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度认识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安全
加强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监管的建议
提案人:民建广东省委员会
理由:近年来,我省东莞、佛山、珠海等许多地方,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极不完善的情况下,因地制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了与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险。这些措施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改善农村老人的生活状况,切实提高农村老人的晚年生活水平,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受到广大农村老人的欢迎;对于实现城乡和谐起到了难以替代的作用;为我省乃至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是,由于现实条件的多重限制,这些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甚至风险之处,尤其是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管方面,普遍存在管理层次低,监管制度落后甚至根本缺失的情况。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基本由县级机构管理,上级的监管很弱,很容易因为领导人的意志而发生挤占和挪用。农村养老保险牵涉千家万户的利益,是一项涉及面极广的民心工程,农村养老基金一旦被挪用,将影响到难以计数的农村老人的生活,并产生极强的社会恐慌心理,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团结,从而使民心工程变成失民心工程。上海社保基金被挪用的陈良宇案已经证明,制度规范比农村养老保险更为完善、管理水平更高、监管要有力得多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尚且存在被挪用的危险,远缺乏完备制度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则更有被挤占、挪用、贪污之虞。
措施:
第一,加强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建设,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制定《广东省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明确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责、权、利,建立合适的惩诫机制,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第二,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层级,当前情况下可以考虑把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由县级管理提高到市级管理,以后再视情况逐步提高。
第三,明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监管职能,加强对各级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
第四,将各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各地审计范围,加强审计监督。
第五,省人大、省政协认为必要可以组织专项检查。
(通讯员:沈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