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民间借贷的提案

2019-01-26 02:06:11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31、提案第20190031号
  案    题:关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民间借贷的提案
  提 出 人:朱颖恒(共1名)
  分    类:政法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自发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是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重要补充渠道,凭借其在信息搜集加工、交易方式、风险防控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对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支持"三农"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据统计,2016年,我国民间借贷占GDP比值为9.90%。截至2017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551家,贷款余额9799亿元,2017年全年增加504亿元。
  然而,随着民间借贷覆盖范围逐步扩大、种类形式不断创新,民间借贷的负面效应如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也频繁显现,信息不对称程度日益加剧。如深圳"套路贷"案件、吴英案等,都将民间借贷推向风口浪尖。因此,准确认识民间借贷存在问题,对规范民间借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利率过高,压垮实体经济,造成金融泡沫。据不完全统计,自2015年以来民间借贷利率畸高,年利率基本以24%为底线,增大民间借贷市场违约风险,导致该市场潜在危机严重。更有甚者,其中相当部分资金并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而是流入"钱生钱"的投机利益链长。实业"空心化"现象较为严重。近年来,一些企业家纷纷将资金从实业转向投资房地产、股票、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企业投放在民间借贷市场上的资金规模远远高于一般生产经营资金投放量。房价﹑股价的飞涨,给他们带来了做实业所不能带来的高额收益。以往踏踏实实做实业的心态已经发生变化,导致越来越多的借贷资金形成空循环,不再创造价值。借贷资金在民间经过多次转手,利息随着转手次数的增加而如滚雪球般积累,这样的资金链一旦断裂,将会引起连锁反应,致使企业家逃跑﹑企业破产等事件的频繁发生。
  (二)资金投向盲目,回收风险大。当下的民间借贷已从传统的生活性需要向投资性需求转化,从消费型借贷向经营性借贷转化。由于缺乏对民间借贷的有效监管,放纵民间资金的任意流动,容易引发信用风险。民间借贷行为的双方往往注重解决当时的资金困难而忽略长期风险,具有一定的盲目性。由于借贷双方的人情关系以及高息回报的诱惑,资金的提供一方很少考虑借款方的偿还能力,借贷关系交易达成。借款人一旦投资失败,资金供应方将很有可能面临资金很难收回,甚至收不回的风险,给双方带来巨大的损失。
  (三)民间借贷纠纷增多,社会矛盾激化。当前,我国的民间借贷放贷主体专业化,放贷手法多样,非法追讨债务现象日益增多。由于民间借贷具有自发性、投机性和盲目性,容易出现违规操作、高利放贷,进而引发非法集资、恶意讨债、暴力讨债等危害社会安全的恶性事件。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我省共审结民间借贷民事纠纷案件113231件,较2015年增长33.4%。2017年全省涉及民间借贷民事纠纷案件收案数和结案数双双破十万件。
  三、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的对策
  (一)应畅通中小微企业贷款渠道,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融资难是制约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金融限制和金融歧视的存在是导致民间借贷的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因此,银监部门应当指定部分银行网点作为支持民营企业解决融资困难试点,为民营企业开辟贷款绿色通道。银监部门要明确金融机构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贷款倾斜民营企业,尤其是从事实体经济投资的民营企业。另外,对提供担保方式上,探索以民营企业的生产资料设定浮动抵押,允许中小微企业以现有的生产设备或者原料作为抵押,减少企业的贷款难度。
  (二)应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规范民间借贷市场。鉴于民间借贷的区域性和自发性较强的特点,政府应当联合银监部门对登记在册的企业进行追踪,对于区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定期寻访,对自觉的出入以及企业的经营进行信息记载,掌握企业间开展民间借贷情况,并根据所记载的资信状况掌握其经营风险。对参与借贷活动的企业进行实时监控,最大限度地减少借贷纠纷的产生,政府以监督者的身份对民间借贷活动的风险进行控制,有利于民间借贷的稳定和发展。对于长期保持良好资信状况的企业,地方政府可以为其提供信用支持,使得具有良好信用条件的企业更好、更快捷地获得借贷支持,放贷人也能得到更好的保障。放贷人在对资金需求方提供贷款前,可事先通过地方政府的信息记载进行查询,了解借贷人的资信状况,以确保借贷资金的安全。
  (三)应加大打击力度,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政法机关要加大对"套路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犯罪的打击力度,避免民间资本脱实就虚,投向高风险的投机活动。法制部门要加快调研论证,使长期习惯性运作的民间融资规则通过有效法律的改造, 及早使有益的民间借贷形式摆脱"合理不合法"的尴尬境地,也为打击非法的民间融资形式提供稳定的法律基础。监管部门要按照"宜疏不宜堵"的原则,引导民间借贷资金通过集约化管理的方式,使资金流向初创期企业、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和个人创业的短期资金周转。鼓励并规范民间资本以多种合法形式进入金融体系,参与金融服务,通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基金互助机构等,解决经济运行中资金供给结构失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