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提案

2019-01-26 03:23:58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23、提案第20190023号
  案    题:关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提案
  提 出 人:朱颖恒(共1名)
  分    类:政法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也是新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光荣使命和神圣职责。
  一、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作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首批7个试点省份之一,广东自2014年3月开始启动试点工作以来,经过4年多的改革,目前中央赋予的改革试点任务已经全面落地,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运行机制日益完善,司法质效和公信得到大幅提升。2017年,全省法院结案数、人均结案数同比分别上升19.7%和23.1%,法官人均结案246.2件,创历史新高。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已经成为广东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窗口",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招"。
  步入新时代,党的十九大再次将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作为重大改革任务,作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配套改革,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措施。对于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新征程上,我省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把广东建设成为全国最安全稳定、最公平公正、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
  二、目前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困难
  (一)全省法官员额数动态平衡机制不健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我省按照"全省统筹、动态管理"的原则,保证全省法官员额总数不超过中央政法编制数的39%,有力推动法官队伍的专业化、精英化和职业化。但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基于珠三角地区收结案数压力过大的考虑,全省员额总数向发达地区倾斜,目前,我省发达地区通过调整各地区员额比例和扩大员额测算基数,大多数法院员额比例超过39%,甚至达到50%以上,使得一线审判人员在改革过程中不减反增,有效缓解办案压力。另外,由于全省总量控制,不可避免减少粤东西北员额数量,导致东西北欠发达地区员额比例普遍低于39%,甚至低至20%左右。员额比例过少,致使人民法庭仅能配备1-2个员额,基层一线审判力量显然过于薄弱。
  (二)审判监督管理职权分工配置不明。司法责任制的核心要义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只有赋予承办案件的法官具有独立审理签发的权力,才能要求其对案件所做的决定承担最后的责任。但就实践来看,以往存在的案件层层审批、层层请示的做法,目前仍然存在。就调研情况来看,原有的案件经由主办人员、庭长、院长"三级审批"制度并未完全改变,个别法院通过扩大案件审批管理适用的案件类型,将传统法官承办的多数案件类型纳入其中,从而达到继续审批案件的目的。
  (三)司法案件中裁判尺度不统一依然存在。类似的案件得到类似的裁判,是公平正义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落实。"裁判尺度不统一"的现象,不可避免造成社会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减损,进而产生不信任。囿于现有法律规定不统一,导致在民事、刑事、行政赔偿的标准往往不统一。如我省工伤、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城镇和农村差别巨大。再者,法院内部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适用统一协调机制。不同层级法院之间、同级法院不同部门之间以及法官之间没有有效沟通机制,导致"你判你的,我判我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法官职业保障和激励措施尤显不足。2014年启动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据统计,仅2015年,全国法院辞职法官达到1000多人,占全国20万法官比例为0.5%左右。法官离职原因除了传统的收入低、压力大、晋升慢等痼疾之外,也有追责终身制、员额制等新背景。根据域外经验,一般优秀律师更愿意选择当法官,而我国离职法官群体更多投身律师行业。2012-2017年,全国共有85名法官积劳成疾或遭受暴力伤害因公牺牲。2018年,我省法院系统时有法官因超负荷工作因公殉职。低薪金保障和高强度工作双向加剧法官离职。
  三、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对策
  (一)完善我省法官员额动态管理机制。员额制改革是建立健全精英化专业化法官队伍的重要举措。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尤为突出,这就决定了我省法院系统在厘定员额过程中要综合考虑社会发展、人口数量、案件数量等因素,加强对法官工作量的科学测算。省级法院要统筹市县法院案件数量、类型、难易程度、地域面积、人口数量、自然条件、发展状况、人民法庭数量等因素,员额分配集中向基层和人案矛盾突出法院倾斜,实现编制、案件、人员的合理匹配。另外,建立健全初任法官遴选制度,完善法官员额退出机制。针对审判绩效不达标、调出、退休、转任等不同情形,要及时明确退出员额时间和条件,增加初任法官比例。
  (二)建立健全法官独立行使职权机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为了完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省级法院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充分尊重法官、合议庭审判组织地位,对除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不再审核签发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省级法院应该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实际,明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防止个别法院利用扩大最高法院关于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四类案件范围达到过问案件的目的。为全面落实"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建立全省智能化全流程审判监督管理系统,全面实现网上办案、全程留痕、智能管理,自动向案件当事人共享案件办理流程,改变传统盯人盯案、层层审批,向动态全程智能监控,保障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
  (三)健全完善参考案例发布机制。201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指导性案例制度,指导性案例对健全完善法律统一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我省珠三角和粤东西北经济社会巨大差异,省级法院应当根据我省实际,探索我省参考案例发布机制,通过参考案例、典型案例发布引导法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应考虑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前期工作完善基础上,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的统一。对于可能存在法律争议或者"类案不同判"可能的案件,应当制作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报告,并在合议时说明存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加大司法案件的公开途径,便利群众及时了解案件审理进度以及案件裁判结果,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裁判尺度统一问题。
  (四)逐步加强法官职业保障。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增强司法人才的职业保障,留住司法人才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是"法官离职"现象普遍存在已是不争事实。因此,有必要在体制上完善司法人员单独序列管理。对于安排法官从事审判业务之外的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作出严格限制。要加快成立覆盖全省的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确保法官权益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继续做好法官权益保障培训工作,指导法官正确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法官职业的尊荣感和安全感。要丰富"法院开放日"活动,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了解法院、理解法官、支持法官工作。省级法院应继续探索与公安机关建立、完善联防联动机制,加强人民法庭的安保工作,形成一套快速出警、共同保护、依法打击的有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