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6、提案第20190246号
案 题:关于清理职业教育歧视性人才评价制度的提案
提 出 人:章成国(共1名)
分 类:劳动人事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承办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内 容:
早在2014年,国务院就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其目标是总体保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占高等教育的一半以上。2017年,教育部、国家发改委、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2017-2020年)》提出,要重点解决职业教育招生比例持续下降等问题。与此相对的是,我省中职教育占高中阶段教育的比重正持续下降,2016年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占高中阶段教育在校生比例比上一年的41.0%进一步下滑至40.25%。这一结果主要与我省乃至全国的职业教育的歧视性人才评价制度有关。目前,职业教育的歧视性人才评价制度主要表现如下:
(一)职业教育就业受政策限制。目前,职业教育毕业生在岗位招聘条件、人才引进和落户、工作报酬、行政管理与服务等方面受到歧视,比如国家机关公务员等考录取制度不准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户籍制度不让职业院校毕业生在大城市落户等。
(二)人为制造晋升阻碍。一是高等院校招收职业教育毕业生的比例低,职业教育几乎成为失去上升通道的"断头"教育;二是职业院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以后,最高只能升到高级技师,而高级技师应享受何种待遇与地位没有下文或执行不到位;三是从工人技师职称序列向技术员、工程师职称序列转,需要外语考试,这与工人技师的实际工作需要与知识水平并不相符;四是企业技术岗位能手聘任到职业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职业院校的人事编制制度不允许。
(三)职业资格证书含金量不高。目前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公信力不高,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互不相通,也不互认,不能享受积分落户等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待遇。
(四)职业教育办学"空心化"严重。目前,大部分的职业教育办学质量低、无特色,部分职业教育学校将学生视作廉价劳务工,不重视学生知识和技能教育,只做劳务输出的中介,办学"空心化"现象严重,严重影响职业教育的社会形象。
目前,职业教育歧视性的人才评价制度易对社会就业岗位招聘用人造成偏导,影响职业教育入读学生的积极性,严重伤害了职业教育的长远健康发展,与目前社会提倡崇尚技能的"工匠精神",培养社会实用人才的要求相背离。因而,为维护职业教育的健康长远发展,保障职业教育向社会输送实用性人才渠道的畅通,建议及时清理职业教育带有歧视性的教育管理制度和人才评价制度。
(一)消除职业教育毕业生的就业歧视。一是消除岗位招聘条件歧视,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技术专业较强的岗位招聘上,应向职业教育人才倾斜,不再设置全日制大学和学位等附加条件,增强职业教育人才的社会参与感和获得感,支持和鼓励职业教育发展;二是消除人才引进和落户歧视,职业教育人才应与其他同等学历人才使用同一套人才引进和落户标准,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种优惠待遇;三是消除工作报酬歧视,职业教育人才与同等岗位的其他学历人才应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晋升机会等;四是消除行政管理与服务歧视,部分地方将学历学位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房相挂钩,职业教育人才应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房方面享受同等权利。
(二)消除职业教育晋升人为阻碍。不能把职业教育办成失去上升通道的"断头"教育,使职教学生失去上升通道。一是提高高等院校招收职业教育毕业生的比例,职业院校在高考招生中可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单独招生办法,适度提高高职院校招收中职学校毕业生、本科院校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的比例;二是明文规定职业教育的高级技师的工作待遇,包括薪酬福利与工作单位的职位职务等,并严格执行落实到位;三是取消工人技师职称序列向技术员、工程师职称序列转换中强加的外语考试,建立与工人技师的实际工作需要与知识水平相符的考试制度;四是教育部门或职业教育院校应出台政策,对企业技术岗位能手聘任到职业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职业院校应调剂一定的人事编制予以聘用。
(三)探索发展普职融合的中职教育新模式。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作为试点,打破职普界限,建立转换制度,将普高的学术课程和中职教育的技职课程融合在一起,给学生更多选择空间的同时,也能培养兴趣,在高中毕业时再做进普通高校或者职业院校的选择,避免学生中考进普高、中职"分流"变"分层"。
(四)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含金量和社会公信力。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互通互认,与积分落户等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待遇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