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绩效考核完善政府采购法的建议
提案人:民建广东省委员会
理由:
从2003年我们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下称采购法)以来,政府采购过程越来越公开、公平、公正,为国家节省了大量的采购经费,也杜绝了很多腐败现象。但是,由于采购法存在一些未完善之处,导致不少招投标过程和结果未能达到预期目的。
1、代理采购部门不对结果负责,采购过程只注重价格不注重质量,衡量这些部门的业绩往往是以节约了多少开支为主,而造成了项目巨大损失却不用负责任。中标供应商由于低价中标,无法提供采购人所需要的优质产品和服务,导致项目无法顺利完成甚至烂尾。有一些供应商正是钻这样的空子,用正常供应商的成本价去中标,再从降低产品或服务质量中取得利润,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反而很难生存,影响产业的正常发展;
2、不同行业的项目未能区别对待。硬件设备、施工工程、方案设计、软件开发项目等不同的项目类型其成本计算、质量控制、项目预算等方面都差异很大,比如说在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工程招标中采用硬件采购的评分规则,正常计算成本的软件公司往往无法中标。广东省珠海市某区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开发项目招标时,预计开发成本约45万,5家公司有4家报价在50万至60万之间,有1家报价8万,结果报价8万公司尽管技术方案最差,但还是中标了,项目最后成烂尾工程,给国家造成时间和资金上的巨大损失;
3、采购法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方面不足。在招投标过程中,相对于代理采购的招标中心而言,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们属于“弱势群体”,招标中心基本上掌握了这些供应商们的“生杀大权”,这也是招标中心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在很多地方招标中心和其监管部门实际上是一个部门的,使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供应商很难投诉成功。
建议:
1、改变政府采购过程中重价格不重质量的做法,节省资金必须以项目正常完成为前提,将采购代理部门的责任延续到项目验收,如果中标的供应商未能完成采购任务而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代理采购部门应承担部分责任;
2、请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设计不同行业的评标标准,比如说信息产业部应组织专家设计软件开发项目的评分标准,杜绝低于成本价提供低质量产品供应商的恶性竞争,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3、加强对供应商的法律保护,加强对招标机构的法律监管,将监管部门与招标机构真正分开,让供应商的合理投诉能得到有效响应。
建议在《政府采购法》中增加条款,如果中标单位项目失败给政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对招标过程作调查,根据不同情况招标中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讯员:沈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