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3岁以下儿童托育服务

2018-09-05 19:33:25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文│刘兰妮
 
  “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实现“幼有所育”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事关儿童健康成长和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当前,广大家庭特别是城市家庭以及职业女性迫切需要3岁以下托育服务的支持。但是,由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料的政策体系不够完善,机构运营风险压力大等因素,托育机构发展缓慢,服务供给严重不足。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0-3岁婴幼儿在各类托育机构的入托率仅为4.1%,远低于部分发达国家50%的比例。“入托无门”成为很多3岁以下儿童家长的心病。目前,3岁以下儿童托育服务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托育服务发展缺乏法规政策支持,政府主管部门不明确,托育机构建设面临困境,托育服务质量参差不齐,高素质托育服务人员资源稀缺。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呼吁完善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政策体系,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理配置、多元规范的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管理运行机制和工作监督机制。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政府主导的托育服务管理体制。从历史沿革和现实工作出发,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议确立由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政府托育服务管理机制。教育部门负责托育机构的管理工作,制定托育服务相关行政法规、政策规章和规范标准,编制托育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建立托育服务机构资格审核、注册登记、业务指导、监督评估等规范标准体系;建立托育服务机构教育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依托师范院校和职业技术院校开设相关专业,培养培训具有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的托育服务人员队伍。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制定托育服务机构卫生保健标准,建立托育服务机构保育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强化对托育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托育服务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部署安排。财政部门适当安排托育服务的财政投入,制定支持托育服务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住建部门负责规划城市小区托育服务机构的配套建设。人社部门负责制定托育服务人员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政策。民政部门负责开展社会组织承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审核登记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工商、食药监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的相关监督管理。价格、财政等部门结合职责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的收费管理。
  二、鼓励支持多元共建托育服务机构。一是充分利用好幼儿园现有场地、设施、人员、管理等资源,鼓励和支持公立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向下延伸,举办接收3岁以下儿童的托班,可以酌情先尝试向下延伸接收2-3岁的儿童(有调查反映,3岁以下儿童托育服务模式中,在幼儿园开设托班是最受家长欢迎的)。二是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在自有场地内举办托幼园(所),招收职工子女,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三是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特长,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举办托育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参与托育服务发展。四是以就近方便、小型化、家庭负担得起为原则,鼓励和支持城镇街道、社区利用公共服务资源推进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扶持有育儿经验和相关资质的个人提供家庭互助式托育服务。
  三、加快制定托育服务机构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由责任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托育服务机构准入标准、管理规范、托育服务人员职业素养要求和行为准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强化监督管理,明确监管部门,建立综合监管机制,探索通过第三方对托育服务机构进行监督与评估。
  四、加强托育服务人员队伍建设。一是探索建立托育服务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培训体系,加快建设师德高尚、热爱儿童、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托育服务人员队伍,重视对托育服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专业技能与职业素养的培养培训和定期考核。二是建立托育服务人员及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准入、禁入、职业资格考核吊销制度,严把师资入口关,推行保教人员持证上岗,逐步实现持教师资格证、育婴师证“双证”上岗,按照规定配置保健教师、保育员和营养师。排查不合格师资,依法对虐童行为实行零容忍。三是探索设立科学合理的托育服务人员报酬标准并不断提高其待遇。支持主办主体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探索3岁以下儿童科学托育模式。四是推动民办机构教职工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优选优等方面参照公办幼儿园执行。
  五、鼓励支持家庭养育。从促进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和性别平等的目标出发,研究制定支持家庭养育的相关政策,探索试行与托育服务相互衔接配套的母亲产假、父母育儿假等,鼓励实施既能保障女性劳动就业权利、又能支持开展家庭照料的政策。
  六、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推进托育服务工作。由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现实中各地托育服务需求状况不尽相同。应鼓励托育服务供需矛盾突出、需求强烈且有条件的地区从实际出发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托育服务模式,积累工作经验。
  (作者:广东省妇联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