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提案第20190058号
案 题:关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争议解决中心的提案
提 出 人:陈华强、郑安庭、梁颂衍(共3名)
分 类:综合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一、背景简述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习近平主席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战略,是新时代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举措,是推进"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在大湾区建设中,澳门在"一国两制"的最大舞台上,扮演者与国际对接的超级服务员角色,发挥者与葡语国家及"一带一路"沿途国家间的经济合作的独特优势,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朝着建设粤港澳世界级大湾区的新方向,迈进改革开放再出发的新时代。经济发展,法律优先,为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构建粤港澳大湾区争议解决机制,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争议解决中心不失为良策。
二、问题提出与解决方案
"一国两制"的创新制度,在为港澳地区赋予国际化的先天优势的同时,也给与内地融合与合作设置了屏障。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法域,给经济密集合作的法律保障机制,带来了诸多困难与挑战。虽然各地政府部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都在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探讨构建适用于大湾区建设的争端解决机构,但大多是"东一锤、西一棒",缺乏应有的统一和协调。
从局部来看,大湾区建设就是要将九个内地城市与两个特别行政区放在统一的平台上,在优势互补中谋求整体经济的发展。从整体来看,大湾区建设就是要融入"一带一路"的国家发展战略,要在不同国家、不同大洲间发挥好"一个平台"的效应。同理可证,大湾区争议的解决,也急需"一个平台",避免出现业务重叠或遗漏盲区。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当前,大湾区内都已设立了多个调解和仲裁的机构,由于缺乏有力调控,可能会导致各类机构间争夺业务的恶性竞争。将这些各类争端解决机构联合起来,构建好争议解决中心,统一调度分配业务,发挥各自优势,才是解决问的办法,才是符合实际的方案。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发挥"领头雁"之能。
大雁在飞行时,前面总会有一个领袖,这个领导者被称为"领头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后称"小组")担任平台建设的牵头人最为合适,因为有且只有政府,同时具有号召力、领导力和榜样力。"小组"是为配合大湾区建设规划而成立的高层统筹和实施机构,主要负责大湾区内的各项"顶层设计"。"小组"还创新的涵盖了澳门和香港两个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三地联席"的创新机制,使得制度规划的实际性和权威性大大提升。因此,大湾区争端解决中心的建设应附属在"小组"之下,发挥其"领头雁"的作用。
2、制度建设宜"协调合作"忌"恶性竞争"
当前在大湾区内已经成立的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林立: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珠海国际仲裁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香港的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和解中心,澳门的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澳门调解中心等。他们的存在,一方面解决了"燃眉之急",另一方面,当一定数量的机构成立后,就会存在着潜在的"恶性竞争"的风险。为了尽早防范风险,要将这些机构整合起来,并由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牵头,下设争议解决中心,而非建立新的机构,由该中心根据每个仲裁机构的业务特长、地理位置等因素,制定管辖权的分配方式,设定"管辖区",从而可以避免"多重管辖区"和"无人管辖区"。
3、善用多种"非诉"争端解决机制
大湾区内有三个法域,在民商纠纷方面,宜使用较为柔和的手段解决纷争,不仅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也为当事人节省了不少诉讼的开销,更可以提高问题处理效率。大湾区争议解决中心,应该将"调解""仲裁"的优势充分发挥,尤其是调解更能达到"双赢"的效果。因此,"中心"不仅要联合协调各个机构,还要协调或适时建立调解机构,弥补业务覆盖面的空缺,待统一的仲裁及调解规则出台,"非诉"争端解决机制也将得到进一步的规范。
三、总 结
粤港澳合作越来越紧密,法治建设越来越重要。为了解决争端,应由"领头雁"带头建立大湾区争议解决中心,充分调度和发挥区内既有的法律服务资源,使得"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互相配合,形成良性互动,以谋求"一区三地"的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