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提案第20190033号
案 题:关于完善环保监督性监测体系的提案
提 出 人:伍志趼(共1名)
分 类:环保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开展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目前监督性监测已经有相关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但随着环保行业在管理要求的日益提高和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现行的环保监督性监测体系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一、环保监督性监测体系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缺少环保设施试运行期间的对应的监督准则。国务院在2017年棋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其中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及关于试生产的规定,这是基于取消和下放不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审批事项,激发企业和社会创业创新的活力,是国务院确定的改革要求。但是由于后续没有出台相应的环保实施试运行期间具体的监督方法,如何把控试运行期间出现的超标而引起的排污收费及行政处罚就自然存在了一定的灰色地带,容易产生争议,采用一刀切或置之不理均不利于企业的良性发展。
(二)超标排污收费及处罚的合理性问题。目前企业是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计算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若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而现时的环保监督性监测是按一定频率开展监督性监测(检测),例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性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其余企业频率为一年1-2次,监测频率越少,计算周期越大,计算的超标排污费越高。由于环保监督部门监督性监测具有权威性,因此当某企业出现一次监测超标可能罚款就增大了。由于一次性采样毕竟存在波动,而且人工检测也有一定的误差因素,所以这种一次监测结果决定一个周期实施运行状况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三)在线监测系统未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环境监测数据是反映企业排污、地方环境质量的直接依据。目前各地的大气及水环境的在线监测系统技术已经成熟,并有相关的规范标准,已经纳入环保主管部门的管理范畴。在线监测有实时性、连续性等特点,而且不会出现人为误差这种主管因素引起的争议,随着监测设备及方法的不断改进,在线监测已经成为环保系统一个监管的法宝,而且起到人力资源整合的良性作用。但目前当环保验收及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与监督性监测数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时候,并没有完全考虑在线监测系统的作用,更多只考虑手工采样及检测的监督性监测。
二、关于完善环保监督性监测体系的建议
(一)健全环保设施试运行期间的监督性监测的相关评价体系。根据环保"三同时"的要求,各类环保设施必须建设项目投产时同时投入运行,但在试运行及调试期间,由于处理工艺以及运行条件与正常生产存在较大的差异,必然存在稳定性等问题,所以很有必要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环保设施试运行监督标准体系和评估体系,同时借此筛选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环境友好的工艺流程和处理路线,加强技术指导,促进我省环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监测容错纠错机制。建议环保部门建立一种容错、纠错机制,就是给予企业一定的市场机制,让他们有一个兜底的保障,例如如果企业环保实施是正常运行的,当第一次出现超标可以给予警告或者较少的惩罚,然后在较短时间内安排第二次或第三次复测,并根据复测情况提高处罚程度甚至重罚。
(三)发挥在建监测技术的先进性作用。建议大力发展在线监测系统,当环保验收及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与监督性监测数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前者的有效性,并建议逐步以在线监测代替人工检测作为环保的监督性监测手段,同时健全并加强在建监测系统的监管,打击个别企业通过人为操纵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导致数据造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