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广东省推动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的提案

2020-01-13 01:00:43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案 号:20200238

案 题:关于在广东省推动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的提案

提 案 者:朱颖恒

类 别:政法

内容:

一、推动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的积极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质量大幅提高,但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惩罚力度不足,导致严重影响公共秩序。据统计,违法吸烟、乱扔垃圾、随地吐痰、阻碍公共交通正常运作、汽车乱停乱放、不遵守交通规则、公共环境卫生差、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播音等问题几乎成为各地城市化过程的通病。为此,中央号召要重视运用法治手段和法治途径推动道德建设。习近平主席更是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中强调,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因此,加快推动文明行为条例立法,对于推进城市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和市民文明素养具有积极意义。

二、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总体立法进程较为迟滞。当前,全国各地都加快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工作,宁波、荆州、兰州等地相继出台地方性法规。深圳于2013年3月首先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该条例是全国首部关于城市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为我省城市文明立法拔得头筹。但从全省来看,除广深之外,其他地市目前未见立法计划,而广州自2016年开始推动文明行为立法,至今近3年草案第四稿才于2019年6月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完毕。

(二)各地界定文明行为范畴千篇一律。通过发挥法律强制作用来规范道德领域的文明行为,其首先必须较为清晰地界定符合城市文明定位的行为种类。据调研,目前已经立法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基本上围绕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展开,着重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广东省各地经济水平差异大,发展阶段不平衡,没有计划好立法可能适得其反,且各地立法倡导性有余,惩戒性不足,难以起到阻吓作用。比如,广深两地针对使用共享汽车及无人机等不文明行为的规制,可能在部分地区尚未形成普遍问题;而关于高空抛物及公共场所吸烟等问题已有法律规制,亦可剔出本法规;宠物随地便溺及网络语言暴力等问题亦非全省各地共有,应当注意立法过程中因时因地制宜。

(三)对不文明行为的监管和惩戒针对性不强。通观各地立法条例,不文明行为监管措施主要包括罚款、限期改正、强制清除等,但对于社区矫正、社区服务等手段的应用并不多,除了深圳近年对违法交规进行现场曝光之外,各地鲜有对于违法行为人进行警示性区别对待,譬如不文明行为的处罚是否过轻?近年多发的境外不文明旅游行为是否应当限制出境?社区服务时限可否适当折抵罚款金额?由于通货膨胀及社会发展,个别行为罚款幅度过窄,对不文明行为难以起到威慑作用,公共场所吸烟或乱扔垃圾,反复劝告无效,亦是简单罚款几十元了事,执法力度过轻。

三、进一步推动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的建议

(一)明确文明行为范畴,强化共同主体责任。建议将文明行为区分为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环境、爱岗敬业、诚信营商、健康生活、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上网等类别,并以其他符合广东城市价值的文明行为作为兜底。建议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合作、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工作,应当给予财政保障。应当建立对市民文明行为褒奖机制,促进和鼓励文明行为,畅通投诉和举报机制,惩戒严重不文明行为。

(二)加强市民教育培训,强化文明行为保障。建议构建市民教育制度,规定新市民在办理户口迁入、居住证等户政业务前,需参与文明行为规范教育。通过各单位的入职及岗位培训,教育部门对文明行为规范教学及新生集中培训,交通运输部门对交通工具文明行为规范宣传教育等方式,对本地居民和外来人员进行文明行为规范教育。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应职责制定不文明行为执法细则,明确执法时机、执法手段、惩戒措施、责任追究等事项。加强文明保障预案及提示,在重大节庆、突发自然灾害、大型公共活动及集会时,相关单位应当制定文明保障方案,并及时通过网络、短信、电视、广播等发布文明提示,防止不文明行为发生。

(三)健全文明行为制度,强化惩戒处罚措施。建议加大处罚执法力度,对重点整治的不文明行要顶格罚款,将罚款尺度同当年消费指数和通货膨胀程度挂钩,确保罚当其过。探索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媒体或网络曝光,建立不文明行为失信记录制度,纳入市民个人诚信档案。由各地文明办组织实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建立重大公共政策价值导向评估制度。各地在制定公共政策、重大改革措施、民生政策时,应由文明办检视是否符合社会文明进步要求。建立文明行为重点促进清单制度,各地文明办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年度城市文明促进主题,确定重点促进的时段和区域,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