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制定《广东省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的建议

2019-01-27 20:03:42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大会发言材料(22)
邓静红委员的书面发言
——关于加快制定《广东省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的建议
  “抽耳光、拿扫帚抽打、拉拽头发,甚至将女孩推倒在地用脚蹬踏。”这段殴打未成年女儿的视频,父母手段之残忍,令人触目惊心,隔着屏幕都能感受到小小身体里的痛苦和委曲。这是一场悲剧,8岁小姑娘遭到了自己最亲的人的残忍伤害。这一“家务事”迅速触发了司法救济和社会干预。因为2016年开始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让法律权利从“文本”状态成为“可执行文件”:警方介入处置、妇联申请保护令,甚至施暴父亲原工作单位也积极配合,安排社工和居委会人员抚慰女童等等,说明全社会已经对于家庭暴力实施的零容忍,《反家庭暴力法》正得到刚性运行。然而,《反家庭暴力法》在家庭教育方式、行政措施、加害人及特定主体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过于笼统,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而言,保护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就此事件而言,我们要在愤怒之余充分考虑当下我省实施《反家庭暴力法》框架下存在的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制度问题,在实现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前提下,从地方性法规层面、行政执法层面、社会救助层面完善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制度,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
  一、《反家庭暴力法》对未成年人保护存在不足之处
  (一)缺乏以未成年人为保护主体的特殊规定。《反家庭暴力法》对于未成年人保护还是掩盖在婚姻家庭的背后,仅提出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的原则性规定,未能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
  (二)未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方式。《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但该条款对于文明的方式没有明确界定,不能约束和规范监护人的教育方式,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免于遭受家庭暴力。
  (三)未明确规定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予治安处罚的情形。《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界线”未能清晰界定,司法实践中容易导致执法“尺度”宽松,进而对家庭暴力行为予以宽纵。
  (四)对加害人缺乏有效监督措施。虽然《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告诫制度,弥补了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加害人如何处理的空白,但公安机关单纯发出告诫书,在监督环节无具体措施无法对加害人进行实质的监督。
  二、加快制定我省《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湖南、福建等17个省区市出台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配套制度和政策文件;我省也积极推动广东反家庭暴力地方立法进程。建议我省加快完成《广东省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的进度,并专章规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规制,完善反家庭暴力法框架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理依据。
  (一)专章规定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保护。建议从未成年人保护视角,遵循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在立法中“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处置”进行专章规定,在制度设置上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在处理程序、干预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
  (二)细化、完善监护人文明管教方式。具有家庭暴力倾向的监护人,长期形成的行为模式不会因为出台反家暴法而自然终止,因此,除了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外,督促其学会文明管教方式来替代暴力管教方式才是治本之策,然而这些内容在反家暴法中并没有具体规定,需要进一步加以细化、完善,法条中必须列举哪些教育方式是绝对不能采取的(如打骂孩子、恐吓孩子、不给孩子进食等常见情形)。
  (三)明确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只有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公安机关才可以对加害人“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因此,在反家庭暴力法中需要明确界定“情节特别轻微”的含义和具体情形,只有符合“情节特别轻微”才可以对加害人不予处罚,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就应当依法对加害人予以治安处罚,从而使警察在处置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治安案件时“有法可依”。
  (四)细化对告诫书的监督条款。为了确保未成年人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可考虑扩大告诫书的送达范围,并将监督条款进一步细化,在条文中规定“将告诫书送到施暴者的工作单位、周围邻居,并建立施暴者信息库,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进行定期查访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信息库,向施暴者工作单位、周围邻居进行通报”,以便有效监督加害人不再继续实施家暴行为。
  (五)依法落实紧急庇护制度。反家暴法确立了紧急庇护制度,这项制度是基于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来源,即使受到家暴,也无法摆脱对父母的依赖所设立的。紧急庇护制度不仅应有对受害未成年人的安置,同时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与第三方合作、加大社工队伍建设等为他们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与法律服务。
  (发言者系广州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调研员,教育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