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人:农工党广东省委员
内容:
案 由
随着新业态的蓬勃发展,全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广东省作为经济大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超960万,围绕新就业形态出现的劳动纠纷也日益复杂。为了升新就业形态劳动领域解纷水平,我省积极构建“一站式调解”,大力推进庭前调解,裁审衔接、集体协商等,但受限于法律法规等因素,新就业形态劳动解纷水平的提升仍面临劳动用工关系认定标准僵化、集体协商推进困难、劳动监察难以介入等挑战:
一、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僵化,法律责任划分困难
现行法律框架难以适应新型用工模式,导致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基础不稳固。第一,传统劳动关系“三要素”标准难以灵活适用于新业态,导致各地法院对于新业态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裁判尺度不一。第二,相较于传统用工,新业态用工涉及的主体复杂。如配送行业涉及到外卖平台、外包商、代理商、站点等多方主体。部分平台通过外包、众包、诱导注册个体工商户等方式(如“个人挂靠”模式)模糊真实用工主体,规避劳动关系相关责任,增加了新就业形态用工法律责任划分的难度。
二、政府部门权责划分不清,劳动监察介入困难
传统的劳动监察和行业管理模式无法有效覆盖新业态,存在监管盲区和协同不畅的问题。第一,在处理新业态劳动纠纷方面,用工监管职权分散在人社、市场监督、交通等多个部门,如缺乏协同,易导致推诿或措施形式化。第二,传统劳动监察系以劳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开展工作。而新业态用工的劳动用工关系复杂,未必能界定为劳动关系,导致劳动监察部门难以介入。
三、集体协商推进困难,行业自律机制缺位
新业态劳动者缺乏与企业进行有效议价和沟通的制度化渠道,导致其权益诉求难以聚合和表达。第一,新就业形态平台和企业缺乏主动参与集体协商的动力,协商意愿不强、意识薄弱。第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分散、流动性高,组织化程度低,加入工会等组织面临障碍,难以形成集体力量进行博弈。
建议
一、细化法律关系认定标准,统一裁审尺度
细化新就业形态用工法律性质的认定标准。探索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的地方性裁判指引。由省高院、省人社厅等部门牵头,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发布更具操作性的办案指引或典型案例参考。重点围绕“支配性劳动管理”这一核心特征,细化对“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综合考量因素,例如平台对工作时间、接单自由、算法规则、奖惩办法的控制程度等,为仲裁机构和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提供清晰分析框架。二是强化对平台算法的社会监督和用工指导,由省人社厅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等部门,建立联合指导机制。引导平台企业主动公开与劳动者权益相关的核心算法规则、计价方式等,建立申诉渠道。鼓励仲裁机构和法院将平台算法的管理控制程度作为判断劳动关系实质的重要参考,并探索将算法规则的合理性及透明度纳入考量范畴。
确立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的裁审衔接标准。一是省高院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牵头,建立常态化裁审联席协商机制,定期发布会议纪要或典型案例,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规则等关键环节达成共识,最大限度减少裁审差异,稳定社会预期,提升司法与仲裁的公信力。二是推动“同案同判”,上级法院加强指导,明确各类新型案件的裁判边界。三是探索建立跨部门的信用惩戒机制,由仲裁机构、法院与平台企业共享数据,对经核实的恶意投诉、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引导理性维权。
二、深化“一站式”联调与强化综合治理
深化多元主体的“一站式”联调机制。推广白云区实践经验,推动劳动仲裁机构、检察机关、法院与新就业形态专业调解组织建立常态化联动。对进入程序的纠纷实行“一揽子”调解,由仲裁院在受理后、立案前优先组织调解,调解成功可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调解不成则及时导入仲裁或诉讼程序,并由检察院对调解协议的履行等进行监督。有效减少当事人在不同部门间的程序空转,显著减轻诉累。
推动形成新就业形态领域的协同治理格局。探索组建由人社部门牵头,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管理、工会等部门参与的平台经济发展与治理协调机构(如联席会议或工作专班),负责政策调研、制定和日常监管协调。在此基础上,鼓励成立由地方政府、工会、行业协会、头部平台企业等共同参与的新业态用工保障联盟,作为区域性或行业性的自治组织。
三、积极推进行业自治与集体协商
积极推进新业态用工领域的集体协商。一是明确协商主体,资方可由平台企业及其区域代理商、加盟商共同代表,劳方则由新业态从业人员通过民主方式推选代表。二是聚焦协商内容,重点围绕计件单价及调整机制、订单分配规则、报酬支付保障、算法透明度与公平性、职业安全卫生等从业人员最关切的核心痛点进行谈判。通过集体协商,将零散的个体诉求转化为集体的理性诉求。三是将行业自治组织作为集体协商的重要支撑,将协商成果固化为行业标准或自律公约,扩大其影响范围。