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外资认证机构监管的建议
民盟广东省委员会
案由:
随着2006年底对外资认证机构的全面开放,广东这个出口大省如何实施“十一、五”规划,引导企业选择合格的外资认证机构、加强外资认证机构的监管,从而确保广东出口诚信建设安全,是一个关系到广东出口产业在数量和质量方面能否在“十一、五”期间上一个新台阶的重要问题。
广东作为一个外向型的出口大省,有很多企业迫切需要通过取得国外认证使企业自身及其产品满足出口诚信的要求,同时规避出口贸易中遇到的技术壁垒问题。许多外资认证机构因此在广东开展业务,在客观上为广东企业走出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对外资认证机构的监管还比较薄弱,而一些外资认证机构为了谋取利润违规操作,给广东的出口诚信建设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它清楚地提醒我们:不要高估外资认证机构本身的职业道德。
目前广东地区外资认证机构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 外资认证机构主体身份混淆不清,一旦出现问题无法追究其责任。
目前广东地区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取得认可资格的外资认证机构寥寥无几,相当多的外资认证机构通过法人身份变换等方式在华开展业务,而在广东地区开展业务的所谓外资认证机构的分支机构实际上和真正取得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属于相互独立的法人,互不关联。实际运作中,在华的外资认证机构往往通过所谓的“认证合同”等方式,将企业与其之间的认证关系,转换为企业与外资认证机构在境外的法人机构的关系,自己变成一个中介代理。一旦出现认证问题,相互之间互相推诿,很难有效地从法律上追究它们的责任。
2. 认证流程不透明,企业遭遇无效证书时无可奈何。
相当多的外资认证机构通过法人身份变换等方式,以非政府机构的身份在中国开展业务,最大程度规避世贸《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透明公开的原则。由于外资认证机构最终的认证颁证活动通过“认证合同”等方式将最终决定权转移到在境外的认证机构后,往往存在着价格模糊、标准解释不透明、认证周期不确定等情况,一旦出现争议或者证书有效性遭到质疑的时候,这些机构往往自行解释技术标准,将责任推到企业身上。由于国内没有一种权威高、时效快的办法对这些机构的技术决定进行裁决,许多国内厂家,特别是中小企业根本无从应对。事实上,广东许多遭受退货的机电企业就持有各式的国外认证证书。
3. 制造认证恐慌,增加企业成本,降低中国出口产品竞争力。
由于国外认证体系的法律依据和技术标准非常复杂,普通企业往往无法全盘了解,一些外资认证结构利用信息不对称,制造认证恐慌,向企业推广一些没必要的认证。例如欧盟的电子电气产品限用有害物质指令RoHS至今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执行标准,某些外资认证机构即大肆推行其所谓的RoHS认证。甚至一些中国目前不主张进行的认证,例如SA8000社会责任认证、玩具企业责任认证等,一些外资认证机构也采取各种方法,诱使或者迫使企业进行认证,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运作成本,降低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4. 违反认证中的中立原则,对企业搞“一条龙”服务或者强行捆绑业务。
一些外资认证机构本身就承担一些大采购商的验货业务,当中国企业选择其它认证机构时,这些外资认证机构通过在其它领域的业务(例如验货、评审等)对厂家进行刁难,逼迫企业选择与其下属机构合作,危害了中国出口产品的形象,甚至导致一些企业遭遇退货。
广东作为一个出口大省,出口诚信建设关系到广东整个经济的增长和安全。一旦无法有效监管这些外资认证机构,广东出口诚信建设将处在政府有效监管之外。将整个广东的经济安全寄托在几家外资机构的自律上,这种企图无疑是不切实际,对广东经济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
建议:
1. 彻底清查外资认证机构在广东地区的分布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目前,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备案的广东地区的外资机构屈指可数,然而基本上所有的外资认证机构都以各种名目(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等)在广东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只有全面掌握外资认证机构的具体情况,包括其法份、技术力量、分布情况等,做到心中有数,才有可能谈有效监管。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本地信息优势,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有关部委反映,做到全国一盘棋。
2. 加强广东在WTO/TBT(合格评定即认证)的建设,让更多企业了解国外认证和如何选择外资认证机构。
广东全省目前从事WTO/TBT的人员全部编制不足20人,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仅100人左右,这和广东作为全国出口大省的地位是不相符的。政府应当加强在这方面的建设,建立起一支能够直接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的专业队伍。
3. 定期公示获得我国认可和备案的外资认证机构名录,及时曝光出口中出现的认证问题,包括证书有效性等问题。
由于目前我国和许多外资认证机构所在国相互之间不存在司法协助,因此,在找到更加有效的监管方式之前,通过公示违规外资认证机构来警示我国企业,从市场压力的商业角度来规范这些外资认证机构的行为,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
4. 参考保险行业,建立外资认证机构退出机制和证书保障制度。
由于认证的结果无论对企业还是对社会的影响持续时间都较长,因此,为了保障企业所获认证证书的声誉和长期性,对于一些出现违规行为的外资认证机构,或者一些没有实际技术力量的“麻雀型”外资认证机构,应当坚决要求其停业整顿直至勒令退出。
另一方面,广东的企业拥有的证书在全国居前列,对于一些认证机构因为商业原因等自愿退出或者因为违规等被勒令退出的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证书,只要这些证书的有效性不存在争议,应当由在华的其他相关机构予以接收,以维护出口企业的利益。
5. 积极利用世贸《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帮助企业解决技术纠纷。
我国必须积极利用世贸的“游戏规则”,改变以往外资认证机构自行解释标准和证书这种“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的尴尬局面,特别对于产品认证,一旦出现技术问题,企业应当可以追究认证机构出据无效证书等的责任,从而为企业挽回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
6. 让全社会参与对外资认证机构的监督,增强政府监管的有效性。
为了更有效监督认证市场,广东应当尽快实施《认证认可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成立一支社会义务监督员队伍,吸收一批政治素质好、专业技术强、熟悉国内外认证的人士作为监督员,通过他们,打造一个政府主导、企业参与、专家支持的全方位监管体系。
7. 鼓励国内的认证机构走出去,取得国外的认可。
广东应当利用多年改革开放积累的经验和成果,采取措施鼓励国内的认证机构到国外发展,取得当地的认可,从而能够和外资认证机构平等竞争,真正参与中国出口诚信建设。只有拥有一支可靠的外向型认证队伍,才能够确保我国的出口经济安全。
(通讯员:沈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