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提案第20190228号
案 题:关于降低知识产权民事维权难度和风险的提案
提 出 人:农工党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政法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承办单位: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
内 容:
案由:
2018年11月5日,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在上海开幕。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开幕式并发表题为《共建创新包容的开放型世界经济》的主旨演讲。习近平强调,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外商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但是,目前在知识产权侵权、维权案件具体处理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利于权利人维权的社会现实,影响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积极性和国家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有效性和力度。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审查超期,权利人维权时间成本过高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竞争的加大,各类经济纠纷、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亦呈爆炸式增长,各级法院案件量随之激增。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例,从2014年11月6日挂牌成立至2018年10月底,该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0739件,收案数年均增长超过30%。在审判人员有限的情况下,案件超期审查,被控侵权一方有足够的时间继续侵权获利或转移财产等,给权利人维权带来诸多阻碍,导致维权效果不明显,打击权利人维权积极性。
二、案件执行久拖不决,执行力度不足,导致执行难度大,权利人权益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
虽然现在针对执行难的问题国家已经出台了诸多政策,但是执行制度的更新始终未根本改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者的老赖态度和执行效率低下的现状,执行难的问题始终摆在权利人和执行法官的面前。执行难既有被执行人的因素所致,又有很多其他因素,比如执行力量不足、执行人员的执行态度、执行人员的执行主动性等。
三、惩罚力度不够,侵权成本与侵权获利失衡
目前,我国遵循填平原则的司法赔偿制度。填平式的赔偿方式并不能很好地约束故意侵权行为人,我国有世界上最大的人口消费市场,消费层次和消费习惯多样,商人在利益的驱动之下,选择的往往是利益为先,而不论获得的利益是非法还是合法,而这正是当下中国执法环境和守法环境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写照。
四、审判标准不同,同案不同判,导致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不足
现有知识产权一审、二审或多数再审案件,大多还是集中在各个地区的基层、中级或高级法院审理,相同案件案情,不同的原被告、不同的审查法院,审判的结论有时候大相径庭,除了不同法官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理解能力和审判素质不同以外,不可否认的是很多案件中存在诸多非司法因素的干扰,导致在很多案情几近相同的情况下,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导致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大打折扣,进一步损害了权利人的维权主动性。
建议:
一、加快知识产权案件的审查进程,缩短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周期
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充分配置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案件审判人员。在现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专业背景人民陪审员配置,提高审判效率;尝试建立知识产权法官审判独任制和专业背景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机制,提升审判人员的利用率;增加知识产权法官从业人员数量;强化诉前调解制度,健全诉前调解机制,发挥诉前调解作用。
二、加大司法联动,提升执行力度,建立省内统一的执行平台
为尽快更好地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建议加大司法跨区(市)协调联动,建立省内统一的执行平台,信息互享。加大案件执行实地走访频率和效率、制定案件现场执行制度;构建执行案件终身负责制。
三、加大侵权惩罚力度,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建议向欧美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相对完善的国家学习,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处罚和警示,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使其不敢侵权、不想侵权。
同时,在考量赔偿数额方面,基于当前法定赔偿标准,额外着重考虑知识产权侵权人的侵权主观态度,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侵权人的侵权主观态度衡量的相关标准。应当使侵权赔偿额高于专利技术研发、维护成本、品牌宣传成本以及维权成本,才能起到维权的激励作用,并对侵权者起到震慑作用。
四、在广东省建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或专门法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
从2019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专利等上诉案件。截至2017年6月,北京、上海、广州三个专业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案件46071件,审结33135件。专利等专业性较强的上诉案件都由最高院来审,势必会带来一些问题。建议在我省建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或专门法庭,既有利于节约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又能缓解最高院的审查压力,同时还能保持司法裁判尺度的一致性和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