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提案第20190066号
案 题:关于鼓励和规范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提案
提 出 人:吴淑丽、徐和、杜妙拉(共3名)
分 类:文教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近年来,由于父母外出务工、工作繁重、辅导子女作业有困难等原因,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这些校外托管机构给中小学生的校外生活、教育和管护提供了一定的帮助,客观上解决了一些家长的实际困难,满足了社会的部分需求。但是,由于缺乏标准和监管缺位,经营不规范以及安全问题较为突出,令人担忧。鉴于这一问题,教育部办公厅2017年2月印发《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以部委文件形式对托管行业直接做出引导和规范。文件印发一年多来,我们欣喜看到条件发达地区通过先行先试,用足政策,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根据调研,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运营依然存在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自教育部出台"指导意见"以来,全省各地对学生课后服务进行了不少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效果,也积累了经验。但有些地方迟迟不肯让教育部的"指导意见"落地,部分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没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关实施办法。以至于有些学校以种种理由拒绝开展课后服务,或在课后服务的内容、形式上敷衍了事。此外也存在部分学校由于场地、人员、服务时间无法匹配家长需求等原因,不能有效开展好学生的校内课后服务。
据统计,全国城市少儿学后托管中心数量在30万家以上,分布在城市近30000所小学校及社区周围,满足着近3000万城市小学生家长的需求,但形成全国性品牌的却寥寥无几,因此符合《意见》的能够提供高质量的课后服务机构并不能真正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在这种背景下,原来存在的校外托管机构凭借其时间以及场地的优势,依然深受人民群众的青睐。
二、存在问题
1、由于一些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没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关实施办法,造成有些学校以种种理由拒绝开展课后服务,或在课后服务的内容、形式上敷衍了事。部分学校由于场地、人员、服务时间无法匹配家长需求等原因,不能有效开展好学生的校内课后服务,因此不能真正解决家长的需求。
2、校外托管机构主管部门不明确,缺乏管理法规。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不仅涉及教育、工商管理部门,还涉及到收费、公安、消防、卫生等一系列领域,但是目前还没有专门规范托管机构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自然就出现了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完全缺位的现象。
3、安全隐患问题多。校外托管机构都是民办的,这些托管机构经营质量参差不齐,大多存在设施不完善、场地狭小、师资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低等问题,甚至存在严重的消防问题。
三、对策建议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部委文件形式对托管行业直接做出引导和规范。政策扫清障碍,资金进场扶持,中高端课后服务行业占尽天时地利人和,但是就目前而言由于种种原因,校内托管并不能全面解决家长的需求。而鉴于校外托管机构在场地以及托管时间的优势,应将其视为学生课后服务载体的另一选择,对校外托管机构绝不能简单的取缔了事,而应当本着加强监管、逐步规范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鼓励其健康有序地发展。为此建议:
1、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建议由省政府牵头,召集教育、卫计、工商、消防、公安、食药监等部门,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尽快研究制定《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对托管机构的性质、开办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做到部门监管有据,托管服务规范。
2、规范审批登记程序。校外托管机构作为新行业,目前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按教育机构向民政部门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有按家政服务行业(居民服务业)向工商部门进行企业注册登记。鉴于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性强、寄餐寄宿服务为主以及部门监管能力情况,建议由工商部门负责注册登记,并参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开办标准和审批程序,在取得消防、卫生等许可证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再由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
3、明确职责建立机制。建议省政府明确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工作的牵头单位和教育、工商、消防、公安、卫计、食药监等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并建立联席会议、协调联动、定期检查等制度,形成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关爱少儿成长,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自觉担负起各自的责任,齐抓共管,使校外托管机构设施完善,管理规范,服务到位,确保安全。
4、开展专项清理整顿。由于目前校外托管机构存在较多安全隐患,建议由属地政府定期组织教育、食药监、消防、公安等部门进行一次以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为重点的联合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对于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要责令停业,予以取缔。
5、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逐步推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议教育、人社等部门要把现有托管机构的服务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制定详细培训规划,经考试合格后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