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社会救助机制的建议

2016-12-16 23:41:47 来源:广东政协网

关于完善社会救助机制的建议

提案人:民建广东省委员会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日益完善,社会救助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标准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机制的作用日益显现。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一、社会救助的实施主体单一。现价段我国的社会救助实施主体主要是政府,社区、农村组织只是根据政府指示,将救助资金发放给救助对象,并不承担社会救助的职能。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社会救助资金不足。

三、救助资金的管理缺乏透明约束机制,不仅影响了社会救助事业的公平性,同时也会间接影响了社会公众对社会救助的参与激情。

四、定时定量的救助标准社会效益不明显。这不利于更好地解决救助对象的实际困难,容易怂恿少数救助对象产生依赖心理。

五、接受社会救助与个人劳动力付出没有形成制衡机制。社会救助资金是纳税人创造的财富,接受社会救助资金就必须付出相应的劳动,否则就失去分配的公平性、公正性。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这样的机制,致使一些救助对象只是社会财富的消耗者,却未尽社会义务,挫伤了社会财富创造者的积极性。

为此建议:

一、政府支持建立社会救助机制,扩大社会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政府要制订相应的政策,开辟社会救助资金筹集渠道,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名义设立民办社会救助慈善基金。对企业和个人用于捐助各类公益事业和社会救助的资金给予税收政策优惠,鼓励企业和个人向社会救助机构、慈善基金捐款捐物。对于企业和个人捐助设立的社会救助基金,只要向政府和社会公告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就可以免相应的税收。对捐助有功的人士政府要予以表彰,以树榜样。

二、健全社会救助对象档案。加强动态管理,对救助对象的经济状况进行动态监管,及时调整救助标准。根据社会救助对象自身的实际情况,分别对待,真正把每一分社会救助资金都用到刀刃上,同时还要与政府的就业等政策相关举措共同作用,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救助对象的困难,使其摆脱困境,渡过难关,重新享受生活。

三、对社会救助的形式,应以实物救助和职业救助为主。即使是对于长年接受社会救助对象来说,也应该在救助形式上进行改革,要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救助尽可能采取粮食、衣服等实物或岗位上给予救助,,尽可能少用现金或者不用现金救助,有效防止救助资金挪作他用。

四、提高社会救助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社会救助机构要主动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定期将社会救助的信息资料在特定媒体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从而使社会救助工作更加透明、合理、公平、公正。对于一些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但仍在享受社会救助的对象,要公开曝光,敦促其自觉纠正。

五、对社会救助对象要根据救助对象的体力、智力适当安排公共服务。和劳动部门建立联系,尽可能地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就业岗位,能够创造社会财富。对于有劳动能力但没有技术的社会救助对象,要为其提供岗位培训,使其能够胜任工作,成为创造财富的人。政府、公益事业、非盈利性公共服务机构,要适当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去做,这样既降低公益服务成本,也减少社会救助资金的开支,同时还可以解决社会救助对象的就业问题。

                                      (通讯员:沈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