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升我省水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提案

2020-01-13 00:31:19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案 号:20200140

案 题:关于进一步提升我省水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提案

提 案 者:民革广东省委会

类 别:环保

内容:

近年来,我省逐步形成了以“省-市-区-镇-村”五级河长管控体系为基础,以流域管理为纽带的“开门治水”格局。截至2019年11月底,全省拥有各级河长(河段长)8万余名,组建护河志愿队五1505支,巡河发现并整改问题28.9万个,清理整治446个非法入河排污口,需清淤疏浚的493条城市黑臭水体,已完成清淤460条,达到了“初见成效”水平。

一、问题和不足

(一)水环境治理的主要“抓手”缺乏立法保障

广东较早推行河长制,在相关立法工作方面却相对落后,河长办“一龙治水乏力”。一是各级河长办运行保障条件参差不齐。部分地区河长办被定义为议事机构或临时性应急管理机构,专职人员少,专业人才匮乏,经费、物资等难以落实到位。二是各级各类河长之间信息互联互通质量不高,难以形成“一张网”,影响决策与行动效率。三是治水指标“层层加码”,基层河长“小马拉不动大车”,在环境治理与产业发展之间难以平衡,存在着工作“抓手”不硬等问题。亟待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推动河长制在基层的良性运行。

(二)水环境协同治理亟待提升立法层次

跨行政区域与跨职能部门合作的深度与广度,直接影响着水环境治理质量的提升。当前,各级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主要是通过签订“框架协议”“合作备忘录”的“红头文件”方式组织联合行动。在具体实施中,由于缺乏较严格的程序等细节性保障措施,约束力有限,难以从根本上改变“上下游不同步、左右岸不协同”的局面。

以东江流域为例,现有16个主要跨界河湖问题亟待解决。而《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等法规并未对相关合作治理机制做出实质性规定。目前每年仅能依靠流域管理局协调解决1—2个跨界实质问题。因此,有必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切实为流域性管理工作提供立法保障。

(三)公众参与水环境治理需要法治赋能

当前我省初步形成了以民间河长项目为主要载体的公众参与模式。但在实践中存在着民间河长定位偏低,选聘机制与过程不成熟不规范,缺乏制度性保障措施,民间河长、社会组织与企业“三股力量拧不成一条绳”等问题。治水作为一项需要全社会长期参与的共同事业,应以法治的形式促进共同参与,为基层赋能。

二、建议

(一)强化依法治水意识,提高水环境立法质量

以依法治省为统揽,以共享治理成果为导向,以“五水共治”为目标,提高对“生命水、政治水、经济水”的认识。优化治理结构,推动水环境治理从经验驱动的“攻坚型”,向依法治理的“持久型”转变。设置“依法治水”等专项研究课题,推进水环境法治体系建设研究,适时开展“广东省河长制湖长制管理条例”“广东省流域管理条例”等相关立法调研工作。

(二)提升立法层次,依法构建长效治理机制

注重立法的可操作性,提升立法的目标层次,实现从“防止河流水质污染和水质污染纠纷”向“深化协同治理机制建设”的转变。以立法的形式,加强各级河长办、流域管理机构的编制、职能、事权、经费、资产、信息系统与数据互联互通等所需资源与权责的统筹与整合,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制度的衔接机制。赋能于基层,打造“基层吹哨,部门报到”的治水模式,确保河长们合法、合理地行使权力,保障治理机构高效有序运行。

(三)完善法规体系建设,依法推进社会共治

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水环境治理的省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明确公众参与治水的原则,依法获取水环境治理信息、参与决策、监督执法和促进法律、法规实施的范围与途径、保障措施等内容。支持各地方依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治水,制订符合地方特色的民间河长项目建设与管理规范,明确民间河长的性质、招募与管理办法等。吸纳更多公众有序参与治水,形成更广泛的合力,在社会共治中提升公众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