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富人有钱行仁义的政策建议
近两年来,社会上关于富人钱多仁少的议论很多,引用比较多的论据是两数据:2004年中国慈善榜排名前135位的慈善家一年总共捐款不到10亿元人民币,而2000—2004年美国的比尔·盖茨一人的慈善捐款就超过100亿美元;我国的慈善捐赠只有15%来自富人阶层,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任何捐赠活动。似乎中国的富人都成了“铁公鸡”。
我认为,对富人参与慈善捐赠应一分为二。事实上,越来越多的富人在结束自己财富的原始积累之后,开始对财富的不良影响有了深刻体会。如他们希望子女们既能享受优越的生活,又能避免财富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决定给子女留下相对较少的财富。开始考虑回馈社会。在非典、洪灾等突发性灾难面前,中国的富人踊跃捐赠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只是囿于机制、政策等方面原因,导致富人参与扶危济贫、慈善捐赠的积极性不高。
原因:
1、 捐赠税收优惠“内外有别”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没有免税额度限制,均可全额从需交税利润中扣除。他们捐100万元,那这100万元就实打实地可以一分钱税都不交。可国内企业享受这种税前扣除的额度仅仅为3%。根据我国目前的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免除;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的捐赠,没有超过应纳税额30%的部分,可以免除。对企业和个人而言,不仅不能带来多少税收减免,还要对限额外的捐赠支付相应的税费,这种“捐赠越多交税越多”的情况,影响了企业和个人捐赠的积极性。
2、 慈善组织尚属“二级政府”
目前我国登记的民间组织有29万多个,其中慈善组织却只有100多个(美国非营利的3的组织多达140万个)。而且,这仅有的100多个慈善组织也只动作了全社会捐赠款物的10%的份额。从组织形式上看,我国现有的慈善组织绝大部分是政府举办的,属于典型的“二级政府”组织;在捐赠方式上,行政劝募是主导。这种”官办慈善“容易造成慈善机构权贵不清,效率低下。另外,善款的来源、运用和去向等信息不透明,导致慈善机构和捐助活动的公信力不足。
建议:
1、 尽快立法,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规范蓝本和管理制度。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规范慈善公益组织的法规条款或行政文件,慈善事业的进入、评估、监管等完整的法律框架尚未形成。国家应尽快填补法律空白,要从慈善公益组织的社会运行标准、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着手。既要明确政府监督部门与社会协调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运作程序,也要明确慈善机构的行为准则,接受捐赠和实施求助必须公开透明,合理合法,否则慈善机构在没有法规保障的情况下稍微把握不好就会“越轨”。
2、 参照西方国家的惯例,在政策上对慈善事业有所倾斜。
利用税收杠杆倾斜,如通过对慈善公益捐献减免税收,开征遗产税、报得税、赠与税乃至特别消费税,以实现对公益事业参与者的税收照顾和优惠,从而鼓励富人积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扩大捐赠资金量。应用政策和法律调控机制,促使这部分能量巨大的社会资源动起来,为我国的慈善事业体系贡献力量。
3、 扩大宣传,在社会上营造热心公益受尊敬的良好氛围。
慈善机构一定要引入市场经营机制,积极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多渠道地宣传慈善事业、慈善活动、慈善政策,特别是宣传热衷于慈善事业的企业及企业家的善事善举、助难意识、慈善理念、慈善业绩。同时由政府出面,为那些做出突出贡献的慈善家颁奖,授予荣誉称号,让他们受到社会的推崇、尊敬。从而使中国的慈善事业成为调剂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的有效机制之一,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广东政协港区委员龚俊龙
(通讯员:沈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