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提案第20190051号
案 题:关于提高广东发展平衡性和协调性,加快推进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建设的提案
提 出 人:民建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环保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时提出要深化生态环保合作,加强同邻近省份开展污染联防联治协作,补上生态欠账;强调要提高发展平衡性和协调性。
中共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作出关于"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的战略部署。粤北山区由于自然地理条件和生态保护的限制,产业发展空间较小,需立足生态环境资源优势,努力将"短板"变为"潜力板"。建设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正是构建广东南部沿海经济带和北部山区生态功能区相互依托、区域平衡协调发展的重要战略。
目前,韶关、清远已逐步完成了保护区试点范围划定及其水源涵养功能、人口生产生活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摸底调查等前期工作,开局良好,但仍面临一些问题:
一是管理体制有待创新。保护区拟由韶关、清远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整合而成,存在行政分割、管理碎片化等问题。
二是保护与发展的矛盾。保护区内移民搬迁补偿标准、生态保护的硬性要求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刚性需求矛盾突出,管理运营、资金保障、生态补偿、考核等机制需要全面创新。
三是跨区域合作有待提升。保护区内地处南岭山地森林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与湖南省宜章等邻界地区对生态林经济开发仍然不断的态势形成反差,生态安全隐患较大。
四是资金保障亟待统筹加强。保护区需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基础设施、生态补偿、环境建设、移民搬迁等,当地财政资金压力大,需省级统筹帮扶解决。
为此,建议:
一、创新区域管理体制机制。一是突破行政区划局限,对标国家建设要求,建立专门组织管理机构,由省垂直管理,或委托韶关、清远等市政府代为管理。二是健全法制规划政策体系,推动省级层面的地方立法工作,研究制定《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条例》。三是探索行政授权管理机制,编制保护区行政管理权力清单,涵盖省直部门赋予保护区组织管理机构的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保护区内县级人民政府移交给保护区的行政许可和综合执法权力等层面,明晰履职范围和权责界限。四是深化协同建设机制,建立广东与湖南、江西等省的跨省城市间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省际会商机制,协调解决保护区建设合作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一是制定差异化政策。加大省对保护区市、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基础性转移支付比重,注重与生态保护成效挂钩。健全易地搬迁安置点建设专项转移支付,由省级财政进行兜底。二是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推动专项转移支付结构的动态优化和调整,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合理确定支付比重。三是减少相应配套要求。应考量市、县财政实际承受力,减少市、县相应的配套要求,并调整有关分配标准,消化前期配套政策形成的资金缺口。四是由省财政设立保护区生态保护与修复专项基金,加大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多样性、景观保护力度。
三、健全横向生态补偿体制。一是加大补偿力度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在相关测算中,应考虑属于地方支出责任范围中的支出项目,建立以森林覆盖率、林地面积、活立木蓄积量等为主要指标的生态价值评估体系,按照生态保护面积和价值分配补偿资金,加大奖补力度,对为生态保护作出投入贡献及因牺牲工业发展而减少的财政收入进行补偿。二是完善考核办法。省通过调整生态县转移支付和生态补偿基础系数等方式,适当调高保护的国土面积系数,降低人口系数。激励资金按生态指标的平均水平为基数,达到或超过平均水平的适当提高奖励标准,以增减幅度列入评定标准。三是建立横向区域补偿机制。珠三角生态环境受益区应采取资金补助、定向补偿、对口补偿等形式,对保护区因生态环境保护造成的利益损失进行补偿。推行碳普惠制度,优先将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林业碳汇、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立横向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受益区与生态保护区、流域上下游建立横向补偿关系,制定奖励、补偿、扣减相结合的市级水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四、加大产业扶持力度。一是支持生态产业发展。优先支持保护区文化旅游、医药健康、现代特色农业等新兴支柱产业的发展。制定保护区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对绿色产业执行高新企业税收等优惠政策。二是保留相关产业。保留保护区域内水电、风电、旅游业、生态种植等产业。对不在核心保育区,生态破坏不大的产业,不搞"一刀切"全盘退出。三是预留发展空间。保护好地方正在规划、建设及建成运营的重大项目,如大南岭、大丹霞、大珠玑等项目。同时,给交通基础设施和全域旅游留出绿色通道,如正在规划建设的韶连高速、始阳高速、西京古道等项目。
五、完善生态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符合保护区发展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对保护区提供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的评价,对不同主体功能定位的区域实行分类考核,健全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地方政府重点考核生态空间规模质量、生态产品价值、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执行、民生改善等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