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法解决任意占用私人车位问题的提案

2020-01-14 16:44:09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案 号:20200545
  案 题:关于严格执法解决任意占用私人车位问题的提案
  提 案 者:欧永良
  类 别:综合
  内容: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广东省机动车保有量2000多万辆,公共车位早已难以满足私家车主的停车需求,“一位难求”成为新的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许多私家车主选择购买私人车位。私人停车位作为不动产,大多位于公共空间,除了设置提醒标志以外,难以设置有效保护、阻隔措施,故很容易被他人占用,全国此类占用他人私人车位的事件极为普遍,争议纠纷层出不穷,甚至出现恶性损害和伤人案件。但是,产权人在遇到此类事件时却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导致侵权人有时有恃无恐,据媒体报道,有产权人车位被占用后,不仅无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反而因不当维权行为导致产权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群众对于此类事件得不到有效遏制的不满意见越来越大,也大大影响了群众对法治广东建设的信心。其主要原因有:第一,该类占用事件属于多发常见的矛盾纠纷,产权人报警后,公安部门不愿意处理或处置效率不高,并对此类侵权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制裁惩罚措施;第二,该类占用事件不属于交警部门管辖,因大部分私人车位在小区内,不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第三,通过司法途径救济权利存在成本高、时间长、取证困难等问题;第四,产权人与占用人协商解决纠纷难度较大,且容易激化矛盾,甚至引发违法犯罪。因此,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公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任意占用私人车位的行为适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严格、及时予以处罚。二、对达到一定次数任意占用他人私人车位的个人,将其不良信用记录计入个人诚信档案,纳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三、公安部门通过各种媒体进行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相应的守法意识。理由:  一、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该法条第三项规定,对占用公私财物行为可进行处罚。二、占用他人私人车位属于侵犯公民重大财产权行为,性质严重。私人购置车位的价值往往高达十万、数十万巨大金额,属于公民拥有的重大财产,一旦在已设置明确提醒标志的情况下被占用,即属于故意行为,而且是一种严重侵犯的公民财产合法权利的行为,使个人无法实现其重大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对其它小金额物品被盗被偷而言,性质和后果更为严重。三、目前,对乱占车位的违法行为的个人需承担的违法成本极为轻微,完全起不到惩戒作用。产权人目前仅靠通过民事司法途径难以救济权利,且维权成本高。私人车位具有独立性与排他性,属于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概念,其产权受我国《物权法》调整与保护,因车位被占用所引发的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产权人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占用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但通过司法途径救济权利存在时间成本较高、经济成本较高、取证困难等问题,而占用私人车位事件的特定是:占用人身份不明、占用时间较短、占用情况急需处置,在这种情况下,产权人难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物权,即使成功维权也会耗费较大成本,造成实际上无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的困境。四、产权人通过私力救济难度较大,且容易激化矛盾,甚至引发犯罪。若私人车位被占用,产权人求助行政机关无果,一般会采取私力救济,即通过与占用人协商解决问题,但此类占用事件一般难以协商,更多情况是无法明确占用人身份,或者双方接触后激化矛盾,产生口角、斗殴等危害社会和谐的治安案件,甚至引发违法犯罪行为。五、在国家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的背景下,只有充分保障公民的财产安全,才能真正改善和打造大湾区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顺利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的融合、建设和发展,同时,促进建设法治广东的建设,加强投资者信心,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市民安全感、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