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大意义及若干政策性的建议

2016-12-16 23:41:47 来源:广东政协网

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大意义及若干政策性的建议

民建广东省委员会

 

一、农业合作经济是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

农业合作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态,从它诞生、发展,乃至成为当今世界不可忽视的重要经济力量,已经有160多年的历史了。实践已经证明:农业合作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从欧、美等市场经济发育良好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看,由于竞争和垄断,使生产诸要素包括人力资源流向优势产业,形成强势利益集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农民群众在从事相对弱质农业生产过程中,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空间、维护自身利益、自发地组织起来,成立了以股份为纽带,以互助合作为原则的经济合作组织。其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交纳一定的股金,社员既是股东,也是生产者,对合作社事务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合作社对社员提供技术培训、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所得利润,按一定比例返还给社员等理念和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切实保障了社员群体的利益,因而深受欢迎、合作社迅速发展和壮大,演变成为世界性的合作社运动。许多国家从提高本国农业综合竞争力的需要出发,在政策支持、资金扶助、税收减免,技术援助等多个方面促进合作社的健康成长,有效地提高了本国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扩大了市场份额。其全国性的经济合作组织或农业行业协会成为超脱于政府之外的谈判对手,成为保护本国农业、维护本国农民利益的强大力量。

目前,合作社遍及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员约有7.8亿(人或户),联合国确定每年七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作为国际合作社日。国际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实践证明:在经济全球一体化条件下,任何一个国家要提升本国农业综合实力,增强竞争能力,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支持和帮助农民群众组织起来,走上一条谋求自我管理和服务,自我发展和完善的合作化道路。

二、我国农业合作化的艰难曲折历程

我国的农业合作化也有自己艰难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早在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就产生过农业生产合作社。

对我国解放初期的合作化运动的挫折和失败,应当正确分析和评价。当时,强制推行“一平二调”(平均分配,无偿调拨劳力、粮食等),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另一个方面是:出于优先发展重工业,发展城市的政策导向,我国的农业及至广大农民为支援国家建设做出了历史贡献。同时,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被人为扩大了。从总体上讲,这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必然。

事实上,我国的经济制度总是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不断地进行着改革和创新。就农业经济制度而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就是对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一大二公”体制的革命,并在长达二十多年的时间里确实解放和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后,现行农业经营体制下千家万户孤立、分散、无序的小生产,其质量低下的农产品根本无法与价廉物美的国外农产品竞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把农民组织起来。于是,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便应运而生了。

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萌芽于二十世纪80年代,其产生、发展的过程表明:农民群众自发组织起来的首创精神与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引导和扶持,有力地推进了我国农业的健康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经济体制和经营机制的创新,是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之源,是促进农村“三个文明”建设,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增收致富的制度性保障。

我们近两年来对广东省(包括粤东、粤西)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进行调查和访谈。从总体上看,广大农民在组建、巩固、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的实践中有许多亮点值得我们加以总结:

(一)具有很强的适应性:2004年底,广东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计有1042个,其中粤东、粤西欠发达山区就有752个(粤东197、粤西555个),占总数的72.1%,梅州地区到2005年底超过80个。作为传统农业仍占较大比重的粤东、粤西山区,生产条件千差万别,土地分散,基础设施相对落后,农民素质参差不齐,农业生产总体水平不高,大规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受客观条件制约,不太可能全面普开。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则以灵活的组织形式把农民组织起来,从事某一主产品,尤其是地方特色产品的生产,初步收到促进农民增收的良好效果。

(二)制度的相对合理性:农业专业合作社坚持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并退还股金的原则,保留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而在财产关系上是相对明晰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实行合作原则,使入社农民得到系统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减少了生产性开支,在相对统一的技术规范下,提高了生产技能(典型的例子是五华县华阳镇养猪生产合作社社员甘胜发,也是监事会成员,他说“合作社帮助我学会了养猪防病治病技术,赊销猪苗、饲料给我,使我第一年养猪获得成功,出栏300多头成品猪纯收入3万多元”);农业专业合作社实行“三会制度”(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生产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处理生产日常事务、监事会监督财务收支);多数合作社在年终按股金或农产品收购量实行分红或利润的二次返还,使社员获得农产品加工、流通环节的利益增值。这些实在的措施使农民初尝组织起来的好处,自愿要求入社。

(三)进行经营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如潮州市增绿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依托潮州市食杂品公司与日本贞光农产品株式会社等5家企业建立稳定的种植加工外销关系,带动1000多农户种植多种蔬菜,按日方要求加工成品达1080吨,产值达102万美元,社员仅种菜一项就收入4800多元;又如梅州市大埔县银江金针菜专业合作社,申请“马头山”牌商标,产品检验合格,统一包装,每斤市售价3040元,而过去农民单独经营,每斤只值12元左右;又如梅州市蕉岭县香蕉产销专业合作社,依托供销系统的网络发布产品销售信息,95%的香蕉外销,社员“足不出户”就把产品卖出去。具有典型意义的是:广东省鳗鱼商会(涉农行业协会),以强有力的自律机制,保证了鳗鱼产品的质量。其作为民间组织,参与国际贸易对等谈判,保护了养鳗业界的利益。

(四)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如湛江市徐闻县下洋菠萝专业合作社,主动开拓市场,为社员销售菠萝,不收中介费。2004年还按股分红,每股分红额达31元。合作社取得效益后,捐款支持当地乡村道路绿化建设和抗旱工作,回报社会,推进农村“三个文明”建设,这是一种良性循环。

三、主要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运行中的主要问题是:规模偏小,自有资金不足,经济实力偏弱;部分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运行机制尚未健全;部分合作经济组织“行政”色彩较浓,没有真正体现“民办”原则;不少部门对发展农业合作经济重大意义认识不足,支持力度不大。

我们认为: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出发,在制定法律、制订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统一协调的扶持机制等多个方面,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经济健康发展,利于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前提下,形成多样化的生产经营模式公平竞争的格局,朝着农业和农村建设的现代化方向努力。

为此,我们郑重建议:

一是建立统一的涉农信息网络服务体系:提供国际国内农产品供求动态;提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最新信息;提供农产品销售信息发布等项服务,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减少生产的盲目性,畅通农产品销售渠道。

二是建立统一有序的政策和法律咨询服务体系:把政策的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的重心下移到乡镇和村,保障农业合作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是建立统一协调的先进适用农业科技知识的培训体系:有长远规划、近期目标、实施办法;尽量避免各自为政,分散力量,重复劳动等弊端,利于全面推行农业生产的标准化,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提供食品安全保障。

四是建立农业生产的保险体系:按公共财政承受能力的许可,逐步建立政府适当支持,农业银行、保险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共同参与的农业生产保险体系。

五是建议由党委宣传系统牵头,加强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宣传报导,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六是建议各级人大、政协要注意把发展农业合作经济中涌现出来的代表人物吸收进来,利于党委、政府同广大农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把广大农民组织起来的有效形式,农业合作经济的发展和壮大,必将促进农民总体素质的增强,收入的提高,从而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力军。其意义重大而深远。

 

                                   (通讯员:沈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