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2018-09-05 19:22:55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文│省工商联

 

  

  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是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也是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举措。民营企业作为广东尤其是珠三角地区最活跃的市场主体,在广东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了积极重要的贡献,是广东经济总量连续28年保持全国第一的重要支撑力量。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对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促进粤港澳三地深度融合和民营企业转型发展,携手走向世界,成为代表国家参与全球顶级竞争的重要支点,具有积极重要的意义。为此建议:
  一、加强统筹领导,增强民营企业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积极性。对比京津冀、长江经济带,中央分别成立了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在“一国两制”背景下进行的,其面临的体制机制法律问题之多、文化差异之大、协调难度之高都远超国内乃至全世界其他经济带,应有中央最高决策层的统筹推进。建议提请中央层面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统筹推进大湾区建设,既统筹研究解决大湾区合作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又提振民营企业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信心和积极性。
  二、巩固大湾区营商环境优势,增强民营企业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动力。一是加快构建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制合作体系,妥善解决区域一体化中的法律冲突问题。立足现行法律服务力量的深挖与整合,加强区际法律适用的学习,探索建立区际法律合作机制。组织整合三地律师行业协会、法律专家力量,加强研讨,共同起草有关区际法律适用的示范草案,就重要领域立法起草示范法律文本,捋顺大湾区的法律环境。二是完善服务机制,为企业参与大湾区建设搭建经济、科技、法律等服务平台。充分发挥粤港澳三地主要商会作用,完善粤港澳三地主要高层商会常态化合作机制,在引导企业参与大湾区建设的同时,积极为大湾区建设建言献策;支持、鼓励大型民营企业组建粤港澳大湾区产融投资公司,服务民营企业参与大湾区建设;充分发挥港澳地区国际化营商环境、成熟的法治体系、自由公平的贸易制度,以及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的优势,积极推动粤港澳三地法律服务合作,完善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不断巩固大湾区营商环境优势。要更加注重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大湾区建设政策的稳定性、连贯性,在注重招商引资,吸引民营企业落户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想方设法留住企业、服务好企业,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要适应大湾区建设深入推进的要求,逐步从招商型政策向培育型政策转化。
  三、优化大湾区产业布局,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投资大湾区建设的精准度和投资实效。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大战略机遇,加快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向全球价值链高端迈进,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先导区,重点培育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新兴产业集群,打造全球先进制造业中心。结合各地优势优化产业布局,重点建设珠江东岸高端电子信息制造产业带和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珠江东岸以广州、深圳、东莞为重点,打造全球领先的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珠江西岸以珠海、佛山、中山为重点,建设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引导、支持民营企业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和大湾区产业布局,有序参与大湾区建设,在提高大湾区各城市之间区域互补性和产业互补性的同时,提高民营企业投资的精准度和投资实效,推动形成企业发展与产业、行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良性互动。
  四、完善协调机制,进一步提升大湾区对民营企业的吸引力。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特别行政区和自由港、经济特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之间的协调机制,使相互之间的叠加既充分体现“一国两制”的体制优势,又通过顶层设计和凝聚共识实现体制机制的创新。另一方面,要完善珠三角九市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和规划的协调对接,进一步增强各城市之间区域互补性和产业互补性,进一步提升大湾区对民间投资的吸引力。此外,要充分发挥粤港澳三地高校林立、研究机构众多的优势,组织专家学者开展粤港澳大湾区特殊制度环境研究论证,开展民营企业参与大湾区建设理论和实践研究,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与商协会、民营企业等合作开展民营企业参与大湾区建设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研究,既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将两种制度体制的互补性带来的收益最大化,把差异性带来的成本最小化,又为民营企业参与大湾区建设提供理论和实践创新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