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机制细化措施 形成反家暴的威慑合力

2020-01-19 21:51:25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汪洪委员的书面发言
——深化机制细化措施  形成反家暴的威慑合力
  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反家暴的工作原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置、法律责任等内容;同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又强调指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千家万户好,国家和民族才能好。众所周知,家庭暴力是危害家庭幸福稳定和弱势成员合法权益、进而影响社会安定的“毒瘤”,反家暴至关重要,需要国家公权力的强制保障和社会力量的共同介入。
  为此,建议:
  (一)实行“首问跟踪负责制”。村居委会、妇联等社会组织接待受害人投诉反映、公安机关接受报警后,首次处理人要继续跟踪负责后续的处理工作,这样有利于及时了解实际进展情况、准确作出判断,防止处理人频繁变动导致不了解实情、延误工作。
  (二)法律援助律师立即介入提供帮助。有关组织接待受害人投诉后,立即指定一名妇联志愿律师团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或热心公益的律师为受害人提供法律帮助,给受害人留下手机号、微信、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此后受害人遇到问题时可随时咨询律师;同时,为激励援助律师的积极性,可发放一定的补贴,补贴费用从《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反家暴专门保障经费中列支。
  (三)公安机关加大处理力度。一旦发现家暴案情,就做到以下几个“一律”:一是一律将加害人和受害人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询问笔录,固定证据;二是发现有殴打行为的,一律委托法医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三是查证家暴属实的,一律对加害人送达《告诫书》;四是一律将《告诫书》同时送达村居委会、加害人所在单位以及单位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加害人是中共党员或民主党派的,一并送达所在组织。一方面可大大增加加害人的心理压力、不敢再实施家暴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有利于广泛调动社会组织共同对加害人实施监督,形成浓厚的监督氛围。
  (四)人民法院加大保护力度。包括:一是签发人身保护令裁定书,在送达受害人和加害人后,一律同时送达给村居委会、加害人所在单位以及该单位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加害人是中共党员或民主党派,一并送达所在组织;二是加强后续监督,一旦发现加害人违反裁定书第一次实施家暴行为的,一律予以司法拘留,发现加害人第二次以上实施家暴行为的,一律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对情节严重的加害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实施信用惩戒。国发〔2016〕33号文《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三大点“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规定,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应当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加害人违反公安机关《告诫书》或人民法院人身保护令《裁定书》,再次实施家暴行为的,显然属于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违法行为,对此应当一律通知信用管理部门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并采取以下信用惩戒措施:限制发放新的许可证照,限制新增项目审批,限制股票发行和融资,禁止申请贷款,禁止申请财政资金项目,禁止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如政府采购投标,禁止进入国家机关指定合作单位名库,限制招录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等等。前述举措可让加害人遭受经济利益损失,有利于督促自觉停止家暴行为。
  我们相信,通过深化机制、细化措施,通过“打早打小”和加大对家暴加害人的打击力度,通过增强社会对加害人的监督力度、密度和强度,一定能够在全社会有效形成反家暴的威慑合力,为广大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撑起一片安全、幸福、祥和的天空。
 
  (发言者系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院长,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