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发展我省信用服务业的政策建议

2016-12-16 23:41:47 来源:广东政协网

关于大力发展我省信用服务业的政策建议

提案人:民建广东省委会

 

  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我国开始出现提供征信服务,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和发展,以企业征信、个人征信、应收账款管理、信用管理培训和咨询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中国信用业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问题已经得到党和政府高度关心和关注,诚信和信用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得到空前的重视。一些城市从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入手,整顿和规范当地的市场经济秩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证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治本”的好方法。这些做法,已经得到全国的关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从认识阶段开始向实际操作阶段过渡。今年来,在中国不论是有着政府背景的公司,还是民营公司、外资征信公司都有长足的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征信行业的贡献和作用日益突出。目前,正处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这些转变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发展和完善,也需要社会信用体系的支撑和支持。

我们看到,这个市场的发展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政府政策支持和行业规范,如: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分割、封锁和透明度低;行业自律精神不足,执业技术规范不统一;征信市场无序发展;人才相对匮乏等。

构筑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多方面采取措施、综合治理。因此,我省应该率先对企业征信服务业进行研究、立法,为促进我省企业征信服务业健康发展,走在全国的前面,起到政府应有的推动作用。我国的征信行业是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诞生的,是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成长的。因此,政府在征信行业管理中,不需要直接参与到征信产品的生产与服务中,而是围绕监督管理为征信的发展建立和创造良好的环境。

 

办法:

 

  一、 制定征信行业的准入门槛标准

目前,在对中外企业征信服务行业机构准入管理方面,国家按照信息咨询企业的标准进行工商注册管理。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技术准则、行业标准方面迄今为止还没有正式出台任何管理规定,甚至行业分支和服务的名称还没有得到政府工商登记注册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正式承认。随着征信行业的发展,其准入门槛标准问题越来越受到了各方的关注。

征信服务业从其性质上来说,属于信息咨询行业,服务对象仅限于交易对方、委托企业、部门和社会机构,其提供的信用调查分析报告仅供委托企业参考,不构成公众投资决策的依据,不应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征信服务业在市场准人(包括机构准入和人员准入)方面应该是开放式的,可以比照国家对信息咨询行业的管理和规范方式进行工商注册及年检。而在行业技术标准及执业规则等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

政府在制定信用政策或立法过程中,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更应当借鉴与我们都是发展中国家的东南亚国家的如印度、韩国、菲律宾、泰国及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做法和经验。制定出一个既符合国际通行惯例,又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标准和法规,这是行业规范的基础。

二、依法向社会开放所拥有的企业信用数据

各相关政府部门,如工商、公安、统计、税务、质监、海关、银行、法院、财政、劳动人事、证券监管等部门应该依法将自己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开放,以保障一部分企业的信用信息被社会知晓,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征信数据开放的通行做法。

三、 大力发展征信数据库

征信数据库是信用信息搜集和信用记录的一种重要形式。按照用途和信息内容的不同,信用信息数据库可分为企事业单位数据库和个人信息数据库。其中企事业单位数据库可包括基本信息数据库、征信数据库、企业信用(付款)记录数据库、坏账数据库(黑名单)、往来票据拒付数据库等等。信用数据库的功能主要有两个:一个激励机制,即守信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数据库中将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从而可以帮助其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大其市场交易中的无形资产,并由此得到更多的商业机会。二是失信惩罚机制,具体的惩罚措施是,各数据库的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收集到的企事业失信情况记录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在数据库中,使失信者接受社会惩罚。

四、尽快开放商账追收业务

商账追收行业管理是征信行业中的一个重要分支领域。当前企业面临严峻的商账问题,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商账问题愈加突出,它加大了企业的成本,严重地影响了中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而作为企业信用管理事后处理的最重要手段,国家应该开放催账/商账追收行业的服务。近年来,各类中资企业的逾期应收账款总量居高不下,企业间拖欠在一万六千亿元人民币以上,海外账款拖欠在千亿元人民币级别,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参考借鉴美国的《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并结合我国商账追收的具体实践,制订有关法规,建立有力度的监管措施,尽快开放商账追收服务。

五、 建立失信惩罚和守信奖励机制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建立惩罚机制。根据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依法设置的惩罚机制能够杜绝大多数商业欺诈和不良动机的投机行为,让遵纪守法的企业能够得到保护和发展,而将不守信用的企业从市场中摒弃,并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在一定的时段内,阻止它们再度进入市场。当前需逐步建立和完善这种惩罚机制:建立负面信息公示、市场联防、设立合理的惩罚尺度,以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施以相应的处罚;建立快速收到有关失信行为的信息或举报机制;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将企业不良信用记录按照时间长短不同记录于各相关数据库中;建立被惩罚人申诉机制。

六、加强信用行业自律

由于征信机构具有信誉敏感性问题,征信机构除了要提高服务质量外还要对自己进行约束和规范。要加强自律,征信机构应当保持业务的单纯性和公正独立性,要努力做到信息披露程序的规范性和数据安全管理的严谨性,要维护数据增值业务的合法性。要在征信业内部提倡透明化的诚信,制度化的征信,普遍化的互信精神和作风。要加强对征信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教育,定期进行素质考核。

中国信用行业刚刚发展,有许多事情需要加以引导、规范、交流及自律,需要加快培育信用管理行业组织的发展。我国目前没有设置类似信用管理局这样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成立省信用管理行业协会就显得特别迫切,这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开展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有关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制定征信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协调企业征信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促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等。

 

                                                         通讯员:沈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