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药学服务能力分级管理标准的提案

2019-01-28 01:24:04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247、提案第20190247号
  案    题:关于将药学服务能力分级管理标准的提案
  提 出 人:章成国(共1名)
  分    类:医卫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承办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
  内    容:
  2018年4月15日,广东省正式实施《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根据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条件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适应程度,将药店核定经营范围从小到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同时将药品零售企业按风险程度,从小到大依次分为A、B、C、D级,对药店采取动态管理和动态调整方式,并出台了相应的惩处措施。
  早在2008年,国家食药监局就下发了《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的工作通知》,将江西、山东、吉林、湖南、陕西确定为开展试点工作的省份。目前,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已在我国广东、湖北、上海、重庆、江苏、安徽、北京、浙江等18个省份和地区进行了广泛推行。在现有的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中存在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即严重缺乏对药学服务能力与药店信用等级这两项能显示药品零售企业重要软实力的评估,不利于建立更客观、更科学的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标准。主要理由如下:
  (一)药学服务水平是百姓安全用药和方便选择的重要保证。目前在各地区出台的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中,更倾向于药店经营范围、经营类别、经营面积和设备条件等硬件标准为参照,缺乏药学人员利用具体的药学专业知识和工具,向社会公众提供与药物使用相关的各类药学服务的考量,不能较好地保障老百姓的安全用药和方便选择。
  (二)药店信用等级是零售药店药品质量与经营水平的重要保证。参照网购中消费者根据店家的信誉等级和好评率做出购买决策的机制,目前零售药店分级管理规范标准未纳入药店信用等级,不仅不能给予消费者更直观的选择,也不利于零售药店之间的良性市场竞争。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建立更客观、更科学的零售药店分级管理标准,建议将药学服务能力与药店信用等级纳入零售药店分级管理标准。
  (一)将药学服务能力纳入零售药店分级管理标准。按照目前各地出台的零售药店分级管理标准,在满足最低药师数量的要求下,每增加1名同级或更高级的执业药师,都要相应的提高药店分级的评估分值,同时设置顾客对该药店药学服务能力的打分体系,安装类似电子评分器等,提供类似“好评、中评、差评”等选项,后台数据统一接入药监监管平台,药监选择半年或一年为时间节点进行统计,根据药学服务能力的反馈情况,合理设置分值体系,最终确定综合评分。将药学服务能力纳入零售药店分级管理标准,不仅能有效促进提高零售药店药学服务人员的知识技能与服务素质,提升零售药店的软实力,更能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的用药指导服务,营造安全用药的人性化服务环境,保障百姓安全用药和方便选择,满足广大群众对高质量药品和药学服务日益迫切的需求。
  (二)将药店信用等级纳入零售药店分级管理标准。利用目前企业三级十等信用等级评级制度,根据信用等级设置合理分值,将药店信用等级纳入零售药店分级管理,大力提高零售药店经营者主动提高零售药店的信誉度的积极性,不仅有利于促进零售药店的良性竞争,有效保障零售药品行业良好的经营秩序,更能避免零售药店分级管理中评定标准的“一刀切”现象,建立更科学的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