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粤港澳大湾区争议解决中心的提案

2020-01-12 04:01:38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案 号:20200127
  案 题:关于建立粤港澳大湾区争议解决中心的提案
  提 案 者:民革广东省委会
  类 别:综合
  内容: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战略,是推进“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根据国务院《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国际仲裁中心,支持粤港澳仲裁及调解机构交流合作,为粤港澳经济贸易提供仲裁及调解服务”要求,多元化是大湾区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方向。因此,建立覆盖粤港澳的争议解决中心,提供多元化、跨境法律保障势在必行。
  一、建立粤港澳大湾区争议解决中心的必要性
  (一)建立粤港澳大湾区争议解决中心(下称“中心”)是国家发展趋势,也是有效解决大湾区不同法域间商事纠纷的必然选择。大湾区涉及港澳经贸商事往来密切,相伴出现的商事纠纷也比较频繁。大湾区涉及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法域,为大湾区经济合作的法律保障带来诸多挑战。提供覆盖大湾区的法律保障,需要对接三地法院、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需要解决司法协助等很多问题。上述工作单靠个别仲裁机构或调解机构很难实现,因此需要建立一个综合性、多元化,并且具有一定政策支持的争议解决中心。
  (二)目前大湾区范围内仲裁机构、调解机构众多,但缺乏统筹协调,很难形成规模。根据广东省司法厅提供的数据:截至2018年底,全省共有3.23万多人民调解组织,16家仲裁委员会。调解机构中,“人民调解”、“律师调解”组织众多,相对松散,没有统一管理部门。多数调解机构以民事调解为主,缺少商事调解机构和专业人员,不能有效解决大湾区涉港澳的商事纠纷;仲裁机构中,全省共有16家仲裁委员会,但没有对应行业协会予以统筹协调,导致近年来部分仲裁委员会管理混乱。
  (三)以上海为中心的杭州湾区已经建立“上海国际争议解决中心”。杭州湾区与粤港澳大湾区都是国家重点规划建设的湾区项目。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涉外商事贸易频繁,涉及不同法域的商事纠纷也相对较多,这与粤港澳大湾区涉及港澳不同法域的情况十分相似。
  上海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由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发起建立,由上海市司法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作为引入国际仲裁、调解机构的平台,为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同时,由争议解决中心牵头,组织相关的交流和研究活动。上海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建立初期获得上海市司法局两千万元经费支持。后期经费由上海市财政、浦东新区出资扶持。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场地、人才队五建设、设备等问题。同时,为了吸引机构入驻,争议解决中心为入驻机构提供一定费用优惠。上海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不断进行国际化建设,目前除几家本土机构外,已经有几家涉外仲裁机构准备入驻。
  基于上述原因,广东省应当在大湾区范围内,建立一个可以覆盖粤港澳三地的争议解决中心。
  二、建立粤港澳大湾区争议解决中心的建议与对策
  粤港澳大湾区争议解决中心在大湾区范围内,以广东省为主导,以广州市为所在地发起建立。中心将建设成一个综合性服务平台,吸收、引进、筛选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国际律所。中心针对大湾区两岸三地及涉外商事纠纷,提供可以覆盖大湾区的多元化法律保障和争议解决机制。针对“中心”建立的相关建议和对策如下:
  (一)“中心”以广东省为主导建立,发起建设需要由省级机关作为发起部门、主管部门,并设立一个专门的运营主体。“中心”开展相关工作需要对接司法厅、民政厅、法院、涉外机构等,“中心”建立后,还会面临处理日常事务、对外合作,以及扩展服务等工作。因此,“中心”应当具备强有力的发起部门和主管部门。建议由广东省司法厅联合具有影响力的组织共同发起,并且指定省级机关作为主管部门。同时“中心”日常工作量巨大,需要针对“中心”成立一个专门运营主体,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或其他形式的主体,以保障“中心”长期稳定发展。
  (二)“中心”的发起建设需要一定政策支持。“中心”作为引进国际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国际律所并提供相应服务的平台,需要引进、筛选相关机构,并且协助相关机构办理备案。目前“中心”引入机构的引进标准、审批备案流程、执照颁发等问题暂时没有形成统一规范,为引进国际机构进驻“中心”带来阻碍。因此,“中心”需要省政府给予一定政策支持,获得引进、筛选相关机构的权利,并且经过“中心”筛选入驻的机构可以在司法厅备案,以保障其取得在大湾区开展业务的资质。
  (三)“中心”建立需要解决场地及资金问题,以此降低入驻机构办公成本,提高“中心”吸引力。建立“中心”,吸引国际机构必然会增加上述机构成本支出。不能有效降低机构入驻前期场地、人员、设备成本,“中心”就无法形成有效竞争力、吸引力。吸收上海经验,建议由发起部门为“中心”提供一部分前期经费支持,支持期限在三年左右,经费用于:场地费用、办公设备、专业人才队五建设、行政经费。“中心”建设并开始运营后,扩大影响力以及入驻机构业务量,以向入驻机构收取基础费用的形式,逐步实现自给自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