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预防打击“套路贷”犯罪力度的提案

2020-01-12 01:39:04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案 号:20200185
  案 题:关于加大预防打击“套路贷”犯罪力度的提案
  提 案 者:民盟广东省委会
  类 别:综合
  内 容:
  “套路贷”是一种假借贷款的形式,恶意掠夺他人财产的新型黑恶违法犯罪行为,其主要特征是套路严密,隐蔽性极高,从而造成“套路贷”犯罪涉案还款金额远远大于借款金额,起诉数量远远小于批捕数量。据统计,2019年至今,广东省公安厅共查封、扣押涉案资产123亿元;2018年以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共对“套路贷”犯罪案件批捕 40件175人,起诉11件33 人。“套路贷”犯罪给受害人及其家庭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严重破坏了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套路贷”的打击力度,然而目前,在打击和防范“套路贷”工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有效法律规制
  目前,打击取缔非法金融活动所依据的是1998年出台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经过20多年的发展,金融市场主体、监管体系、市场活动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该办法与金融市场已不相适应。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在对“套路贷”的打击过程中,往往只能针对犯罪主体在设立贷款、催收过程中触犯的民刑事法律来提出诉讼,这使得对“套路贷”的打击中呈现出力度不够、滞后的情况。尽管2019年4月颁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1号)对此类案件作出了相关规定,但该意见仍然存在着操作性、实用性不足的问题。
  2、执法共识上未达成一致
  “套路贷”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手段,涉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多,公、检、法机关对“套路贷”等新型黑恶违法犯罪问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分歧,认定标准和尺度不一致,不利于形成打击合力。
  3、公众对“套路贷”认识上存在不足
  由于“套路贷”的隐蔽性特点,使得群众对其危害性和违法性认识不足,容易深陷其中,案发时也没有意识去寻求执法机关的帮助,反而去筹集资金来偿付所谓的利息和违约金。
  4、“套路贷”犯罪成本较低
  对涉案人员的抓捕中,往往只对公司的管理人员进行抓捕,而对于基层的销售、客服等其他相关人员,多未追究其法律责任,导致其在涉案公司被查封后,换到其他“套路贷”公司继续从事相关违法活动。
  5、线上打击难度较大
  “套路贷”已从线下为主发展到线上为主,使查处更为困难:一是证据收集较难,加上线上公司可能为虚假实体,不易寻找;二是跨区域执法涉及异地抓捕,执法协作存在困难;三是网络主体可通过不断变更IP地址、更换地点等方式来躲避警方,很难查找到犯罪嫌疑主体。
  建议:
  1、尽快制定规则,出台我省“套路贷”规制办法
  浙江省公检法联合于2019年7月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准确认定了“套路贷”的构成要素、本质、行为性质、犯罪数额等,明确了在“套路贷”案件中,只要有“套路”,就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为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提供了指导依据。而广东省尚未形成关于“套路贷”的规范性文件,有必要学习先进地区的经验,尽快出台全省性的规定。
  2、预防和打击并重,加强宣传教育
  一是针对受害高发人群重点加强宣传教育,建立有效的预防机制。可借鉴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经验,该校曾一年内发生57起“套路贷”案件,近年经过充分的宣传教育,其中包括随入学通知书邮寄关于“套路贷”的材料、建设“家长微信群”宣传“套路贷”的危害、校内开展关于认识“套路贷”的活动等,2019年没有发生一起“套路贷”案件。二是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有关防犯“套路贷”的知识,采用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和宣传手段使群众能清醒地认识到“套路贷”的特点及应对方法,既防止群众被套路,也使“套路贷”从业人员有一定程度的畏惧。
  3、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合作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
  依托多部门的有效合作,增强打击力度。要建立包括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地方金融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主管单位在内的长效联动机制,积极开展合作,充分实现信息共享,划定监管范围,从“套路贷”公司的设立、运营、存续、关停的全过程,都应有相应的部门来对其进行监督,避免存在监管的真空地带。
  开展跨省合作,打击线上“套路贷”。由省级执法部门牵头,与其他省份建立长效联动合作机制,开展跨省办案,有效打击和杜绝犯罪嫌疑人抱着跨省抓捕难、成本高所带来的侥幸心理。
  4、建立“套路贷”涉案人员信用惩戒机制
  结合正在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对于“套路贷”涉案人员建立相应的信用惩戒机制。对于曾被处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套路贷”从业人员,尤其是刑满释放人员,应设立相应的从业限制和前科申报制度;对于被法院判定为承担民事返还或赔偿责任但尚未履行的,应该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设立公益性的网络查询平台,让人民群众可以方便查询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质、征信情况、犯罪情况以及规范经营情况,用社会信用体系来约束和震慑“套路贷”从业人员,以有效打击“套路贷”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