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提案第20190194号
案 题:关于加强我省P2P网贷风险监管的提案
提 出 人:民革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经济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承办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公安厅
内 容:
受惠于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数据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巨量生成。今天,以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到来,对金融业产生前所未有的颠覆性影响。大量的P2P网贷、股权众筹等类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正在世界各地不断涌现,这些平台利用技术创新变革了大众、企业和机构进行投资和筹资的方式,改变了金融业的传统结构,打破了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界限,也带来了新的金融风险。尤其在P2P网贷领域,由于民间借贷加入了互联网的属性而具有涉众性,在该领域发生风险的危害性更大,需加强监管。
一、广东省P2P网贷基本情况
广东省P2P网贷在成交规模、平台数量、运营模式创新等方面都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广东省目前正常运营的P2P平台近400家,待收余额2000多亿元,超百亿规模的网贷平台共7家。
针对网贷行业面临的风险,在监管方面,广东省迅速成立了网贷风险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人员集中办公,针对在运营的网贷平台于2018年8至12月组织了合规检查。在技术研发方面,建立了“金鹰系统”和“灵鲲系统”,两个系统通过数据清洗、AI智能分析、交叉对比等,在网贷风险应对工作中发挥了一定作用。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网贷监管存在“三难”:一是早期预警难。大量网贷机构脱离监管,底数不清、空假并存,监管部门缺乏基本信息,往往在风险爆发后才被动介入。二是穿透识别难。一些网贷机构通过资金池、同业通道等层层嵌套,隐蔽性、欺骗性强;很多机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分离,跨区域、跨行业设立分支,通过关联交易腾挪资金,传统监管模式无法及时甄别定性。三是监管覆盖难。地方金融工作力量不足,上下联动的监管体系不健全,无法实现监管全覆盖。
(二)网贷行业非法集资风险高。目前网贷机构注册为普通工商企业,不需要行政审批即可开展业务,且网上运营模式使网贷平台开展业务无地域限制,上线资产大多是在金融机构无法获得融资的高风险资产。
(三)投资者保护不足。网贷机构为了获客普遍过渡宣传,未对出借人开展风险提示教育,亦未对出借人设置准入门槛,出借人多为风险识别能力很低的公众,参与者人数多、地域分散。
(四)网贷机构普遍超范围经营,地方金融监管缺乏依据。网贷机构表面是信息中介,但很多机构实际系金融中介。由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将网贷机构定位为信息中介,监管部门只能按普通工商企业实施监管,对违规行为可采取的处罚措施有限。此外,按照《暂行办法》规定,银监部门负责网贷机构的行为监管,但行为监管如何操作并不清晰,难以落实。
(五)追赃免损难度大,平台良性退出难以操作。网贷机构出险后高管被刑拘,平台无人管理,APP和网站都已关闭,借款人无法正常还款,逾期的借款也无人催收,资产无法清收。在出借人本息彻底清偿前,平台退出意味着逃避责任,后续追收资产工作将转由政府承担。
三、意见建议
(一)推动建设全国性金融安全大数据平台。大力推进广东省“金鹰系统”和“灵鲲系统”的建设应用,加强其与各地金融风险监测系统的深度整合,进一步拓展功能、优化模型,提高金融风险预测的针对性、精准性。同时,加强省际合作,促进跨区域风险数据的互通共享,推动建立全国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或非现场监管系统。全面、及时掌握网贷风险状况,实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
(二)建立网贷行业监管机制。应尽快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尽快明确网贷行业定位,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闭环强监管机制。事前建立网贷机构股东、高管、资本金、科技能力等方面准入门槛,变更备案制为许可制;事中强化监管,明确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出台处罚细则;事后建立有效退出机制,制定良性退出方案和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引导不合规机构平稳有序退出网贷行业。
(三)研究建立网贷行业风险缓释制度。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将网贷机构借贷信息与央行征信系统实现对接,按工作流程做好失信惩戒工作。需研究解决公安部门对险网贷机构的股东及高管进行必要管控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对跑路失联的股东或高管,建议开通全球通缉。对已立案调查的网贷机构,若股东及高管有意愿、有能力清偿相关债务,公安部门可以牵头探索,在进行严格管控的前提下,通过取保候审等途径,由机构经营者出面化解风险。如果其确实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妥善化解风险,可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参考。
(四)加强投资者保护。一是强化投资者教育,提高风险自担意识和契约意识。二是建立多层次多类别的网贷合格投资者制度。P2P网贷行业是高风险行业,投资者要有准入门槛,特别是对于个人投资者,不仅限于从资产和收入来判断是否属于合格投资者,还应该考察其是否具有投资经验、特殊身份,以及是否接受了专业投资咨询,以综合判断该个人投资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这种对投资者在市场中的风险承受能力的细致区分,将起到实现金融稳定的效果,也是从另一个角度对于投资人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