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提案第20190271号
案 题:关于率先设立政策性科技银行,支持中小微企业孵化创新的提案
提 出 人:致公党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科技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承办单位:广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内 容:
近年来,政府部门、监管机构采取了很多措施,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从总体效果来看,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微科技企业依然面临融资难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7年报》,2017年年末,我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4.3万亿元,增长16.4%,但在总贷款余额里占比仅20.2%。资金的缺乏,导致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不足,制约了企业的创新发展。目前中国大部分中小微科技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低于1%,而日本同类企业研发投入一般相当于市场销售额的10%。
一、当前中小微企业面临的主要制约是融资难题
(一)信贷资金来源不足
科技企业、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业绩受经济周期影响波动较大,而且由于缺乏抵押物、创业成果尚未转化、担保体系不健全等,银行出于风险考虑不愿意贷款给这些企业。我国的中小微企业,约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创业资金主要是靠企业所有者本人的积蓄以及向朋友和家庭成员的借款。
(二)政府资金支持不足
中小微企业从政府所获得的支持与其贡献份额不相称。据统计,我省中小微企业占GDP的份额超过50%,而其所得到的政府资金支持只有30%。
二、传统商业银行的监管考核需要及设立政策性科技银行探索
传统商业银行主要依据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 "三性"原则发放贷款,追求安全性高于效益性。因此,传统商业银行多倾向贷款给国有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化解金融风险需要这样的风险管理,因此不宜用政治指标考核强迫商业银行向中小微企业新增放贷。
设立政策性科技银行,既可有效突破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考核,又可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科技银行不同于传统的商业银行,一是贷款主要客户不同,主要客户应该是中小微科技企业;二是贷款依据不同,应采取较灵活的融资和风险投资手段,为中小微科技企业提供融资和股权投资服务。
三、率先设立广东省政策性科技银行的具体建议
(一)率先设立突破传统银行运营体制的政策性科技银行
我省中小微企业活跃,据统计,目前我省90%以上的市场主体是中小微企业,其健康发展是保持广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关系社会稳定的重大任务。建议在我省率先设立专门的政策性科技银行,专门支持中小微科技企业。
为了解决初创期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设立的政策性科技银行应当突破传统商业银行的运营体制,采取较灵活的融资和风险投资手段,着眼于信贷服务创新,构建独特的风险管理架构和方式,建立与科技金融服务相适应的运营模式和机制,服务中小微企业。
(二)从体制机制上保障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投入
建议政府每年拿出部分财政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用于中小微企业在政策性科技银行的贴息,来弥补科技银行业务发展初期可能出现的亏损,同时补充政策性科技银行的资本金。
近年来我省投入到鼓励企业创新的资金不少,但主要通过财政奖补渠道进行,由于部门多,渠道广,资金相对分散,使得这些资金没能完全发挥应有的效用,还可能滋生腐败。通过设立政策性的科技银行,把分散在各部门的财政资金集中作为科技银行的本金、贴息,能够极大地提升现有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也可鼓励中小微企业低息甚至免息申贷创新资金。
(三)设立特殊的考核指标与监管规则。
政策性科技银行的设立,应当有别于目前商业银行。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设计特殊的运作模式,既保障财政资金投入的科学性,又能满足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投入的现实需求。建议专门为政策性科技银行设计特殊的企业贷款管理制度,突破现有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制度。对于经过有效评估,认定为具有可持续性发展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可以提供低息或者无息贷款,乃至无本续贷,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信贷支持力度,给中小微企业发展实体经济创造宽松包容的融资环境。
(四)设计独特的评估贷款条件
建议将中小微企业的无形资产(例如企业品牌)、科技成果(例如发明专利或者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奖项)、风险投资机构(VC)认可的核心商业模式、经认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规划建议书,等等,都可以作为抵押或贷款评估依据,设计独特的评估机制,优化中小微科技企业贷款审批流程。
(五)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财政资金补助和风险补偿制度
要通过发挥财政资金补助补偿机制的杠杆作用,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吸引创新型企业集群发展,加大力度支持全孵化链条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创新成果转化。
(六)实行灵活的股权投资方式并为中小企业提供其他全方面金融服务
为了控制金融风险,现行金融监管原则一般严禁商业银行进行直接投资。作为科技企业的"孵化器",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在科学的第三方监管下,应当允许政策性科技银行对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直接"投资",同时政策性科技银行也可以考虑为中小微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全方位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