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广东省金融科技发展,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提案

2020-01-13 00:13:38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案 号:20200146

案 题:关于加强广东省金融科技发展,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提案

提 案 者:民建广东省委会

类 别:经济

内容:

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已成为发展趋势,2019年8月央行印发《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明确提出到2021年,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的“四梁八柱”,金融科技的发展已上升至国家战略。广东金融科技创新发展在全国呈引领姿态,率先在全国提出“金融、科技、产业”三融合,在统筹规划、制度建设、产品创新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广东全省金融业增加值多年居全国首位,区域创新综合能力多年居全国第一。但同时也存在金融科技缺乏长期部署和规划、技术创新能力及技术应用能力薄弱、金融科技应用发展不均衡、资源要素流动平台欠缺、传统金融行业转型与科技人才匹配表现不佳、配套机制需进一步完善等问题。

建议:1.加强核心技术攻关,夯实金融科技创新基础。

构建金融科技联合攻关机制。支持金融机构、科技企业与重点高校及科研院所协同联动,支持组建金融科技协会及联盟等,设立联合研究平台重点开展人工智能、大数据、移动互联、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研究,共同推动金融科技应用场景的对接与落地。

争取金融科技重大基础设施落地。积极推动数字货币发行、交易流通、后台监管等重要基础设施的落地,并协助提供场地、资金、政策等配套服务,支持现有金融基础设施提升科技功能。

2.拓展金融科技应用,突破传统金融发展模式。

推进消费金融科技应用。加快推进金融科技在消费领域的创新与应用,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向消费金融公司转型,通过建设大数据风控和信息科技系统平台,完善消费金融征信体系,构建消费金融审批、定价等风险管理模型,构建完整的消费金融生态体系。

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应用。推动金融机构利用新技术,实现金融产品创新,支持打造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担保增信模式及信贷流程,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科技类服务产品,满足企业融资需求。

3.加强总部集聚作用,构建金融科技生态圈。

试点“金融城发展公司”。充分借鉴国内外金融集聚中心建设管理的经验,促进金融集聚机制的建立。可依托建设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契机,在深圳试点组建“金融城发展公司”,对金融集聚区进行统一规划与开发建设,并设立由政府主导的专门领导小组进行统筹管理。

打造金融科技创新集聚示范区。借鉴伦敦金融城、纽约曼哈顿等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经验,拟订有竞争力的产业扶持和项目招商政策,制定国内外金融科技机构战略合作机制。进一步推动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持牌机构及总部机构高度集聚,加快引进中国银联、蚂蚁金服等顶尖市场主体,共同打造金融科技场景创新平台、金融科技集聚示范平台。

支持金融科技产学研一体化发展。立足“产学研”一体化发展,推动高校院所与行业组织、金融科技企业设立金融科技研究院、实验室,与国内外知名金融机构共建企业学院等,建设金融人才考证及培训基地,为湾区金融科技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4.强化综合平台建设,完善金融科技配套服务。

建设金融信息大数据平台。依托现有信息综合处置平台,推动政务数据、金融机构数据、企业数据、互联网第三方数据的归集与融合,建设金融信息大数据平台,为企业融资、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政府部门进行决策、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化解等提供支持和服务。

建设金融科技公共基础服务平台。搭建协同创新的基础服务平台,提供创业孵化、技术研发、标准创制、检测认证、成果转化、信息对接、专利申请、成果转化等一系列公共服务。同时设立相应的金融科技企业跟踪评估机制,以及金融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金融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等,不断优化服务平台的功能与内容。

建设金融科技培育孵化平台。依托广东金融高新区,创建国家级金融科技实验室,打造“实验室-孵化器-产业园”全链条产业培育载体,不断优化相应平台功能,设立金融科技产业投资基金,完善企业改制、挂牌、上市联动培育机制,进而加速创新成果落地转化与产业化发展。

5.探索监管沙盒模式,引领金融科技监管创新。

探索建立科技监管信息系统。加快建立全省金融科技监管信息系统,推动非现场监管和风险预警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制定金融科技业态监管报表,实时监控行业运行信息动态,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制定预警指标,对行业运行异常情况进行预警。

探索设立金融科技监管试验区。借鉴英国行为金融监管局(FCA)监管经验,充分抓住先行示范区发展机遇,选择在金融创新发展先进的深圳,进行金融科技监管项目测试,对测试项目实行限制性授权、监管豁免、免强制执行函等措施,逐步实现企业、消费者和监管者的良性互动。

探索实施监管沙盒牌照制度。规范金融创新管理运作机制,在金融创新监管试验区内试点监管沙盒牌照制度,实行有限业务牌照与全面业务牌照相结合的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