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提案

2020-01-14 00:52:23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案 号:20200517
  案 题:关于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提案
  提 案 者:台盟广东省委会
  类 别:医卫体
  内容: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有利于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提升他们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质量。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提出要加快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推动形成符合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并且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目前,
  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的试点城市存在以下问题:一、覆盖面窄。一方面,试点城市覆盖面窄,如在韶关市座谈及调研时发现该市未推行长期护理保险,这对该市“医养结合”工作的开展造成了障碍。另一方面部分试点城市参保范围覆盖面窄,大部分地区只将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纳入了参保范围,从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来说,收入低、养老金入不敷出的城乡居民更加需要长期护理保险。二、筹资缺乏持续性和公平性。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的筹集渠道主要依托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和财政补贴,基本医疗保险本身就承载着很大的压力,并且随着受益人数的不断增加,依附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上的长期护理保险筹资缺乏持续性,若医保基金结余较少或不足时,护理保险资金将受到严重影响。并且居民参保人之间的缴费不公平,对于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的缴费,不管是从职工医保账户中划拨还是按个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费,都充分与个人工资水平挂钩,符合高收入者多缴费、低收入者少缴费的原则。而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筹资采取的是以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的方法,未考虑居民个人收入高低因素。三、缺乏统一的失能评估机制。一方面,各试点城市的保障对象不同,造成了各城市评估机制不同。一部分试点城市仅包括重度失能人员,一部分包括了重度失能人员和中度失能人员,只有广州市包括了失智人员。另一方面评估方法缺乏统一的科学标准,大部分试点城市使用的是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Barthel量表)。但是该量表存在评估内容过于简单,易受评估人员主观因素影响等缺点,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也广受质疑。四、支付方式各地存在差异。一部分城市根据 “居家护理”、“医疗机构住院护理”和“养老机构护理”等护理方式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支付标准,并且在这种方式下,各城市制订的标准也不同。
  关于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建议:一、逐渐扩大覆盖面。一方面需要在现有试点城市所积累的经验基础上增加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满足更多地区的失能老人的照护需求。另一方面各试点城市需要逐渐覆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只有将参保对象扩大到城乡居民,才能够体现社会的公平,满足收入低、养老金入不敷出的城乡居民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二、发展多元化筹资。我国试点期间主要依托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和财政补贴,采取单位和个人缴费方式的试点城市很少。建议学习日本、德国,开辟独立的筹资机制,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具体来说就是要强调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要求履行一定的缴费义务。并且针对城乡居民缴费机制,需要根据参保人个人、家庭经济情况以及身体健康状况设计不同的缴费档次,保证制度公平性。三、完善护理体系。我国试点城市护理体系主要分为居家社区护理、养老机构护理、医疗机构护理这三种方式,但大部分地区居家服务还不是十分普及,如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仅有三家提供居家护理服务,不能满足失能老人的需求。建议增加可以提供养老服务的定点机构,并且针对护理员数量少的市场现状,可学习德国的激励政策,强化护理需求者亲属、邻居、志愿者等人员的护理培训及护理知识的普及与宣传, 鼓励家属、亲人和邻居等非正式的护理者照顾。增加与提升非正式的护理服务人员数量及质量。四、完善评估机制。开发复合指标, 制定综合性评估工具。建议评估指标应该在原有基础上增加日常生活能力、认知和沟通能力、心理和行为、经济状况及照护资源情况等评估项目,使评估更为科学、准确。五、完善支付方式。建议学习德国在居家护理这个层面上增加现金给付的方式,通过给予亲属们奖励津贴鼓励居家服务,并且通过鼓励家属、亲人和邻居等非正式的护理者照顾,解决了护理员暂时短缺的问题,但同时要防止滋生道德风险问题。建议根据缴费年限不同制定不同的支付标准,将权益的享受与个人经济贡献挂钩。六、引入商业保险。建议引入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利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不断深化与推进,完善护理保险公共服务机制。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获得长期护理保险的经办资质,保证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公平竞争来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如可以经办资金筹集、参保人群、保障内容、支付标准及基金管理等多项内容,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