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传统村落“粤美乡村”建设,为乡村振兴注入文化动能的提案

2019-01-26 01:52:27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42、提案第20190042号
  案    题:关于推进传统村落“粤美乡村”建设,为乡村振兴注入文化动能的提案
  提 出 人:民建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文教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自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以来,广东省共有160个村入选"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覆盖全省所有地市。随着2017年住建部第五批传统村落调查与推荐工作的结束,我省传统村落摸底调查与推荐申报也告一段落,进入了更加注重保护和利用的"后申报"时代。2015年起,中央财政分批次安排每村300万元经费支持传统村落修缮建设,我省一些地市还有配套经费支持。然而,由于省内区域发展不均衡,各地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水平和实效差异较大。根据调研,广州市小洲村、深圳市鹏城村等不但严格划定保护范围、修缮民居建筑等,还筹建村落数字博物馆、发展村落旅游及特色文创产品;但在兴宁市河西村、长岭村、周兴村等,由于地方配套资金缺乏,完成修缮维护等基本任务尚且捉襟见肘,更谈不上撬动社会资本参与。
  出现上述问题,与一些地方投入不足、思路不清、推进不快有关系,也源于体制机制不完善、政策用力不精准等深层次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支持政策力量不够集中。"传统村落"与"古村落""历史文化名村"等政策体系在对象、方法、内容、目标上高度一致,却分散于多个部门、多条渠道,难以形成合力。二是扶持资金保障不够有力。在监督管理上,资金使用绩效考核还不够严格,"摊大饼""撒胡椒面"式的资金分配方式没有体现出对粤东西北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的适度倾斜。三是社会力量参与不够活跃。一些地方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仍然是政府在唱"独角戏",社会力量的参与形式与盈利模式仍不清晰。
  传统村落沉淀着厚重的农耕文明历史,蕴含着优秀的传统道德基因。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是实现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抓手,也是建设生态宜居村庄、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依托资源。需要认真总结前一阶段我省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经验与教训,及时调整方向,完善政策措施,梯次推进"粤美乡村"建设。
  为此,建议:
  1.在国家级"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制度的基础上,整合"古村落""历史文化名村"评价与建设标准,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层层落实保护职责。可借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验,由住建部门会同文化旅游部门,统一"传统村落""古村落""历史文化名村"的认定、评价、建设与警示退出标准。在国家级名录与评审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省、市、县保护名录与保护利用办法,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
  2.在中央财政支持传统村落项目资金使用结束后,总结评估经费使用绩效情况,研究制定"后申报"时代的资金扶持政策。可由审计部门对中央财政支持的全省160个中国传统村落保护与建设资金开展专项审计,对保护政策落实、资金风险监管、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等进行评估。下一阶段,在住建部门牵头立项的基础上,吸纳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环境保护部门等参与,统筹拨付村落建设支持经费,并允许县级政府打破项目和用途界限统筹使用,将有限经费用在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最为急需的地方。
  3.推动各地在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与活化利用方面开展有益探索。参考浙江省"农旅融合""中国传统村落名匠挖掘"等经验,一方面通过政策优惠、委托服务、连点成线、统筹规划等方式,破解撬动社会力量参与村落活化和旅游开发难题。另一方面,在原"三师下乡"志愿活动的基础上,扩大招募对象,吸收高校与科研机构文史、文保、文旅等专业力量,为地方政府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提供智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