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滥用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提案

2020-01-12 23:50:08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案 号:20200257

案 题:关于防止滥用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提案

提 案 者:陈伟东

类 别:经济

内容:我们在实践中发现存在一些企业和个人滥用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导致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甚至导致经营良好的企业陷入困境的情况。比如,在一起普通民事案件中,甲企业要求乙企业支付人民币8000万元,乙企业本身是一家国内行业龙头企业,即便败诉,也完全有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但甲企业为达到获得额外利益的目的,对乙企业申请财产保全。甲企业向法院提供的担保仅是花几万钱购买的诉讼财产保险,而其要求的保全措施是查封乙企业的银行基本账号。法院根据甲企业的申请,查封了乙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乙企业要求提供担保以解除银行账户的查封,但法院要求其提供价值超过8000万元的现金或不动产,否则不予解除查封措施。由于乙企业一时无法提供价值超过8000万元的现金或不动产作为担保,其账号无法解封,经营立即陷入困境,甚至濒临倒闭。我们建议:一、区分情形提高特定财产保全申请中担保的要求。涉及对正常经营企业,特别是知名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的查封、冻结的,应当要求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超过保全财产价值的现金或不动产作为担保,其仅提供保险公司保险或担保公司担保的,应当谨慎采取银行账户—特别是银行基本账户的查封、冻结措施。同时督促相关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防止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的当事人提供财产保全保险和担保。

二、允许被保全企业提供对等的担保。正常经营企业,特别是知名企业的银行账户的被查封、冻结的,允许该企业在提供与财产保全担保(保险)同类、同等的担保后,或以该企业的股权、无形资产等不影响正常经营的财产作为担保后,解除对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三、对于滥用财产保全措施的行为予以制裁。对保全不当造成被保全企业损失的认定中,因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导致经营困难而对第三方违约的损失赔偿、该期间产值和利润的减少等,均应归入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由财产保全申请人或相应的担保方/保险方予以赔偿。同时,对滥用财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处以训诫、罚款等相应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