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农村民主决策机制的提案

2020-01-13 00:57:14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案 号:20200292

案 题:关于完善农村民主决策机制的提案

提 案 者:谭玲

类 别:政法

内容:

完善农村民主决策机制是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关键环节。近年来,我省扎实推进村务公开、村务监督和村级资产监管等工作,保障农村民主决策的组织体系和制度环境不断健全。从近三年农村涉诉纠纷情况看,全省人民法院受理与民主决策有关的纠纷1093宗,约占一审涉农民事案件的6%。该类纠纷往往涉及征地补偿分配、集体建设用地开发使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股东资格确认等关系农民利益、农村发展的重大问题,对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影响较大。从审判和调研情况看,目前的突出性问题有滥用民主决策调整承包合同、规避民主决策处置集体资产、操纵决策程序作出失实决议、多数人决议违法损害少数人利益等,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民主决策程序不够规范。特别是在村级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中,如何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要求,缺乏环节清晰、操作性强的制度指引,党组织全过程引领监督作用须进一步发挥。二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机制不够健全。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和集体经济组织规模的壮大,股东(成员)议事决策规则须与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特点相适应,不宜简单套用村民委员会制度。三是对自治章程的审核指导不够重视。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对自治事项进行全面安排,是在法律框架下结合自身实际细化完善民主决策的重要载体,现实中,对章程制定普遍缺乏指导,内容缺乏审核,约束作用发挥不足。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从“一般、特殊、补充”三个层面,做好以下工作:一、按“四议两公开”要求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程序。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与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部署中“健全和创新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要求,?就?“四议两公开”具体程序出台规范性指引。对民主决策事项范围,提议、商议、审议、决议主体和要求进行“五个明确”;重视吸纳利益相关方、社会组织、驻村单位参加商议,对重大事项实行事前、事中、事后“有效、全程”公开;进一步细化村党组织在提出议案、组织商议、作出审议、实施决议、监督公开中发挥作用的制度安排,完善党组织领导下村集体民主管理工作机制。?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决策机制须专门规范。目前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超过24万个。我省2006年出台、2013年修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在当时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走在全国前列。但相较于浙江、黑龙江等省的最新规定,我省也应与时俱进,对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运营管理、印章印鉴管理、账户管理、资金收支管理、财务会计管理、民主管理和审计监督各项制度作出系统规定。特别是原村民委员会不再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职能后,对之前需要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事项,应当设置更加符合农村实际和市场经济需要的股东(代表)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和议事规则。三、加强对农村集体自治章程的审核指导。作为抓镇促村具体举措,乡镇农村农业行政部门试行出台辖区内村集体自治章程范本。该范本应对村干部职责、村民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职责、工作程序及相互关系等作出安排,对经济管理、社会治安、移风易俗、文明乡风等方面提出要求,对不适宜的内容予以纠正,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积极指导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身实际完善村民(代表)会议、股东(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发挥章程在村民自治、民主决策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