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精准打击出口骗税犯罪行为,促进外贸出口健康发展的提案

2019-01-29 04:44:15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174、提案第20190174号
  案    题:关于依法精准打击出口骗税犯罪行为,促进外贸出口健康发展的提案
  提 出 人:黄平(共1名)
  分    类:综合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承办单位:广东省税务局,省公安厅
  内    容: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近年来,税收执法体系不断改革完善,在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制定了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退税进度的措施,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下称“综服企业”)为中小企业代办退税服务。但是,当前出口退税领域税收执法还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营者的积极性,制约了出口业务的正常开展。
  关于外贸综合服务。2013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制定促外贸“国六条”,首次提出外贸综合服务的概念。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首个外贸综合服务出口退税管理的专项政策性文件“2014年13号公告”。2014年4月1日以来,各级国税机关以“2014年13号公告”作为对综服企业进行出口退税管理的主要依据。2017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2017年35号公告”),进一步促进了综服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提高了贸易便利化水平,也对税务机关的管理模式、综服企业的业务模式产生了重要积极影响。但从近年出现的一些问题来看,不法分子利用综服企业骗取国家税款现象仍时有发生,税务机关和有关执法部门对案件的查处存在偏差。在执法过程中,综服企业往往是代人受过,承担过当责任,既严重影响挫伤综服企业扶持中小企业出口的积极性,又让真正犯罪分子实际获得出口退税且逍遥法外,让国家蒙受经济损失,某种程度上变相激励了犯罪分子,导致骗税问题屡禁不止。打个形象比喻:和尚借庙犯罪,得利后轻易逃脱,庙作为“冤大头”却被处置替人受罪。
  对此类出口骗退税突出问题,需要税务部门精准打击、有力整治,既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又有效保护正常经营者积极性,持续推动外贸业态健康发展,提升国家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针对综服企业在发展中所遇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注重实施精准打击。对于骗税案,税务部门不宜简单以罚代刑,应移交公安机关,针对出口退税实际流向,严查到底。公安机关执法时,重点追究税款流向,重点追究犯罪分子个人(包括综服企业内部参与犯罪人员)的相关责任,实施精准打击,真正有效追回国家财产。执法不精准会导致犯罪分子违法成本低,形成的示范效应又进一步刺激犯罪分子铤而走险、频繁作案,骗退税犯罪屡禁不止。
  第二,慎重处罚综服企业。除非该综服企业是犯罪分子设立的平台、或其实际控制人为犯罪分子、或有证据确证其参与伪造票证,否则不宜简单处罚综服企业,更应慎对综服企业追究刑责,因为综服企业实际上也是骗退税案的受害者。国家税款流入犯罪分子腰包,从综服企业追回退税款并进行处罚,综服企业明显成为代真正犯罪分子受过的“替罪羊”,明显属于犯罪分子得利、综服企业受损的情形,执法中不应简单让综服企业“买单、顶罪”而放任国家税款实质性流失。
  第三,严厉打击虚开发票者。虚开增值税发票明显属于主观故意犯罪,是造成综服企业对骗退税行为防不胜防的主要原因。增值税发票是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开具的,但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在当时无法分辨,综服企业事前无法辨别真伪,亦属被骗。有关机关应重点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严厉惩处虚开增值税发票者。否则,综服企业防不胜防,无法有效控制风险,严重影响开展正常出口业务的积极性,不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出口业务增长。而且,惩处不力致使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违法成本低,虚开发票现象泛滥、市场乱象丛生。
  第四,合理核准相应责任。“2017年35号公告”还原了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实质,明确“综服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不存在真正的购销关系和两者之间实为代理服务的业务实质”,在税收违法责任划分上,明确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按规定,税务机关和有关司法机关,在追究责任中应秉承过罚相当的原则。在犯罪分子侵吞国家税款、综服企业替罪受过的情况下,由综服企业承担税款全额的责任明显过当。对综服企业追究责任应主要追究其管理责任,其负责的税款最大额度应为被骗税款中作为其业务收益留存的部分,可将该部分作为涉案款项予以追缴。
  第五,完善管理体制机制。“2017年35号公告”实施后,税务机关和有关司法机关应进一步调整完善对综服企业和生产企业的管理理念,按照生产企业作为出口退税责任主体的要求,将生产企业纳入出口企业监管范围。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更多关注综服企业履行风险管控职责、规范服务流程设计等;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转变管理模式,结合出口退税管理要求,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加强对生产企业出口业务的专业化管理;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交换,共同负责外贸综合服务退税管理,理顺外贸综合服务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实现全链条专业化管理,切实有效防范和有力打击骗退税行为,共同促进外贸综合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