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提案第20190124号
案 题:关于广东率先试行放宽收养条件,为全国修改修养法提供经验的提案
提 出 人:廖珍玉(共1名)
分 类:综合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我国现行《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实施。20多年过去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政策的变化,现行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显得过于严格,与国情省情不相适应:
一是对收养人年龄、有无子女、收养孩子数量限定过严。现行收养法要求,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及无子女,并且一般只能收养一名子女,除非被收养人是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这就意味着,在有子女的情况下,收养人不可以收养与其无任何亲属关系的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儿童。严格按照这一要求,现实中容易产生一些副作用,如一些家庭转向私下收养,一些人可能铤而走险贩卖贩买儿童。
二是被收养人年龄限定过严。现行收养法规定: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才能被收养。但大多数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还处于接受学校教育的阶段,身体尚在发育期,经济上也无法自食其力,并且多数孩子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特别是地震、车祸等意外事故发生时,处于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可能因此成为孤儿,他们需要更多的关怀和帮助。
三是严格区分抚养机构性质。现行收养法规定,只有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孩子的限制。但,现实生活中,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只是少数,更多的是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区分抚养机构的性质,在当今社会现实中已无实际意义。
由于现行收养法对收养条件限制严苛,一些具有收养能力、收养意愿,愿意尽到社会责任的个人与家庭无法实现收养,而社会现实中不少孤儿和弃婴也无法被合适的家庭收养。
为此建议:积极向全国争取,在广东首先试行适度放宽收养条件,让更多孩子感受家的温暖,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为全国修改《收养法》提供宝贵经验。
一是放宽收养人条件限制。年龄并不是衡量人们是否具有抚养教育能力的唯一标准,未满30周岁的人同样可能完全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我国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即可结婚,结婚即可生孩子,而对于收养年龄的限制明显高于结婚年龄,也高于大多数国家对收养年龄的规定,可考虑与男女法定结婚年龄一致。同时,放宽"收养人无子女"要求 ,对于有子女、有意愿的收养人,如果其具有抚养教育能力,能够给予被收养人良好家庭呵护,可考虑纳入合法收养人范畴。在收养数量上,只要收养人具备能力,也应适当放宽。
二是放宽被收养人年龄。考虑到18岁以内孩子心智发育还不成熟,且随着受教育年限延长,他们基本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可将被收养人年龄放宽至18周岁以内的所有未成年人。
三是不要再对抚养机构进行区分。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的抚养服务有限,而其他非社会福利抚养机构又是客观存在的,应不再区分。只要是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都可按照规定被收养,且不受有无子女和抚养数量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