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弱势群体司法救济基金的建议

2016-12-16 23:41:47 来源:广东政协网

关于设立弱势群体司法救济基金的建议

提案人:民建广东省委员会

理由:

司法救济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人为弱势群体,被执行人也是弱势群体又无执行能力的案件,通过建立协调机制,借助社会力量对申请人进行经济救济,以达到案件执行的目的。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2005年又对《规定》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扩大了救助范围,从而通过减、缓、免诉讼费为弱势群体打官司开辟了绿色通道,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群众诉讼难问题。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问题又成为申请人实现裁判利益的执行难题。为解决这部分弱势群体执行难问题,可以通过政府拨款和向社会募集救济资金的方式,设立弱势群体司法救济基金,帮助这部分困难群众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与生存权有关的权益。
司法救济基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组成:
一、司法救济基金的对象和条件是:在申请执行的案件中,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法院已穷尽一切强制执行措施,仍未能使案件执结,且申请人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造成申请人或申请执行人生活、居住特别困难的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司法救济:
(一)孤寡老人、孤儿;
(二)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三)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六)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七)其它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济的。
二、司法救济基金的范围是: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司法救济资金来源及管理。
该资金通过三种途径筹集。一是每年由财政部门拨付专项救济资金;二是从民政部门救助资金中筹集;三是社团、企业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救济资金设专门账户,由民政部门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四、设立司法救济审批机构
成立司法救济审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党委、政府主管领导、法院院长和民政部门有关领导组成。
五、司法救济程序
(一)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济基金,应在申请执行期间提交书面申请

和足以证明其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济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如生活状况处在本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
(二)由法院案件主办法官对当事人的 申请进行审查后,对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写出救济报告,并提出具体救济意见。同时,提交穷尽一切强制执行措施的专题报告,证明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
(三)救济报告和意见经院务会研究同意后,报司法救济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四)经司法救济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后,凭法院发出的拨付通知书由民政局直接向当事人拨付救济金,县民政局向法院主办庭出具拨付救济资金凭证。法院主办法官根据救济情况为其办理执结手续或其他相关手续。
(五)救济资金拨付申请人后,被执行人未予执行部分应根据被执行人的情况区别对待。对于被执行人无劳动能力又丧失生活来源的案件,案子执结完毕。对于被执行人具有执行潜力的案件,救济资金拨付申请人后,法院向民政部门发放债权凭证,由民政部门代位保留对被执行人未执行部分的执行权利,所收回资金纳入司法救济基金。
弱势群体他们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在不能实现生效裁判确定的自己的合法利益时,更容易使他们对社会失望并产生敌对情绪,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在执行中对弱势群体进行司法救济,不仅维护了司法权威,而且使他们感受到了党的关心和社会的温暖,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营造互助友爱、同情弱者的良好社会风气。因此,建议请有关部门予以采纳。

办法:

由政府部门成立专项基金,该基金由财政拨款,一部分由民政救助资金中筹集一部分,其余由社会捐赠和赞助。基金设专款专户民政部门统一保管,基金的审批由专门成立的领导小组成员共同签名审批;该领导小组成员由党委、政府主管领导、法院院长和民政局领导共同组成。

 

 

                                              (通讯员:沈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