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提案第20190048号
案 题:关于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提案
提 出 人:民建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经济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11月1日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优先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甚至融不到资问题,同时逐步降低融资成本。"目前,虽然各级政府采取了很多做法,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还是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各类金融机构做了很多有益探索,但同时也出现了过度创新、风险隐患大等现象,在某些地区某些行业金融生态恶化,反而加剧了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与普惠金融背道而驰,未能实现扶持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初衷。
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稳定就业、鼓励创业、激活中小微企业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为此,建议:
一、多措并举创造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有利环境
1.更新观念,先破"难"再去"贵"。由于中小微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明显弱于大型企业,按照收益与风险成正比的市场规律,其融资成本比大型企业明显要贵是正常的、合理的,应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在法律规定利率范围内对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行为,优先解决"融资难"问题。政府应有效地引导和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进入对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市场,如提供更大范围的市场利率、贷款年限等,丰富市场供给,形成市场竞争,而充分的市场竞争必然会降低融资成本。在此过程中,市场化的价格机制会不断促进中小微企业提升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2.监管政策要考虑到市场实际。目前银监部门对银行不良率的考核非常严格,如果达到2%即一票否决,比如行长任命、开设分支机构、申请新业务等都会受到影响。建议重新规范对银行的考核,结合市场实际和需求,引入多层次、更灵活的考核指标,切实助力中小微企业贷款。
二、建立地方转贷支持机制
建议地方政府成立政策性担保公司或基金,在当地银监部门支持下,与银行建立合作,出资作为过桥资金,帮助解决中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类、双创类等重点支持企业的转贷难、转贷贵问题。
三、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政府机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货款问题
当前,存在部分机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大型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以收取保证金、预收各种款项、拖欠应付款等方式占用中小微企业资金。建议通过立法、出台相关政策等强力手段规范约束此类行为。同时尽快出台解决方案,建立解决贷款拖欠问题时间表及流程图,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资金流动性问题。
四、规范发展创新型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
1.实行"先核准后开业"。加强事前监管,对各类金融机构包括类金融机构实行"先核准后开业"的制度,凡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均需取得金融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方能开展业务。
2.加强顶层设计,做好跨区域的协调管理。对于各种新型类金融机构和各类新型金融产品,"一行两会"要加强层次设计,把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划分清楚,明确退出机制,避免地方监管标准不一及产生监管套利。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应对跨区域的金融活动。
3.提升地方金融监管能力。地方金融监管局充分利用执法权,明确监管责任,健全监管政策和监管手段,坚决打击各类金融违法行为,确保金融监管不留空白和死角,尤其是对各种层出不穷的非法集资活动要严厉打击,保证金融生态、金融环境健康发展。
4.引进"监管沙箱",有序开展金融创新。借鉴国外"监管沙箱"的举措,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鼓励金融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商业模式进行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