度上保障其有效实施。民事调查令这种带有准司法性质的制度逐渐成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证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院查清事实、提高审效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民事调查令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民事调查令的基本性质、执行主体及其权利来源没有明确,缺乏更高层次的法律规范。虽然民事调查令制度从试行到现在已有20年,但由于之前对这项制度的基本性质、执行主体及其权利来源尚不明确,只有部分人民法院制定了调查令的实施规则,并没有全国性的法律规定。由于缺乏上位法支撑,法院签发调查令和律师持令调查显得底气不足,客观上需要对民事调查令制度的相关问题(基本性质、执行主体及其权利来源等)加以厘清并统一认识。
  (二)在实践中被调查单位不配合现象比较普遍。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全市法院发出的4800余份调查令中,有反馈情况的有4400余份,仍有300余份没有得到被调查单位的配合。律师反映,个别较为的强势政府机关、金融机构等,有的对调查令权威性提出质疑,有的认为法律未明文规定法院签发调查令的权限,有的以上级机关未有相关文件通知为由拒绝配合调查,有些单位会以律师不是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为由,拒绝配合调查。
  二、对规范民事调查令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更明确的实施细则,确立民事调查令的法律地位。虽然我省在全国第一个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但为保障民事调查令的有效实施,还应制定更详细的实施细则。可以借鉴上海经验,加强各部门的统筹,使之形成合力,推动该项制度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建议由省委政法委牵头,并联合省法院、省公安厅等政法单位及省银监局、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商局、国土、档案馆等政府部门,制定民事调查令的实施细则,并建立固定的联席会议制度,保障民事调查令制度的有效实施。还应加大宣传力度,使之深入人心,确立民事调查令的法律地位。
  (二)明确规定不配合调查令的法律后果并严格执行。与司法机关和其他权力机关的调查权限不同,民事调查令的实施效果完全取决于相关被调查单位和人员的配合程度。因此,除了以法律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范等方式明确其准司法的法律性质,以及拒绝配合的法律后果外,还应加大司法实践中的执行力度。视不配合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公示、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罚款、拘留及追究刑事责任等。只有明确规定不配合调查令的法律后果并严格执行,才能使民事调查令制度起到应有的效果。
  (三)统一民事调查令的名称及使用范围。目前对调查令的名称,各地并不完全一致。我省去年出台的两个办法对此的提法都不一致:《广州中院关于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称为“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称为“协助调查函”。统一规范名称为“民事调查令”更为合适。建议将相关表述调整为“民事调查令”。
  另外,上海等地的成功经验显示民事调查令可以贯穿到从立案到执行在内的整个民商事诉讼程序中。以上海为例,2001年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并分别在2004年、2012年制定了执行阶段和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操作规则。
  (四)进一步完善法官对民事调查令的审核作用。如要明确民事调查令的准司法权性质,就需要对律师制定严格的申请及使用调查令的规范,并完善律师执业纪律的相应处罚规定,并进一步发挥法官对民事调查令的审核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既不能让法官阻碍民事调查令的签发,也不能让律师超出调查的范围、滥用调查令,对公民的个人信息造成侵害。建议引入申请人复议制度和被调查单位的异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