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关注和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建议
提案人:致公党广东省委会
1990年国家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下面简称《保护法》),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下面简称《实施办法》),2004年又对《实施办法》作了修订,共三十条。由于我省是祖国的南大门,毗邻港澳,是全国著名的侨务大省。为加大力度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我省于2002年也根据《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第十个五年计划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辉煌成就。同时我省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级党政主要领导的大力推动下,在全省各级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侨务工作走在全国前端,切实有效地推动了《保护法》的落实,基本解决了华侨农场改革发展、侨房拆迁、归侨侨眷“一保五难”等重大社会难题,取得了辉煌的成绩:
1、对涉及海外侨胞在国内的权益比较重视,比如涉及海外侨胞祖坟拆迁、华侨房屋的拆迁、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等方面的侵权行为,侨务部门按照《保护法》修改了原有的政策法规,制订了新的有关的政策法规,有的则通过下发文件或通知的形式给予妥善处理;涉及侨资企业的经济纠纷比较多,侨务部门也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加大了办理力度,各种工作都受到海外侨胞的欢迎和肯定。
2、涉及国内归侨侨眷的权益方面,就广东省而言,主要集中在华侨农场问题。省政府采取了有力的措施解决华侨农场问题,主要是逐步理顺全省23个华侨农场的管理体制,全部设立经济管理区或镇一级建制;从2002年开始政府拿出8亿多元,帮助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纳入地方统筹及劳动关系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在全国较早解决了华侨农场归难侨老有所养问题;启动华侨农场归难侨安居工程,由省财政安排9900万元专项资金,对 17个困难华侨农场 12106户归难侨危房改造按每户8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解决归难侨危房改造问题;理顺管理体制后还有许多遗留问题,如华侨农场土地纠纷、以及仍有18个农场至今尚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等等遗留问题正在进一步解决中。
3、华侨农场的金融债务问题。省政府根据张德江同志、黄华华同志对华侨农场问题的重要批示,将有关情况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汇报沟通,得到国家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根据国家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建议方案,并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我省华侨农场可豁免金融类债务11.72亿元,占全国华侨农场金融类债务的73.7%。豁免率达64.75%,解决了我省华侨农场近65%的金融债务。我省还专门成立了省华侨农场金融债务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侨办与省财政厅共同草拟《广东省华侨农场金融债务处置工作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并认真做好华侨农场金融债务核实、对帐等基础性工作,确保华侨农场符合政策的债务全部纳入债务处置范围。目前,全省华侨农场金融债务核查工作已经完成,全面转入分类处置阶段。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快速稳定的发展,侨情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旧的历史遗留问题正在逐步解决当中,新的问题不断涌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法》普及程度不够,群众认识不足的问题。目前《保护法》的推广程度不够,仍未能深入人心。一些地方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未能很好地把握住“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这十六字方针,没有正确理解执行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一些有利于华侨的好政策在一些地方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侨务工作的发展;此外,群众对《保护法》的认识不足,了解不够也影响着《保护法》的推进工作,甚至有一些归侨、侨眷由于对《保护法》不了解,不知道自己能享受哪些方面的“适当照顾”,“自动”放弃了依法可以享受的权益,没能很好的利用《保护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贯彻实施《保护法》的意识不够强,未能充分地把侨务法律法规作为审理涉及归侨侨眷案件的有力依据。所有的这些,都影响到《保护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2、散居侨情不清晰的问题。据了解,目前我省归侨、侨眷除了主要集中在华侨农场外,散居在省内各地的归侨侨眷也为数不少,并且随着改革开放,出国的人数递增,散居归侨侨眷这个群体也越来越大,但是由于没有统筹管理,各有关部门之间沟通不及时,导致侨情数据有些重叠、遗漏,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数据,给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侨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3、国家配套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文的修订问题。《保护法》颁布施行后,国家出台了许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但由于目前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过去的一些文件由于制定时间相对较早,又没有及时修订,一部分条款仍在执行,而另一部分己实际无法操作,而且比较分散、不统一,很容易造成矛盾的发生,难以执行。如国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出台的《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007号)第三条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国,超过假期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的规定实际上已难以操作,但部分归侨侨眷要求仍按此条执行时,相关单位则很难接受。第四条规定在职职工短期出境 (探亲等)去国外后,可于假期内在国外委托他人办理离职手续,容易造成工作上交接困难,影响国内有关单位工作的开展。对于没有达到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出境定居时,国家规定可以取得一次性的离职费,但根据007号文第六条,离职费的发放标准是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对于大多数归侨侨眷来说,月收入达2千多的,其标准工资可能也只有几百,如果仍按标准工资计发明显偏低,与《保护法》的权益保护初衷相悖。
4、归侨侨眷社会保障的落实问题。由于我省是侨务大省,承担着历史上更多的归难侨安置任务,而且归侨侨眷大多分布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纳入地方统筹给所在地养老保险基金带来较大压力。虽然省政府己经对解决这些问题采取了措施,并为我省华侨农场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大量财政支持和财力保障。但由于涉及面广、数量大,加上地区经济情况差距大,总体情况仍未能很好地解决。
据有关调查显示,我省归侨中约有9100人属于需要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归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对其中有相当部分贫困归侨,尚未能够做到应保尽保,而这部分人的困境暂时还没有得到解决。
5、华侨农场的改革发展问题。在关于解决华侨农场历史债务方案出台之后,农场职工生活水平未得到明显的改善和解决。毕竟农场历史债务的减免并不一定使农场改变“贫血”和目前分配现状,从而惠及农场职工。据统计,2005年全省华侨农场人均收入4359元,比同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690元低331元。目前尚有21945人(其中归难侨 11606人)年收入低于省定贫困线(1500元),5074名归难侨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线。2005年全省有16个华侨农场亏损,亏损额达6232万元。由于多年亏损,华侨农场流动资金大幅减少,生产发展面临许多困难。
办法:
长期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侨务及相关部门已经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为进一步加强《保护法》的实施力度,更好地保护广大归侨侨眷的合法利益,我们建议:
1、建议通过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保护法》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大《保护法》的普及和宣传力度,大力开展《保护法》进社区、进侨场、进侨乡的活动,扩大侨务法制宣传的教育。努力营造依法护侨、维护侨益的良好社会氛围。把《保护法》有关内容列为市委党校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之一,以进一步扩大《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影响,促进全社会侨务法制意识的提高。
2、建议省委省政府及相关侨务部门加大对散居归侨侨眷的关注力度,适当将有关的侨务工作重点转移到散居归侨侨眷的工作中。由侨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侨民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普查,拨付专项调查经费,结合《保护法》宣传活动一并开展。并利用目前的电子信息技术将符合条件的归侨侨眷的个人档案归类、总结成为电脑档案资料,建立动态、永久的归侨侨眷数据库,通过互联网在有关部门之间动态更新,为我省侨务工作的整体政策研究提供有力的参考数据,从宏观的角度调控侨务工作。
3、建议严格按照《保护法》界定的范围,根据特点和实际需要,把过去的政策法规清理一下,做好修改、补充、重订等工作,使之形成一套比较系统、综合的政策法规,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变化,可以涵盖各种各样类型的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利益需要,以利于调动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桥梁作用,推动共同发展。
4、建议中央财政及省级财政加大对我省解决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障问题所形成的地方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缺口的补助力度。并且除了由政府实施救济之外,还要充分发动海内外社会各界,聚集海外侨胞和社会各界的慈善力量,设立相应的归侨侨眷困难救助基金,实施必要的救济,比如实施"助养工程"等,从多渠道、多方面去解决困难归侨侨眷救助问题。
5、建议通过检查和督促,推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把华侨农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卫生教育、救灾、扶贫、社会保障、就业再就业等社会事业,真正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考虑、统一安排,特别是要纳入"十一五"发展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以发展经济、增加归难侨收入为中心,充分发挥华侨农场的区位优势、土地优势和劳动力优势,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使华侨农场享受到国家扶持农村发展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改变华侨农场落后面貌。
(通讯员:沈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