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建议

2016-12-16 23:41:47 来源:广东政协网

关于我省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建议

               

案 由:

为了解我省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200678月,省委会组织有关专家前往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深圳市、中山市开展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情况

广东是全国农民工第一大省。目前在我省流动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达2300多万人,约占全国跨县区流动就业总量的20%,其中外省1700多万人,本省600多万人,农民工近1700万人。社会保障是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研究和有效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对于促进和稳定农民工就业,充分发挥农民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增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后劲和竞争力、构建和谐广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截止2005年底,全省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的农民工分别为580万、412万、412万和893万人,分别占同期全省参保人数的40.7%33.3%36.5%55.6%,农民工各险种的参保率均为全国最高。

二、深圳市、中山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一些做法

我省各地重视农民工在经济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做了大量的工作。近年来,“看病难、看病贵”成了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深圳市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在解决农民工就医难、看病贵问题进行有效的尝试。20053月,深圳市在四个街道办试点实行农民工合作医疗,试点首月参加农民工合作医疗就达到20万人。20066月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农民工每人每月交12元,其中用人单位交8元,个人交4元,全部计入专设的合作医疗基金,不设个人账户。缴费资金中,6元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由医院包干使用;5元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由深圳市社保机构统一管理;1元为调剂金,全市统一调配。享受待遇:门诊——报销目录限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中甲类药品和部分乙类药品,报销额度分别为80%60%,门诊诊疗项目单项价格在90元以下的全额报销;住院——起付线根据选择的医疗机构等级分为300600元不等,按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及市外三级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70%60%,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深圳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今年6月份在深圳市铺开以来,参保人数达到150万人,深受企业和农民工的欢迎。

中山市实行统一的医保政策,不分行政区域,不分户籍,不分身份,均可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均可随所在单位,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并在参保满1年后享受住院补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还可申请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和社会医疗保险救助金。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企业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1200元,缴费比例为单位8%,个人3%;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6元,个人不缴费;实施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制度;连续参保缴费1年以上的参保人,统一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无需另缴费。据统计,目前中山市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超过46万人,约占农民工总数的46%

三、我省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

1、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门槛高、负担重。现行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起点是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而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口径不合理,不能代表全体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超过70%的农民工实际工资达不到最低缴费基数。过高的缴费标准加重了农民工和企业的负担,影响了农民工和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根据2005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抽样调查,72.5%的农民工和92%的企业认为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全适应农民工的实际,需要改进。

2、社会保险制度的单一性不适应农民工的特点。当前我国养老、工伤、医疗、失业和生育等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固定工设计的,并要求几大险种“捆绑”参保,灵活性不足。农民工普遍年轻、少病、流动性强、失业再就业的转换快,加上工资低,对一些险种要求不迫切,不同群体之间的需求差异也很大,要求灵活参保的呼声很高。但由于现行制度缺乏灵活性,导致部分人宁愿企业增加少量工资也不参保,不利于将广大农民工纳入社保范围,发挥其应有的保障作用。

3、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现行养老保险的转移办法与养老保险的责任相分离,统筹部分的资金不能转出,加重了转入地日后养老金支付的财政负担,明显对转出地有利,对转入地不利,造成转入地拒绝接收社保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养老保险关系在省际之间、甚至省内各市之间都存在转移难。而农民工流动频繁,社保关系无法转移,相当部分人选择了退保。据省社保局统计,2004年前三季度,全省退保人数达103.27万人,占同期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209.25万人的8.54%,东莞市2004年农民工退保就达40多万人次,平均参保时间仅7个月。

4、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维护难。一是按现行法律法规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太过冗长,简称“一裁二审”的司法制度看似公平,其实耗时太长,既拖延时间又耗费大量行政成本,难以从根本上遏制恶意欠薪、不给付工伤待遇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如一个工伤事故可以经过一次工伤认定、二次行政复议、四次行政诉讼、三次劳动能力鉴定、一次劳动争议调解、一次劳动争议仲裁、二次民事诉讼。如此繁杂的程序必然历时长,而且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支持,对于一个身体受到伤害,没有受过正规法律法规教育的农民工而言是一个漫长而痛苦的历程,也不利于处理因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特别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缺乏对违反者的财产查封、保全、处置和人身限制等有效手段。二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繁琐、时效冗长,劳动者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容易激化矛盾,处理难度大。三是执法力量严重滞后于维权工作需要,机构不规范、人手短缺问题突出,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与法定权益保护对象的比例是13.15万人,远达不到国家劳动保障部18000人的要求,人均工作量过大,加上执法机构装备和经费缺乏保障,劳动保障监察难以到位。

 

建 议:

一、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虽然在一些城市开始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险,但由于农民工户口所在的广大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严重滞后,这造成农村社会保障与农民工社会保障相脱节,使返乡的社会保险无法接续,削弱了农民工在城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影响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农民工社会保障与农村社会保障的有效衔接,是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必要举措。

二、解决农民工看病难的问题。农民工看病难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如医疗费用居高不下,医疗诊所少且布局不合理、农民工收入低和支付能力差、企业不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医保、看病请假或扣工资奖金等,另外也有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方面的原因,如缴费标准仍然偏高,覆盖面不广等问题。建议在有条件的地方推广深圳市和中山市的做法,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不分行政区域,不分户籍人口,统一医保政策,妥善解决农民工“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同时也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为农民工提供廉价优质的服务。

三、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执法力量配备标准。建议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执法力量配备标准,根据劳动者人数(而非户籍人口数)的一定比例,科学合理地配备社会保障稽核人员,强化社会保障执法工作。

四、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人员配备标准。建议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人员配备标准,根据参保人数的一定比例,科学合理地配备社会保障经办工作人员,加强社会保障基层工作力量。

五、加强舆论宣传和观念引导,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广大进城务工人员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关爱农民工,为农民工营造良好平等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既是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

 

                      中国农工民主党广东省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